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溢短装比率、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也就是说,合同中规定用信用证支付货款,合同的标的物是散装货物,那么交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合同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数量条款的一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要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计量单位应写明适用的度量衡制度。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例1:

数量:1 000箱

Quantity:1 000 cases

例2:

数量:10 000公吨,5%的增减,由买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Quantity:10 000 M/T,more or less 5%,at buyers’ option;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settled at the contracted price.

例3:

A级大豆1 000公吨,麻袋装,每袋50公斤,以毛作净。

Soybean grade A 1 000 M/T packed in gunny bags of 50 kgs each,gross for net

(二)商品数量机动幅度约定

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可以比较准确地计量,比如黄金、白银药品等,但也有部分商品如粮食、砂矿、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由于商品特征、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溢短装条款,是指合同中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例如,100 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100 000 yards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这样,卖方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 000码5%上下幅度范围内,就是交货数量在95 000码~105 000码之间都可以,而不需要硬凑100 000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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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溢短装条款中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1)溢短装的伸缩幅度。溢短装比率、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溢短装选择权。交货时由谁决定溢短装,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决定,在租船条件下,也可以由船方决定。

(3)溢短装部分价格的确定。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案例分析2-3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解析:本案中,按合同规定,因为可有3%的增减,卖方交货数量可在500公吨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最少交485公吨,最多交到51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提供485公吨;但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卖方交515公吨。

2.约量条款(about clause)

在合同数量前加“大约”(about,circa或approximate)字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例如:about 5 000 M/T(约5 000公吨)。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交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容易产生歧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a款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在采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UCP600》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也就是说,合同中规定用信用证支付货款,合同的标的物是散装货物,那么交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案例分析2-4

2002年5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 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 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解析:我方最多可交1 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因为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所交数量可在950-1 050公吨浮动,但是信用证金额只有100 000美元,不能超过此金额。因此,我方最多只能交1 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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