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签订200万日元借款协议

公司签订200万日元借款协议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所述,公司尽管有了号称850万日元的另一笔大借款,且又签订了一份“旧借款追加合同”,使所有日债还本期推迟了几年,但公司危困的财务状况并未得到丝毫缓解。在该方案中,公司主要提出:首先要求日本展缓全部借款利息两年,并先行垫支华币200万元,恢复开工,再另借轻息趸款530余万元抵还重息内债,以继续维持营业。

公司签订200万日元借款协议

前笔日债得到的最终结果,便已预示着必有此笔日债的发生。如上所述,公司尽管有了号称850万日元的另一笔大借款,且又签订了一份“旧借款追加合同”,使所有日债还本期推迟了几年,但公司危困的财务状况并未得到丝毫缓解。加之此际整个中国时局正处于愈加激荡时期,汉、冶、萍三地的工人运动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更是高潮迭起,而公司当局则采取高压手段对付,不惜关闭煤窿,熄灭炼铁炉,大批裁遣工人,致使公司现金收入几近断绝。为了摆脱危局,1926年5月间,遂在总经理盛恩颐召集各厂矿长及重要职员计议下,拟出一个所谓“恢复计划及预算方案”,并于6月初正式提交日方。在该方案中,公司主要提出:首先要求日本展缓全部借款利息两年,并先行垫支华币200万元,恢复开工,再另借轻息趸款530余万元抵还重息内债,以继续维持营业。[63]殊不知公司提交的这个方案,与日本此刻的心思“距离太远”。其实对公司当前的处境和存在的问题,日本相关各方正在商讨应对的方策。据日方资料,早于4月间,商工省即将公司会计顾问和制铁所大冶出张所所长召回,详细了解公司近况,并于24日举行了专为解决公司善后问题的“汉冶萍公司协商会议”(又称作“汉冶萍公司善后处理会议”),出席者有商工、大藏、外务三省大臣及相关次官、局长,还有正金银行总经理、日本兴业银行总裁、制铁所代表以及出张所长与公司顾问等。会上商工大臣便提出对公司实行整顿的“根本方策”和“应急方策”。所谓根本方策即是长远地解决公司问题,提出要趁机实现公司“中日合办”,并且必须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实权掌握在顾问手中。对此方策大臣认为当留待以后再谈。其应急方策则是,目前不给任何贷款,迫使公司在大冶每年开采矿石40万吨以上,由制铁所收购价款半数偿还贷款部分利息,余下部分利息可延期偿付;价款的另半数归公司充日常经费和作向制铁所购买焦炭恢复熔矿炉生产之用。但大藏大臣对延期偿付利息的应急办法未表赞同,认为是对以往合同条款的变更,只云“当予考虑”。[64]以后商藏两省又进行多次磋商,据日本新闻报纸报导:甚至两省大臣还到首相官邸,“与若规(礼太郎)首相三人鼎坐,就汉冶萍问题有所协议云”。迨至7月各方始达成一致意见,遂于7月16日由外务、大藏、商工三大臣共同向内阁呈送“制铁所原料关系借款转入制铁所特别会计之阁议案”,并于7月19日获得批准。此议案中所谓“制铁所原料关系借款”,并非专指汉冶萍公司一家,还包括安徽省裕繁公司与南洋矿业公司,不过汉冶萍借款占绝大部分达86%强,其他不足14%,故议案内容只就汉冶萍而言。首先说明公司借款,形式上虽一向以正金银行及日本兴业银行“为直接债权经营人”,但两行“实为单纯之经手银行”,故公司借款“几与国库及预金部直接对公司通融无异”。其次指出公司借款,系出于贯彻日本制铁政策的需要,以使公司与日本“永久保持密切关系为重点,借款本利之收回,不过为次要问题而已”。因此,不能听任公司目前现状拖延下去,致使矿石生铁供应断绝,且预金部也将蒙受巨额损失。最后决定:“资金之收回与矿石生铁之购入,需作统一处理”,故“不能不实行制铁所独立会计”,并就此“将汉冶萍公司及其他借款转入制铁所(即专由其负责经营维持)”。至于具体实施又提出两点:(一)制铁原料关系借款,于制铁所第三期扩张计划完成后之次年(即1930年)转入制铁所特别会计项下。(二)汉冶萍公司有关事务,原由大藏大臣主管,今后改为:凡有关制铁原料事务,统由商工大臣主管,其有关外交事项,应与外务大臣协议,有关资金事项,应与大藏大臣协议。[65]

