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危险货物的严格包装要求

危险货物的严格包装要求

更新时间:2025-09-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危险货物由于其危险的固有属性,在运输过程中若保护不当易产生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所以对危险货物进行严格有效的包装极为重要。(三) 危险货物包装的一般要求1.常规包装、IBC和大型包装的一般要求除了第2类、6.2项以及第7类以外,危险货物的包装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曾经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包括IBC和大型包装须按照原危险货物的处理要求进行处理,除非已采用足够的措施保证无危险。

(一) 总体要求

《规章范本》的第四章节主要是介绍危险货物包装(包括压力容器、MEGC、IBC、可移动罐柜)的定义、种类、代码以及“一览表”中8、9、10和11栏中出现的各种包装代码的说明(包装说明、IBC说明、大包装说明、可移动罐柜说明)及各特殊说明。《规章范本》的第六章节主要介绍各种类型的包装及运输装置的性能测试方法和要求。本章在此主要介绍《规章范本》第四章节和第六章节的一般要求。由于各运输模式及各国主管当局对于包装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各运输模式下具体包装要求的介绍请参照本书其他对应章节。

包装是在物流中为保护商品、方便储运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总称。包装的首要功能是保护内装物。危险货物由于其危险的固有属性,在运输过程中若保护不当易产生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所以对危险货物进行严格有效的包装极为重要。《规章范本》对于危险货物的包装总体上要求以下两点。

(1) 包装应与所盛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相容),包装能对其内容物在运输过程中起到保护作用,一定程度上降低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

(2) 包装方式和最后完成的包装件性能能满足特定运输方式的要求,在运输中保护内容物,不造成泄露和任何危险。

对于此总体要求,《规章范本》通过细化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的具体包装要求,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包装,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以保证危险货物的包装满足运输的要求。

就危险货物包装而言,《规章范本》中对于除了第1类、第2类、第5.2类、第6.2类、第7类、第4.1类自反应物质以及某些物品以外的其他所有危险货物为以下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用于包装危险性程度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

Ⅱ类包装——用于包装危险性程度包装类别Ⅱ的危险货物;

Ⅲ类包装——用于包装危险性程度包装类别Ⅲ的危险货物。

(二) 危险货物包装的种类

危险货物的包装按照其使用方法,包装形式可划分为常规包装(单一包装/组合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以及各种货物运输装置等大类,具体的定义已在本章6.1部分给出。

对于以上各大类,《规章范本》尽可能地通过具体包装的形状、容积大小及所用材质这三个不同维度继续细化包装类型。按照包装形状,危险货物的常规包装可分为桶(罐)、袋、箱三大类,桶和罐是根据容量不同进行划分的,例如Ⅲ类金属罐的最大包装量为120kg,而Ⅲ类金属桶的最大包装量为400kg。危险货物所用的包装材质为金属、木、纸板(纤维板和多层纸)、塑料、织品这几大类。按照包装形状和所用材质的不同组合,最终确定了危险货物常规包装的各种类型。

(三) 危险货物包装的一般要求

1.常规包装、IBC和大型包装的一般要求

除了第2类、6.2项以及第7类以外,危险货物的包装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 包装应该质量良好,强度足够承受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振动和压力。包装的构造和封闭能够经受运输条件下的振动、温湿度和压力的变化,保证内装物不受损失。

(2) 危险货物包装材料(包括包装中的吸附和缓冲材料)应与内装物相容,不发生任何危险反应。

(3) 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封口材料和封口方式,封口分为牢固封口、有效封口和气密封口。牢固封口是指所装的固体危险货物正常装卸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洒漏的封口形式,这是危险货物包装封口的最低要求。有效封口是指不透液体的封口。气密封口是指不透蒸气的封口。盛装某些特性的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气密封口(除非在“一览表”中另有规定):① 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② 产生有毒的气体或蒸气;③ 可能与空气发生危险性反应。

(4) 不同分类的危险货物可以装载在同一外包装内,如果它们是相容的,并且保证不发生以下后果:① 混合后发生燃烧或放热反应;② 混合可产生易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③ 混合可产生腐蚀性物质;④ 混合会形成不稳定物质。

(5) 除空运外,包装中的内容物在由于运输过程中环境发生变化,如压力、温度湿度,可能使内包装产生压力时,应在包装或IBC上设置排气孔。排气孔应能起到释放包装内的压力作用,使包装内外压力平衡,同时排气孔的设计应兼顾安全。在内部压力未升高到其设计的释放压力的正常运输条件下,排气孔不应被开启,同时排气孔的设计应防止内装液体洒漏以及外部异物的进入。

