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只有切实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才能确保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活动的监督。在此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享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水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行政自身监督的一种方式。

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只有切实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才能确保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对水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督促、查看和审查,并对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行为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或者实施纠正和追究责任的法律活动。

具体就水行政执法监督而言,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相应的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

(2)行政机关的监督。指享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按照职权内容、范围,主动对水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根据监督职能的享有情况,行政机关的监督可分为上下级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

1)上下级监督。上下级监督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撤销、改变下级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下级机关作出一定的行为等。为此,新 《水法》第六十三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行政监察监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内专门设立监察机构去行使监督权利,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

(3)司法机关的监督。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活动的监督。(www.daowen.com)

(4)民主监督。包括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政执法职能的监督。

(5)社会舆论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社会团体、舆论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2.经济监督

应用到水事监督中,救济监督也称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的水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水行政违法或水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救济监督是法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救济监督和司法机关救济监督。

(1)行政机关救济监督。在此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享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水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行政自身监督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机关救济监督,它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根据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定的活动。水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主要由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步骤组成。

(2)司法机关的救济监督就是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救济监督与司法机关救济监督相比而言,按现行水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两点不同:①行政机关救济监督是司法机关救济监督的前置程序,利害关系人在不服具体水行政行为,请求法院救济监督前,有的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救济监督;②行政机关救济监督为司法机关救济监督前的选择,当事人不服水行政处罚,是通过水行政机关救济还是司法机关救济,由其自行选择,即可以选择水行政机关救济监督,若对救济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监督予以解决,也可以不经过水行政机关救济监督,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监督。但无论当事人选择哪种救济监督方式,在司法机关救济监督后,就不能再选择水行政机关救济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新 《水法》删除了原《水法》关于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选择救济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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