日本政府关于今后的制铁政策及处置制铁所原料关系借款的大政方针,既已进一步得到确定,接下来,便是为贯彻此方针如何具体解决公司的恢复及借款交涉问题了。首先,在三省已达成一致意见后便由会计顾问立即致电公司总经理,郑重声言“公司所提方案与日本方面意见距离太远”,且谎称“商、藏两省间之意见,亦因此悬隔未能一致,代表赴华(指前允派代表来华磋商),势将延迟”。又称:对公司“恳商拨付砂(矿石)价”即借款一事,制铁所长官表示,“须与根本问题同时决定,碍难独决此项,遂未邀允”。吉川最后提出:“此际即时解决之方法,除请盛阁下渡日直接协商外,别无他法。”[66]盛恩颐得讯,遂于8月16日携带董事会全权代表委任书,并约同襄理赵兴昌附轮东渡。盛等一行于19日抵达东京。28日便进入正式谈判,实际应是“密谈”。据盛氏描述称:“会场设在正金银行三楼上,关防严密,除当事人外,无论何人,不准参与。对于新闻界亦绝对秘密。”并称“会议时,日方询问公司各种情形,曲折细微,既详且尽,并多吹毛求疵。对公司内债之多,利息之高,董会顾问咨议之耗费薪水,颇有责言”。又称:“对内部整理、成本减轻,经费预算各节,均要求我方详细书面之计划。而到会议席上又须为之口头解释,重重叠叠,颇费时间。”盛氏认为:“此则交涉进行迟缓之一大原因。”此外,盛氏还怨恨道:“惟不幸公司三处厂矿,均为此次南北军事兵争之要区,连日所接消息,如大冶则南北兵差供应不绝,工人闹饷,不得已停工解散;如萍乡则已入南军势力范围,工潮膨胀,俱乐部死灰复燃,而又变本加厉等情形,皆足为此次交涉之阻力。”[67]按当时的中国局势,在国共两党合作下,人民革命运动蓬勃发展,已波及公司厂矿所在湘鄂赣三省,公司与日本当局皆有很大担心和懼心,为此日方又拾起在辛亥革命时的故伎,向公司提出倘若事变发展经营艰难,制铁所、正金银行得派人办理有关采矿烧焦炼铁各项生产经营,作为准予借款的重要条件。而盛恩颐对这一所谓“委任经营”或等于径直接管的要求,生怕个人承担责任,不敢立即贸然接受。有如当时一熟知内情的日人高木所言:“仅此一问题,虽经一月之久,总不能进行。”[68]所谓“阻力”者,并不虚也。但这不也正是从另一侧面印证了人民革命运动所起的作用么!

其实会谈交涉只是走过场,此时公司早已无讨价还价余地,对日方提出的所有条件,至多只能半推半就地接受,故到11月末,已有大致结果。但盛氏对关于扩大日本顾问实权,尤其是必要时日本可派指定人员接管公司各项业务一条,不敢一人承担责任,提出“需待回国一次,与各方人士讨论,才能做出答复”。[69]遂于12月初回国。盛氏回沪后,一面将在日时已默许的协定条件,先交董事会中核心人物进行沟通,一面在董事会上作了口头报告,并得到认可。他所陈述的内容与下列正式签订的两份最为重要的文件甲、乙两号协定书没有不同,只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替日方进行了一番粉饰性的解释。如对要求公司设立整理委员会、添设工务所及扩大顾问权限等整顿条件,解释说“不外出于至诚,以期挽回公司颓势”,“并希望股东方面速得相当红利”;至于发生事变或经营困难时,承诺日方指定人员办理公司各项事务的条件,只要公司按照所提整理条件实行,使公司得以恢复,“不过等于一片空文而已”;即使事变发生,此条办法成为事实,“亦不过为了维护公司事业,局限双方损害起见”;还说这次日方答应的一面增加矿铁购价,一面优先从购价款中付给生产费及其他紧急用费等,“日本方面之牺牲已属不少”,“事实上即与融通事业维持上必不可少的资金相同,云云”。[70]这说明盛恩颐此时已同日人一个鼻孔出气了。