(6) 装有保湿或稀释剂(退敏剂)的危险货物,包装及其封闭装置应该保证运输过程中所要求内容物的水、稀释剂或退敏剂的含量不应降低到所要求的安全标准以下。

(7) 对于组合包装,其包装的组合形式必须保证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由于内包装的破裂、戳穿、渗漏而使内装物进入外包装。装有液体的内包装须封口朝上的置于外包装中;易破损或被戳穿的内包装,如玻璃、陶瓷、陶器等内包装须使用合格的衬垫材料紧固在外包装内。内包装的泄露不应削弱衬垫材料及外包装的保护性能。

(8) 对于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容器,必须预留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积),防止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渗漏或变形。在《规章范本》所预设的一般运输最高温度55℃下不能装满常规容器。对于IBC要求在50℃下充装量不得超过IBC容积的98%。

(9) 用于装运液体的常规容器及IBC,须能够承受由于运输环境发生变化(温度和压力)而产生的额外压力。盛装低沸点、高蒸气压的液体的容器需要有足够的强度和安全系数能承受由于温度和压差的变化所造成的内部压力的变化。

(10) 装载可能变成液体的固体危险货物的容器应能够同时装载液体,保证液体不会渗漏。用于运载固体颗粒或者粉末的包装和IBC需要防洒漏或者有衬里。

(11) 新制造、再生的、重复使用的和任何日常维修过的包装、IBC以及大型包装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2) 曾经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包括IBC和大型包装须按照原危险货物的处理要求进行处理,除非已采用足够的措施保证无危险。

2.散装容器(散货箱)的一般要求

(1) 可以使用散装货箱装载的危险货物,在《规章范本》的“一览表”第10栏中都已经给出了BK代码:① BK1允许使用帘布式散装货箱;② BK2允许使用封闭式的散装货箱;③ BK3允许使用软体的散装货箱。

(2) 对于“一览表”中第10栏中未给出BK号码的危险货物,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使用散装货箱,但主管当局可以以特殊许可的方式准许特定的危险货物满足特定运输条件下使用散装货箱。

(3) 散装货箱是便于固体运输的包装形式,不允许使用散装货箱运载液体,或可能在运输中变成液体的货物。

(4) 对于散装货箱,要求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内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震动,温度湿度变化以及压力变化的条件下能够安全承载所装货物。

(5) 装载时,应确保固体危险货物在散装货箱中均匀分布,最大程度上减少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移动而造成货箱损坏或洒漏的风险。

(6) 与所有包装形式一样,确保所装载的货物与散装货箱材质不发生能造成削弱包装性能的反应。

(7) 在装载货物之前应严格检查,确保货箱外部无与内装货物可能发生危险反应的任何污染。

(8) 若散装货箱拥有多个封闭系统,须确保与所装载货物最近的封闭系统首先封闭。

(9) 空的散装货箱应保证对其先前装载的危险货物进行了充分的清理,方可重新装载其他的危险货物。

(10) 若拟用散装货箱装载可能造成粉尘爆炸或产生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则应采取措施,排除点货源,并防止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产生静电。

(11) 与其他包装形式一样,对于可能互相产生以下危险反应的危险货物不得在同一散装货箱中进行装载运输:① 燃烧和/或形成较高温度;② 释放易燃和/或有毒气体;③ 形成腐蚀性液体;④ 形成不稳定的物质。

(12) 散装货箱在装载危险货物前,须严格检查确保散装货箱的任何部分无裂缝、损坏和缺陷。

(13) 对于软体散装货箱,从其制造日期起计算允许使用时限为两年。

(14) 如果气体可能在软体散货箱中聚集,可以使用排气/通风装置。排气/通风装置须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阻止异物和水的进入。

3.可移动罐体的一般要求

(1) 可移动罐体是被设计制造可装载除2类气体外的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的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须符合《规章范本》6.7.2的详细要求。

(2) 可移动罐体的必须足够坚固或得到充分保护能承受运输过程中横向和纵向的冲击甚至颠覆,并保证在此极端情况下罐体仍然足够坚固保护内装物。

(3) 对于化学不稳定物质,如发生危险性分解、变态或聚合的危险货物只有在采取特殊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此类危险反应的情况下方可使用移动罐体进行运输,同时应确保罐体本身也不与内装物发生反应。

