理论教育 党政法制性文书的特点简析

党政法制性文书的特点简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政法制性文书有些是国家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如行政法规、规章,有些即便未进入国家法律系统,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体现法律精神,所以它们具有法律文书的特点,也有自身的特点。(五)格式的规范性党政法制性文书的行文格式大致有章条式、条款式和序条式三种,但都是逐章逐条列出的写法。

党政法制性文书的特点简析

党政法制文书有些是国家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如行政法规、规章,有些即便未进入国家法律系统,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体现法律精神,所以它们具有法律文书的特点,也有自身的特点。

(一)效力的稳定性

党政法制性文书效力的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其以宪法、法律和党章为制定依据,是所依据的法律、条例的具体说明和辅助规定,不能超越所依据的法律、条例的相关规定,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党政法制性文书适用的对象和时间相对稳定,其修订和更新的周期较长,所以具有相对稳定的效力。

(二)实施的强制性

党政法制性文书是为了维护党的组织和社会秩序、加强管理、推进工作而制定的。它是党政机关意志的体现,一经公布实施,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若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制发的程序性

党政法制性文书的制发有严格的程序,即通过严格法定程序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一般而言,党政法制性文书的制发都需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的程序,而且,不同级别的党政法制性文书的制定机关与发布机关不同。(www.daowen.com)

(四)内容表述的周密性

党政法制性文书表述的周密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政法制性文书的内容与外部法律系统保持一致与协调,具体表现为下位的党政法制性文书必须服从上位的党政法制性文书,不得与上位法、法规等相抵触;二是党政法制性文书自身内容表述上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具体明确,不得存在考虑不周或自相矛盾的问题;三是党内法规必须与党章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五)格式的规范性

党政法制性文书的行文格式大致有章条式、条款式和序条式三种,但都是逐章逐条列出的写法。条款层级由大到小依次分为:章、条、款、项、目。在具体的党政法制性文书中,可根据内容的繁简程度决定条款的层级,多则用五级,少则用“条”“项”或“目”一级。一般“章”都标有章题。正文整体上体现“总则”“分则”“附则”三大内容层次,“分则”可以根据内容性质分列成若干章。“章”“条”一般用汉字小写序数词标注,如“第二章”“第一条”;“项”和“目”分别用汉字小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如用“一”“二”“三”和“1”“2”“3”等标注;“款”不冠数字,以自然段的形式列出,有几款,就写成几个自然段。党政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规则、办法、细则等,可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选用上述三种方式行文,而决议、决定、命令、意见、通知等则采用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方式行文。

(六)发布的公开性

党政法制性文书须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发布才能生效和实施。党内法制性文书经批准后,根据各级各类党的组织分别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其文种使用印发通知。行政法制性文书的发布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行政首长签署政府或部门令公开发布;二是内部管理制度由制发机关用印发通知发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