1927年1月27日盛恩颐与日本制铁所、正金银行代表在上海签订与此次借款相关的所有协定与合同书及其他各文书。此次所签的各类文件,其排列顺序,与已往所有借款的文件顺序皆将借款合同排在前位不同,而是将相关的“协定书”主要是“甲协定书”列为第一顺位,“借款合同”则退居次位。[71]此点颇值得关注。已往皆以借款合同亦被称作“正合同”为主体,其他各类文件从属之,此次特将甲号协定书列在最前,似有统率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件之意。

兹将各文书主要内容,依序分述于下:

一、协定书,计有三份。甲协定书前言云:公司“因受国内事变及其他原因,以致事业经营艰难,故向制铁所及正金银行请求援助”,“制铁所及银行”以公司实行整理财务及进行事业上紧要事项为条件,“允予援助”。所指“整理……紧要事项”计开出10项:(1)从速设置整理委员会,以总经理为委员长、副经理及日方推荐之顾问为委员,“从事审议实行关于一切计划及整理事项”,且“董事会亦应重视委员会议决,赞助其实行”(第一项)。即是说,整理委员会已成为事实上的领导机构,公司总事务所(总经理处)自不必说,即使董事会也不可随意变更其议决事项。(2)日本之特别代表赴沪,公司“当以最高顾问待遇之”,“关于一切重要事项,则与之协议”(第二项)。这里所指实为最高工程顾问,前条参加整理委员会的委员,此最高顾问当为其中之一,另一则为会计顾问。(3)公司于大冶特设工务所,以日方推荐之工程师(当指最高顾问工程师)为所长,各厂矿所一切工程计划之实行及技术上各项事务,“均归所长之指挥监督而办理之”(第五项)。此三项即从组织机构的设立与顾问职权的确定上,直接将上至总公司的计划决策下至各厂矿所的具体业务指挥实权,统管起来。有如此前外务大臣曾对驻华代办公使所明白指出的,日本的善后方针之一,即是“改进现行顾问制度,设最高顾问,以会计、技术两方面为公司经营之核心,而掌握其实权”。[72](4)扩大原会计顾问权限,“此后公司一切收支,必须经会计顾问之同意”,且总事务所及各厂矿所会计主任之更换任免,“均须与会计顾问协议而实行之”(第三项)。(5)顾问如有必要,可在现有合同订明人数之外,随时雇用助理人员(第六项)。(6)公司务须迅速实行经费及生产费之整理撙节,缩减总事务所及各厂矿所人员的工资薪响(第四项)。以上六项是日方要求公司必须立即做到的整顿事项。以下四项,则为制铁所、银行对公司允诺的所谓援助事项。(1)1926年3月至1928年4月两年度内,矿石购价增至日金5.5元、生铁增至41元(第七项)。(2)1927年,制铁所照成本价供应公司焦炭5万吨(第八项)。(3)1926年3月至1929年4月三年度内,制铁所从矿铁购价中,优先付给公司生产费及其他紧急用费,余下部分可偿还内外债,如有不敷,允展至次年度(第九项)。(4)制铁所、银行承诺借与公司归还内债及应付其他款项必要之资金,日金200万元整。“至其合同,另行订立”(第十项)。这一金额不仅同公司最初希望的总额无法相比,即使与要求的最低额也相差甚远,照当年日金汇率,至少缩减了一半。乙协定书是制铁所、日本兴业银行与公司所签也系关于甲协定第九条内容的条款;丙协定书则是与制铁所所签,系关于制铁所照旧执行1917年与公司所订自大治运日矿石之磅耗扣除比例的条款。不详举。