(4) 壳体(不包括开口及封闭装置)或隔热层外表面温度,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过70℃,必要时可以采用隔热措施。

(5) 与其他包装形式一样,对于可能互相产生以下危险反应的危险货物不得在同一罐体或罐体隔间中进行装载运输:① 燃烧和/或形成较高温度;② 释放易燃和/或有毒或窒息性气体;③ 形成腐蚀性物质;④ 形成不稳定的物质;⑤ 危险的压力上升。

(6) 每个移动式罐体须取得主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罐体出厂后须经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实验室进行首次检查和试验,通过检查和试验,且所有人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所有人在主管机构要求时必须能够提供这些文件。

(7) 为了保证运输中环境条件的变化,而造成移动罐体内部盛装液体的压力增大而带来危险,可移动罐体的装载率须严格按照《规章范本》4.2.1.9装载度的规定。

(8) 移动式罐体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进行运输:① 在运输的最高温度下,装载液体的黏度低于2680mm2/s,装载度大于20%但小于80%,除非可移动罐体内部是若干容量不超过7500L的独立仓;② 罐壳外部或辅助设备上有之前运载危险货物的残留物;③ 可移动罐柜有任何的损坏,强度减弱;④ 除非对其辅助设备进行检查并确定结构和功能良好。

(9) 对于配备叉车插口的可移动罐柜,叉车插口在装货时要确保关闭。

(四) 特殊包装规定

1.第1类爆炸品包装的特殊规定

(1) 爆炸品的包装须满足包装类别Ⅱ的要求。

(2) 爆炸品的包装应对爆炸品起保护作用,能防止爆炸品的渗漏,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包括事先预见的温度、湿度及压力的改变,不会增加爆炸品燃烧和爆炸的危险性。包装性能能够足够抵抗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货和包装堆码而产生的压力,从而不会增加爆炸品的危险性。

(3) 装有爆炸品的包装应有双重防渗漏的保护。

(4) 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该有合适的垫圈,如果密封装置带有螺纹,设计须阻止爆炸品进入螺纹,同时也应该阻止爆炸品进入金属包装接缝处。

(5) 用于装载可溶于水或吸潮物质的包装应有防水措施;装有含退敏剂爆炸品的包装须密封,并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浓度的改变。

(6) 若内包装或涂层不能保证内装爆炸品不与金属接触,则不得使用金属的外包装。包装上的金属组件(如钉子)不得进入容器内部与爆炸品接触。

(7) 爆炸品需要被内包装、填充物及衬垫材料紧固在外包装内,运输过程中保证其在包装内不会松动。

(8) 对于大型的军用爆炸品,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保护装置可以免去包装。

(9) 禁止使用易于积累静电的塑料包装,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内装爆炸物质,造成危险。

(10) 无论包装是否符合危险货物所对应的包装说明,如果包装物质已经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则P101适用于任何一种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2.第2类气体包装的特殊规定

盛装气体的包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一般规定如下所列,对于压力容器的设计测试要求参见本册书关于包装测试部分。

3.第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1) 第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满足包装类别Ⅱ类包装的性能要求。

(2) 一般要求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的包装封口应为有效封口,但有些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会产生气体,且使得包装内的压力增大,这种情况下允许包装配有排气装置保持包装内压,空运除外。配有排气装置的包装应保证正常运输时(包件直立),内装物不会泄漏。

(3) 《规章范本》中允许运输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说明为P520,根据划定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P520中给出了对应的OP1~OP8不同的包装要求,其中每个包装要求中规定了单个包件的最大包装量。

4.对于6.2 项包装的特殊规定

由于本套丛书主要是介绍化学品管理相关法规,对于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包装要求不是本书介绍的重点。读者有兴趣可参考《规章范本》相关内容。

5.对于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特殊规定

同6.2项,由于本套丛书是主要介绍化学品相关法规,对于放射性物质本书不做详细介绍。读者有兴趣可参考《规章范本》相关内容。

6.可移动罐体的特殊要求

(1) 装载第3类易燃液体的可移动罐体一般要求是封闭的,需要有按照《规章范本》6.7.2.8~6.7.2.15所要求的降压装置。对于仅用于陆运的可移动式罐柜,有些国家的陆运法规可能允许使用开口的排气系统。

