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88年之前我国的水法律法规概述

1988年之前我国的水法律法规概述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水利十分重视,为加强水利工作的管理,颁发了大量的水利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都是以国务院批转或以部门文件颁发的。直到1988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关于水利的全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水新时期的开端。但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这些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遍对流域管理的规定十分模糊和笼统,有的根本没有考虑流域管理问题。

1988年之前我国的水法律法规概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水利十分重视,为加强水利工作的管理,颁发了大量的水利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1949年11月,中央水利部召开的各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上提出了各项水利事业必须统筹规划、相互配合、统一领导、统一水政等水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河流的用水,必须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才能充分利用水资源,统一水利行政的原则在于集中掌握河流的水政管理,水权核准,水利事业计划核定,水利事业的检察及多目标制水利事业的兴办”。

1961年中央批转了农业部、原水利电力部 《关于加强水利管理工作的十条意见》,1965年国务院批准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1963~1964年,水电部先后颁发水库、闸坝、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等,这些关于水利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水利方针、原则、水利基本建设、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及水事纠纷调处、水费征收等,对我国水利事业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些都是以国务院批转或以部门文件颁发的。

这一时期水利工作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并由中央和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执行的,大部分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www.daowen.com)

20世纪70~80年代后,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发了有关行政法规和法律,如1982年颁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4年着手制定水法,1985年7月国务院国发 〔1985〕94号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8月国务院以国发〔1987〕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水管理法规逐渐多样且逐步规范。直到1988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关于水利的全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水新时期的开端。但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这些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遍对流域管理的规定十分模糊和笼统,有的根本没有考虑流域管理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