二、合同书计两份。甲合同即日金200万元借款合同,计八条款。第一条借款“定为日金200万元整”;第三条详尽指明第一条之借款,“只可抵付”公司员工未付薪资、生产用未付料价、所购矿价(指向象鼻山所购)欠额、未付铁捐砂捐和急需偿还之债务及作业上直接不可缺少之资金。并强调“不可抵作上列费目以外一切之用途”,还须“预先申告银行,付后即报告银行”。其余为年率6厘、还期为32年、担保同850万日元和1,500万日元合同。其第七条仅规定:850万“合同中第六条四、五两项及自第七条起至十一条止,各条款于本合同准用之”。乙合同内容只有一项,是将1912年2月借款合同中关于倘因事变发生或经营艰难,由制铁所、正金银行指定人员代办开采矿石、制造焦炭及生铁各项生产及经理事务之第七、第八条款,再以独立专项合同形式,加以明确、重申和强调,这完全是双方应对当年中国革命局势预为采取的举措。

三、觉书与附件换函计五件。觉书系关于甲协定书中第九条规定的实行办法,换函系对甲协定书中第七条提高公司矿铁收购价和第八条制铁所供给焦炭的进一步确认,亦不详述。

最后需指出的是甲协定书第一项规定的公司整理委员会,合同签订后当即于上海成立,并于2月17日公布“整理委员会章程”,立即实行。第五项规定的工务所,则于次年四月在大冶成立,其“工务所规章”也于四月施行。而此刻日本特派代表并作为公司新聘任最高顾问村田素一郎亦已来沪就职,随后又赴大冶兼任该所所长,开始执行其“指挥监督”一切的职务。从此公司已完全变成了有名无实的空壳子。由于此笔日债所签订的契约文书,也就成了公司最后的“卖身契”。往后公司与日本双方(实则已成一方)无须再有如上的这种日债发生,200万日元借款也就成了公司日债史终结的一笔日债。

***

从上述公司此时期主要几笔日债的签订经过与相关各项契约文书内容,可以看出同晚清时期相比,它们又有些显著特点。诸如前期日债多次为日本贷方先经提出或示意,故公司尚可讨价还价,日方为了保障债权权益,只得靠精心设计合同条款来制约公司的行为,等等。及至民国之后,由于中国政局及公司地位的变化,也由于公司借款金额愈来愈大,日方逐渐掌握主导权,公司只能被动接受其不断索取的种种条件,除附加的某些明显带有政治性的条款暂不论,即如作为贷款抵押物一项,不仅包括公司现有一切动产不动产,还包括未来增添的乃至再增添的财产……公司真可谓已经抵尽押绝,事实上贷款已与日本的直接投资无甚差别。再如拿日本在公司实行的顾问制度来说,开始是令公司“聘请”工程、会计两名顾问“监督”相关事务,后不断以襄办部员名义增添人员,直至设置由既为日本代表又系公司最高顾问一手掌控的上下两套组织机构,成为公司实权在握的所谓“经营核心”。而恰在此刻,1928年日本政府鉴于当年中国内地的形势与日本国内钢铁工业发展现状,在“关于汉冶萍公司今后措施案”中,又将历来推行的从公司获得矿石和生铁供应的方针,改为“制铁所今后只以汉冶萍供给矿石为满足,不指望其生铁之供应”[73]的方针。这就等于宣判了公司钢铁生产的死刑。从此公司也就成为由日本顾问人员指挥下的单纯为日本制铁所开采矿石的附属机构。而距之后日军直接占领、换块日本制铁会社“大冶矿业所”的招牌,仅差咫尺。

若从总结公司没落的教训看,自辛亥革命前夕的那笔“预支生铁价值”借款起,日本便诱使或者说驱使公司两次放弃曾经宣布的“作一小结束”(即指先巩固阶段性成果,后再徐图扩充发展)的决策,第一次为公司成立之后1909年第一届股东大会上由协理李维格宣布的。第二次为政权更选后1912年首次股东常年大会上由新董事长赵凤昌宣布的。这两次均被盛宣怀否决。为了满足日本对生铁的需求,公司急于盲目扩充规模,贷款在大冶新建炼铁能力超过汉厂的炼铁厂,遂使公司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2012年9月于武汉召开的彭雨新教授一百周年诞辰纪念会论文,后收录于陈锋、张建民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史论稿》,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注释】

[1]拙文《晚清时期汉冶萍公司日债述析》,载杜恂诚等编:《汪敬虞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129页。