(2) 装载5.2项物质和4.1项中的自反应物质的特殊要求

① 5.2项有机过氧化物和4.1项中的自反应物质只有F类才可能允许使用IBC和可移动罐体,对于预使用罐体运输的有机过氧化物或自反应物质,每种都需要额外试验和始发国主管机构许可,方可使用可移动罐体进行运输。始发国主管机构批准后须向目的国的主管机构寄送该物质的通知书,通知书中须包含含有以下测试结果的测试报告

(a) 证明内装物与罐体材料和任何可能接触的附件是相容的;

(b) 提供安全降压和紧急降压装置的设计数据,证明设计是合理的;

(c) 安全运输罐内物质的任何附加规定都应清楚地写在报告里。

② 对于装运SADT为55℃或更高的F型有机过氧化物或F型自反应物质,还需要考虑《规章范本》6.7.2的要求。

③ 若要使用移动罐柜装运SADT 55℃以下的有机过氧化物或自反应物质,须遵守各个国家主管机构发布的附加规定。在始发国签发的批准和寄送目的国主管机构的通告书中须阐述相关要求已经满足。

④ 可移动罐体必须可以承受至少0.4 MPa(4 bar)的压力。

⑤ 可移动罐柜必须有实时的温度检测装置。

⑥ 对于装运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罐体必须有紧急泄压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的设计必须根据特定盛装的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以及罐体的构造特性来确定。紧急泄压装置不可以使用易熔塞。

⑦ 紧急泄压装置须使用弹簧的阀门装置,防止50℃分解物和蒸气聚集,紧急泄压阀的释放能力和起始释放压力必须根据本条上述第(2)款所述的测试来确定。但达到起始释放压力时,紧急泄压阀的开启应能防止内容物的外泄,包括颠覆的紧急状态下。

⑧ 紧急泄压阀的设计可以是弹簧式的或者是易碎式(一次性的),或者是两者结合的形式,设计要求紧急泄压阀能够排尽罐体被火焰完全吞至少一小时内产生的分解物和蒸气。具体计算方法参考《规章范本》4.2.1.13.8;紧急泄压装置的尺寸设计应确保罐体内的最大压力绝不超过其试验压力。

⑨ 为了保证安全余量,对于隔热型罐体,在设计紧急泄压阀时,必须假设罐体表面1%隔热材料脱落。

⑩ 紧急泄压阀门必须配有防火罩,设计之初就要考虑防火罩可能降低泄压阀的泄压能力。

可移动罐柜必要时可以采用隔热措施和遮阳罩保护,特别是对于内装的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的SADT为55℃或更低时。当罐体材料为铝时,其设计必须完全隔热,外表面必须涂有白色涂料或者发亮金属。

对于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的移动罐体除了必须满足一般的充装度的要求外,还须保证15℃时装载度不超过90%。

除须按照《规章范本》6.7.2.20.2的要求进行标记外,对于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还须额外标记联合国编号、按照特殊规定274要求加注的技术名称以及核准有关物质的浓度。

(3)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7类物质的特殊要求:

① 装运放射性物质的罐体需要专用,不得再使用该罐体装运其他物质。

② 装载度不得超过90%,除非主管机构有另行规定。

(4) 运输8类腐蚀品的移动罐柜的安全降压装置必须定期检查,间隔期不得超过一年。

(5) 即使在“一览表”的第10栏的移动罐柜说明没有包含该固体危险货物在熔融状态下的移动罐柜说明,该固体在熔融状态下(熔点之上)或许也可以使用满足提交的移动罐体。这些危险货物必须是4.1(不包括自反应物质)、4.2、4.3、5.1、6.1、8或9类,包装等级为Ⅱ或者Ⅲ,并且不含除6.1或8类之外其他的次要危险性。对于在熔点之上使用可移动罐体运输的固体危险货物,包装等级为Ⅲ时,须满足可移动罐柜包装说明T4的规定;包装等级为Ⅱ类的时,须满足T7的规定。

(6) 当使用可移动罐体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或者加压化学品时,需要满足移动罐柜包装说明T50,并且满足相应的罐柜特殊规定TPxx。

(7) 对于化学性质不稳定的非冷冻液化气体,只有再采取一定措施并确保该措施下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危险的反应时方可运输。

(8) 所装运的气体名称需要注明在可移动罐体的金属标牌上或者发货人、承运人和代理商必须随时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能够提供主管机构的批准证书。

(9) 未经清洗的罐体运输时须按照原先所装非冷冻液化气体一样办理运输的相关程序。

(10) 罐体每升容积所装的非冷冻液化气体(kg/L)不得超过非冷冻液化气体在50℃时的密度乘以0.95,并保证60℃时不会装满。

(11) 可移动罐柜的装载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总重和对于每一种待运气体的最大允许载重。

(12) 在交运前须对罐体认真检查,确保无任何损坏,罐体完整可靠,否则不得交运。

(13) 当使用可移动罐体装运冷冻液化气体,估计初始的装载度时必须考虑到预计行程,包括任何延误所需要的保留时间。罐体的初始装载度必须使内装物(氦除外)在温度上升到蒸气压力等于罐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液体所占罐体的体积不超过98%。

(14) 拟用于运输液氦的罐体可装载至但不超过紧急泄压阀的入口。

(15) 在运输时间远远短于保留时间的情况下,并且运输途中无非常规的高温出现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较高的装载度。

(16) 每次行程都必须计算实际保留时间,实际保留时间的计算方式按主管机构承认的程序进行,同时考虑以下几点:① 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实际保留时间;② 实际装载密度;③ 实际装载压力;④ 限压装置的最低设定压力。

(17) 实际的保留时间必须按照《规章范本》6.7.4.15.2的要求标注在可移动罐柜的金属铭牌上。

7.使用多元式气体容器(MEGC)运输气体的要求

(1) MEGC的设计和制造须按照《规章范本》6.7.5所规定的要求进行。MEGC的各组成单元须按照包装规范P200和《规章范本》6.2.1.6所列的规定详细检查。

(2) MEGC必须满足定期检查的要求,MEGC及其各单元在定期检查时限到期未进行重新检查的,禁止充装,但在到期之前已经充装的和待运回清理的空MEGC仍可以按照要求进行运输。

(3) MEGC的装载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总重。

(4) 隔离阀门必须在装货后封闭,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封闭。2.3项有毒气体只能在每个单元都配备隔离式阀门的MEGC中进行运输。

(5) 发货人在发货前须检查MEGC的密封性。

8.散装货箱的特殊要求

(1) 4.2项散装货物 只有自发火温度高于55℃的4.2项危险货物才允许使用,且仅允许使用封闭型的散装货箱(BK2)。

(2) 4.3项散装货物 只能使用防水型的封闭式散装货箱(BK2)以及防水型的软体散装货箱(BK3)。

(3) 第5.1项散装货物 散装货箱的制造或改造,应保证货物不与木材和其他不相容的材料发生接触。

(4) 第6.2项动物材料的散装货物 对于此类散装货箱的特殊要求参见《规章范本》4.3.2.4。

(5) 第7类无包装的放射性物质 对于此类散装货箱的特殊要求参见《规章范本》4.1.9.3.2。

(6) 第8类散装货物 只能使用防水型的封闭式散装货箱(BK2)。

(五) 危险货物包装代码及标记

1.包装类型代码(https://www.daowen.com)

(1) 危险货物包装的类型代码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具体包括:① 从左至右,第一位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的种类(如圆桶、箱);② 后接一位或多位的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所用材质(如钢、纤维板);③ 若需要,最后再接一位表示类型的数字。

(2) 对于复合包装,代码从左至右的第二位第三位为两位大写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内外材质。

(3) 组合包装仅对其外包装进行编码。

(4) 包装代码后接字母“T”“V”“W”分别表示其为符合规定的“救助包装”“特殊包装”和“等效包装”。

(5) 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的包装种类和包装的材质代码参见表2-7常用包装类型和代码一览表。

表2-7 常用包装类型和代码一览表

续表

2.IBC指示性代码及标记,参见表2-8。IBC的材质类型及其代码参见表2-9。

表2-8 IBC的形式及数字代码

表2-9 IBC的材质类型及其代码

续表

3.大型包装

用于大型包装的编码包括以下两种。

(1) 以5开头的两位阿拉伯数字。50表示硬质的大型包装;51表示软体的大型包装。

(2) 与常规包装相同的字母编码系统表示所用材质。若适用,材质代码后可以使用补充代码“T”和“W”,分别表示救助包装和新设计的大型包装,但经主管机构审查测试后批准使用,并且其性能与已经批准类型的大型包装等效。