[2]该笔借款合同全文,见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45卷2册,文件号626;又见朱子恩等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三)》(下称:《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4页。

[3]此“续合同”系指前揭拙文所述1911年5月签订的1,200万日元借款草约,其后复经数月磋商,于10月间方拟达成,终因政局突变未果,故始有“迩来彼此正在商议办法”一说。该笔合同之所以称“续合同”,又系先此于同年3月间已正式签订600万日元“预借生铁价值合同”之故。而此两笔计为数高达1,800万日元的巨额借款,又与上年即1910年10月间,日本官办制铁所长官奉日本政府之命,专程来中国与盛宣怀就保障日本扩充钢铁冶炼计划所需原材料,进行“密商”直接相关。以上详情请见前揭拙文有关各节。

[4]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12年6月9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5]有关此事件详情,请参阅所撰拙文:《南京临时政府所谓汉冶萍借款的历史真相》,载上海中山学社主办:《近代中国》第七辑(1997年8月),不再赘述。

[6]李维格交盛宣怀账单,1912年2月13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

[7]盛宣怀致金忠赞函,1912年3月24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8]该合同,见《日本外交文书》第45卷,第2册,文件号626;又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9]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12年4月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10]以上换函,见《日档》,汉冶萍之一卷。

[11]日外务大臣内田康哉致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五十一号机密函,1912年6月7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一卷。

[12]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12年6月9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13]李维格致盛宣怀函,1912年5月4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14]公司股东大会记录及附件董事报告,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45页。

[15]公司董事会常会记录,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47~348页。

[17]公司董事会致北京大总统、国务院电,1912年10月4日,见湖北省档案馆藏汉冶萍公司档案(下称《公司档》),董事卷(以下记为《公司档·董事卷》)10号(原公司编号,下同)。

[18]高木陆郎致公司员董王勋电,1913年5月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9页。

[19]公司股东联合会告全体股东书,1914年2月,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91页。

[20]高木陆郎致盛宣怀函,1914年6月3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3页。

[21]该合同全文,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380页。

[22]该合同及换函全文,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386页。

[23]北洋政府国务院致公司电,1912年12月10日,见《公司档·董事卷》103号。

[24]交通部总长朱启黔致正金银行上海分行电,1912年12月13日,上海档案馆藏《正金银行档案》(下称《沪日档》),原1647号。

[25]公司董事会常会记录,1912年6月4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26]鄂省议会咨省军政府文,转引自汉冶萍公司呈黎元洪文,1912年6月30日,见《民国经世文编》第三七册。

[27]赣省都督李烈钧咨汉冶萍公司股东会文,1912年6月29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28]正金银行上海分行致总行函,1912年8月13日,见《日本外交文书》第45卷,第2册,文件号663。

[29]国务院致汉冶萍公司电,1912年10月10日,见《公司档·董事卷》23号。

[30]工商部致部员王季点函,1912年11月9日,见《公司档·董事卷》10号。(www.daowen.com)

[31]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曾对公司总经理张謇声明:“若发生利用此公债券向外国借款,将提出严重警告。”(转引自小田切致正金银行副总经理井上准之助函,1912年10月8日,见《日本外交文书》第45卷,第2册,文件号687)

[32]董事会临时会记录,1912年11月18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33]董事会常会记录,1912年9月2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34]赵凤昌等致大总统、国务总理、工商部东电,1912年10月1日,见《公司档·董事卷》10号。

[35]外务大臣内田致驻华公使伊集院电,1912年8月15日、20日,见《日本外交文书》第45卷,第2册,文件号664、670。

[36]正金银行上海分行经理儿王谦次致总行副总经理井上准之助电,1912年9月4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二卷。

[37]公司股东常会记录,1913年5月20日,见《汉冶萍有限公司商办历史》(公司自刊本),第13~14页。

[38]参见本文第一节有关附注。

[39]日本大藏省理财局长胜田主计致大藏省意见书,1912年9月20日,转引自安藤实著:《日本の对华财政资本投资》,东京亚洲经济研究所1967年版,第65~70页。

[40]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记录,1913年3月3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页。

[41]公司董事会致高木陆郎委托函,1913年7月18日,见《公司档·董事卷》76号。

[42]日外务大臣牧野伸显致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极密电,1913年10月22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卷。