(六)危险货物包装说明

1.《规章范本》中包装说明及代码

(1) 《规章范本》中的常规包装说明代码由包括字母“P”和三位数字代码组成,同时使用字母“PP”和数字代码表示常规包装的特殊说明。

(2) 《规章范本》中对于IBC的包装说明代码由“IBC”和数字编码组成,同时使用字母“B”和数字代码表示使用IBC应遵守的特殊规定。

(3) 针对大型包装,包装说明代码由“LP”及数字编码组成,同时使用字母“L”和数字代码表示使用大型包装时应遵守的特殊规定。

(4) 对于散装容器,散装容器的代码由“BK”及数字编码组成。

(5) 对于可移动罐柜,《规章范本》使用字母“T”及数字编码形成可移动罐柜说明代码,同时使用字母“TP”表示使用可移动罐柜时应遵守的特殊说明。当某一危险货物按照“一览表”第10栏的规定找到具体的移动罐柜说明Txx及11栏所规定的罐柜特殊说明TPxx后,即可分别在“规章范本”4.2.5.2.6、4.2.5.3部分索引对应的罐柜说明代码Txx和特殊说明代码TPxx下所有的相应要求。

前文中,已经介绍了如何查阅“一览表”,以及如何从“一览表”中索引相关的包装要求,简而言之,“一览表”相当于《规章范本》的总目录。当一个危险货物的UN编号包装等级敲定之后,使用“一览表”就可以索引得知可以采用什么类型的包装,以及各种包装应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如UN2213仲甲醛,4.1类易燃固体,包装类别Ⅲ。对于此种危险货物,当包装容量大小和规格不可以使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时,我们可以选用常规包装,常规包装须满足P002的要求:

选择允许的包装形式(单一包装、组合包装还是复合包装)和允许的(内、外)包装材料,对于仲甲醛,为固体粉末,包装等级为Ⅲ。在P002中可以选择组合包装,也可以选择单一包装。选择组合包装时,内包装的材质可为玻璃、塑料、金属、纸或纤维纸的任何一种。如果选用玻璃材质的内包装,则单个内包装不得超过10kg,其他材质的内包装不得超过50kg。外包装的选择可以是表内要求的各种材质的桶、箱、罐。不同外包装材质和类型决定了整个(外)包装件的最大装载净重。如对于此物质,Ⅲ类包装,采用所规定材质的桶作为外包装时,整个包件允许装载的最大质量为400kg。使用金属(钢、铝)箱为外包装时,整个包件最大规定净重也为400kg,但使用泡沫塑料箱(4H1)为外包装时,整个包件允许的装载净重仅为60kg。当使用允许材质的罐作为外包装时仅允许盛装120kg净重的物质。同时从表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在P002中,Ⅰ类的危险货物是不允许使用“箱”作为单个包装的。对于仲甲醛,由于其包装等级为Ⅲ,我们还是可以使用表中所规定材质、形式和包装大小的各种单个包装 (桶、罐、箱、袋),其中袋的最大净含量不得超过50kg,罐为120kg,桶和箱都为400kg。供应商还可以考虑使用符合表中要求的复合包装,同样最大的包装量须符合表中各项要求。特别需要注意各包装说明中最后给出的特殊说明部分PP非常重要,对于特定的UN编号需要在此查询包装的特殊要求。对于仲甲醛在“一览表”中有特殊包装说明PP12的要求,P002最后的PP12规定对于UN2213仲甲醛,在封闭的运输装置如集装箱中进行运输时,允许使用5H1,5L1和5M1的袋子进行运输。

对于仲甲醛,除了上述的常规包装外,根据“一览表”,由IBC08作为指导选择合适的IBC类型。

即IBC08中的这些材质和类型的IBC可以使用装运仲甲醛,同时注意到在“一览表”对于仲甲醛需要满足B3的IBC特殊规定,当使用软体IBC时,必须是防筛漏和防水的,其实现方式可以是使用防筛漏和防水的涂层。

由于仲甲醛在“一览表”中的包装等级为Ⅲ,从《规章范本》的“一览表”上可以看到,苯甲醛适用LP02。

在LP02中,可以索引得到大型包装的材质和最大包装量的要求。对于UN2213仲甲醛,从“一览表”中还可以得知,其可以使用BK1、BK2和BK3的散装货箱进行运输。

同样,对于仲甲醛,“一览表”的第10栏和第11栏分别给出了其移动罐体的包装说明和特殊说明,“T1”和“TP33”。

接下来按图索骥地在《规章范本》中查询“T1”的各项要求:最低试验压力、罐体的最小厚度、安全泄压要求,开口是否可以设置在底部等。“规章范本”规定可移动罐柜的选择可以选择标号更高,即试验压力更高、罐壳更厚、底开装置和安全泄压装置更加严格的移动罐体。对于“仲甲醛”,我们除了可以选用“T1”要求的罐体外,根据“规章范本”表4.2.5.2.5,可以选用“T2~T22”的罐体,但仍需要符合TP33的要求。TP33中要求为仲甲醛所划定的罐体规范是适合其作为固体运输的,对于运输温度高于其熔点,以熔融态进行运输的可移动罐体须按照《规章范本》4.2.1.19[本书6.2.4第6条第(5)款]的要求进行。

2.包装的UN标记规则《规章范本》对于危险货物(除豁免以及有限数量/例外数量下的特殊要求)包装的设计、规格、材质、材料厚度、包装方式以及包装性能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包装生产厂商在设计危险货物包装之始就需要严格按照主管机构的要求对所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进行试验。对于某些具有性能测试时效的包装以及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间隔对包装样品重复试验。常规包装的设计、性能要求及测试、UN标记参照《规章范本》6.1。IBC的制造和测试要求参照《规章范本》第6.5章节。本章将对常规包装和IBC和大型包装的UN标记规则进行介绍,本册第四篇将介绍常规包装的性能和测试要求。

对于盛装第2类气体的压力容器、喷雾罐、小型气瓶和气瓶捆包的设计制造和测试参照《规章范本》6.2章节; 对于6.2项感染性物质包装的制造和测试要求参照《规章范本》6.3章节;对于放射性物质包件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批准要求参照《规章范本》的6.4章节;对于可移动罐柜和MEGC的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要求参照《规章范本》6.7部分。对于这些特种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本书不做介绍,具体可参照《规章范本》上述章节和其他对于这些特定包装和工具的专业参考书籍。

1) 常规包装的UN标记规则

对于包装满足性能要求并通过相应测试,主管机构会根据《规章范本》的要求提供一串以圆圈UN开头的串号,该串号需要按照要求标记在包装上。使用该标记是为了帮助制造商、修理厂、包装使用客户、运输部门和主管部门方便简单地识别包装符合相应测试要求。标记并不包含所有测试细节,相关细节需要在原始的测试报告、主管机构出具的符合性证书或包装登记册中进一步说明。

按照《规章范本》的要求,每一提供运输的常规危险货物包装(LQ、EQ及组合包装的内包装不需要使用UN标记)必须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大小合适的明显标记,对于大于30kg的包件必须标记在包装的顶部或侧面。字母数字符号必须至少12mm高;对于容量小于30L或30kg的包装,必须至少6mm高;对于更小包装容量在5L或5kg以下的包装,无定性要求标记大小,但应选用合适大小的标记,保证清晰易辨认。

标记组成:

(1) 联合国包装特有符号:

该标记特定表示包装性能满足联合国《规章范本》的相应要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模压金属包装,图形符号较难压制时,可以使用大写字母UN代替。

(2) 根据表2-7定义的包装类型代码。

(3) 一个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a.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通过特定包装类别的测试

X表示Ⅰ、Ⅱ、Ⅲ类包装;

Y表示Ⅱ、Ⅲ类包装;

Z表示Ⅲ类包装。

b.相对密度,四舍五入取第一位小数;表示可以装载液体的包装(无内包装),其已盛装该相对密度的模拟液体通过了规定测试;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此项可以省略。对于拟装固体的单个包装或拟装内包装的外包装,这里是允许的以千克计的包件总质量。

① 拟装固体的单一包装或者拟装内包装的外包装,该处使用“S”表明;拟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或复合包装,该处表示可承受的液压试验的压力,以KPa计(四舍五入得到最近的10KPa)。

② 包装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和3H的包装还应该以适当方式标明生产的月份。

③ 批准标记的国家的双字代码。

④ 包装制造商的名称/代码/标记或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⑤ 如果是经过修复的包装,标注修复之后的批准国和修复厂,并标出修复包装的年份和“R”;如经过了气密性测试还应加上字母“L”。