[43]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准之助致高木函,1913年10月28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卷。

[44]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致上海分行函,1913年10月2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卷。

[45]高木致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函,1913年11月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四卷。

[46]各合同及附件,见《公司档·董事卷》76号;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6~695页。

[47]高木陆郎致正金银行总行电,1913年11月2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四卷。

[48]夏偕复致正金银行总经理儿玉谦次借款申请书(原件系英文),1922年7月17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十卷。

[49]夏偕复致董事会函,1922年9月25日,见《公司档·董事卷》219号。

[50]制铁所长官白仁武、正金银行总经理儿玉致公司董事会长孙宝琦函,1923年2月6日,见《公司档·董事卷》219号。

[51]外务大臣伊集院彦吉复驻华公使芳泽谦吉密电,1923年11月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十卷。

[52]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致驻华公使芳泽谦吉密函,1924年11月12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十卷。

[53]夏偕复致副经理盛恩颐电,1924年6月4日,6月9日,见《公司档·经理卷》903号。

[54]大藏省理财局长富田勇太郎致正金银行经理儿玉函,1924年8月23日,见《沪日档》,1648号。

[55]理财局长富田致正金银行总经理儿玉函,1924年8月23日,见《沪日档》,1648号。

[56]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致驻华公使芳泽谦吉密函,1924年11月12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十卷。

[57]盛毓常、赵兴昌致董事会电,1924年12月28日,见《公司档·董事卷》219号。

[58]盛恩颐致盛毓常、赵兴昌密电,1924年12月30日,见《公司档·董事卷》219号。

[59]该有关各合同及各附件全文见《公司档·经理卷》964号。

[60]指1920年时,为应对公司与鄂省双方正在交涉的关于偿还汉厂官本与合办灵乡铁矿股本,日本曾承诺以“活期透支方式”借与公司681万银元事。

[61]据日本《汉冶萍公司现状调查(1926年4月)》,见《日档》,汉冶萍之十一卷。

[62]盛恩颐致董事会函,1925年2月,见《公司档·经理卷》946号。

[63]以上参见盛恩颐致制铁所长官中井励作、正金银行总经理儿玉函,1926年5月31日;公司东京事务所代理所长费敏土致盛恩颐函,1926年6月15日。两函均见《公司档·经理卷》1037号。

[64]大藏省亚洲局长木村关于“汉冶萍公司协商会议”之口述记录,1926年4月24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十一卷。

[65]日外务,大藏、商工大臣呈首相阁议案。1926年7月16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十一卷。

[66]公司顾问吉川致盛恩颐电,1926年7月17日,见《公司档·经理卷》1037号。

[67]盛恩颐致公司董事会函,1926年10月22日,见《公司档·董事卷》237号。函中“……复燃”句,系指公司萍乡煤矿之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于1925年9月间,被盛恩颐亲自携款买通湘赣两省军阀,以武力封闭,并强行裁遣工人数千名,而翌年9月北伐军进驻萍乡后,萍矿工人乘势于该月10日举行恢复俱乐部大会,并宣告萍矿总工会成立。

[68]高木陆郎致孙宝琦函,1926年12月20日,见《公司档·杂卷》6号。

[69]正金银行借款课致上海分行经理桥爪源吾函,1926年12月3日,见《沪日档》,1896号。

[70]盛恩颐向董事会汇报件,1926年12月,见《公司档·董事卷》237号。

[71]如盛恩颐致董事会函,1927年2月22日,见《公司档·董事卷》237号。函末有“附中日文协定书、契约(即合同)、觉书十件”字样。正金银行借款课致上海分行函,1927年2月23日,见《沪日档》,1649号。函末也云:“文件列后:一、制铁所、本行同公司之协定书,二、日金二百万元借款合同书……”。这不表明双方“不约”而同对此协定书的重视要超过借款合同吗?

[72]外务大臣币原致驻华代办公使掘义贵密函,1926年8月6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十一卷。

[73]“关于汉冶萍公司今后措施案”,1928年4月,转引自安藤实著:《日本の对华财政资本投资》,东京亚洲经济研究所1967年版,第112~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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