对于容量大于100L的金属桶,必须在底部永久地标记(如钢印)相关内容,并永久地标记(如钢印)金属桶的厚度(精确到0.1mm)。若制桶的桶壁厚度不一致(桶两端和中部不同),则以三段式表示,如“1.0-1.2-1.0”“0.9-1.0-1.0”。桶壁的厚度必须按照ISO标准进行测定,如钢用ISO3574进行测定。

按《规章范本》的要求,采用回收塑料制造的包装应作“REC”标记,该标记应在离上述UN标记不远的地方。

新包装标记例子:

4G——纤维板(纸板俗称瓦楞)箱;

Y——通过了包装等级Ⅱ的相关测试,对于纸箱指通过了1.2m的跌落和至少3m的24小时堆码测试;

145——使用该纸箱,最多可达到145kg的毛重;

S——该包装用以装载固体或内包装;

02——包装生产于2025年;

NL——批准国为荷兰;

VL823——厂商代码,或荷兰主管机关规定的特殊代码。

1A1——闭口钢桶;

Y——通过了包装等级Ⅱ的相关测试,对于预装相对密度1.4的包装等级Ⅱ的钢桶指通过了1.4m跌落、至少3m的堆码、液压测试,相对应的防漏测试;

1.4——钢桶按照相对密度1.4的拟装物质通过了性能测试;

150——使用150KPa通过了内压测试;

98——包装生产于2025年;

NL——批准国为荷兰;

VL824——厂商代码,或荷兰主管机关规定的特殊代码。

修复后的包装举例:

1A1——闭口钢桶;

Y——通过了包装等级Ⅱ的相关测试,对于预装相对密度1.4的包装等级Ⅱ的钢桶指通过了1.4m跌落、至少3m的堆码、液压测试,相对应的防漏测试;

1.4——钢桶按照相对密度1.4的拟装物质通过了性能测试;

150——使用150KPa通过了内压测试;

97——包装生产于2025年;

CN——修复后批准国家为中国;

RB——修复厂商代码;

01——修复时间是2025年;

RL——经过修复的包装并重新经过了气密性测试。

1A2——开口钢桶;

X——通过了包装等级Ⅰ的相关测试;

1.4——钢桶按照相对密度1.4的拟装物质通过了性能测试;

150——使用该纸箱,最多可达到150kg的毛重;

S——该钢桶用于装载固体或内包装;

99——包装生产于2025年;

USA——修复后批准国家为美国;

RB——修复厂商代码;

01——修复时间是2025年;

R——经过修复的包装。

救助包装例子:

T——救助包装。

2) 中型散装容器(IBC)及大型包装设计的UN标记规则

中型散装容器(IBC)的具体定义可见《规章范本》第6.1章节。IBC的UN 标记编码规则如下。

(1) UN包装记号

(2) 设计型号已被批准的包装类别代码:

X代表Ⅰ、Ⅱ、Ⅲ类包装;

Y代表Ⅱ、Ⅲ类包装;

Z代表Ⅲ类包装。

(3) 制造的月份和年份 (最后两位);

(4) 颁发标志的批准国家代码;

(5) 以kg计的堆码试验负荷。对于设计上不能堆叠的IBC,必须以“0”标明;

(6) 以kg计的最大许可总重。

根据上述标记要求,标记举例:

① 

盛装固体的全钢IBC,重力装卸,包装等级为Ⅱ,2025年2月制造,批准国为荷兰,Mulder(007)制造,最高堆码负荷为5500kg,最大许可总重为1500kg。

② 

盛装固体的软体塑料IBC,重力装卸,包装等级为Ⅲ,2025年3月制造,批准国为法国,由Meunier(1713)制造,不可堆码,最大许可总重为1500kg。

③ 

盛装液体的硬塑料材质IBC,包装等级为Ⅱ,2025年4月制造,批准国为英国,生产厂商代码为9099,最高堆码负荷为10800kg,最大许可总重为1200kg。

除常规标记外,每个IBC还有附加标记:

① 每个IBC还可以在一块永久的防腐蚀的固定标牌上标明各种材质的容量、皮重、试验压力、最大的装货/卸货压力、箱体材料的最小厚度、最近一次气密性测试的日期、出厂序列号和允许的最大堆垛负荷等信息。

② 用指定图示表示的IBC允许的最大堆垛重量。

③ 若为塑料材质,可以使用和常规塑料包装一样类型的额外标志表示生产的年份和月份。

④ 改制的IBC标记时需要将先前的标记完全去除,或者无法辨认后打上新的标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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