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实施货物隔离和安全距离?

如何实施货物隔离和安全距离?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同一货主的两种货物是否可以混合包装、混合装载,以及船上积载的隔离方式和安全距离,总体来说是根据货主提供的说明进行操作的。原则上,法规认为货主最了解自己的货物特性,货主应该最能判断其货物之间的相容性和隔离要求。《国际危规》对于货物的隔离要求给出了很多指导。“一览表”在16b栏中对于大多的危险货物给出了隔离代码,具体代码的要求在《国际危规》7.2.8章节给出。尽管有复杂的次要危险性,但无须隔离。

如何实施货物隔离和安全距离?

《国际危规》的7.2章节给出了海运中,互不相容危险货物的隔离的一般要求。具体集装箱和船型中隔离的要求见《国际危规》7.3~7.7章节。“隔离”在危险货物运输中是指运输中采取措施使不相容的两种或多种危险货物之间有一定安全距离或物理阻隔,防止泄漏时发生危险反应,以保障运输安全。总体来说,具体的隔离方法和措施须根据特定的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互相反应的危险程度进行制定。黄金准则(《国际危规》7.2.6.1的要求)为“根据经验或测试结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险货物若互相不发生危险性反应,或互相发生反应的危险性程度不会造成任何危害运输安全的结果,则无须隔离。”若《国际危规》中出现上述术语但对象是某一类,比如“远离某类”(“away from Class”),则说明需要远离所有有相关类别的货物(包括主要危险性和次要危险性)。

对于同一货主的两种货物是否可以混合包装、混合装载,以及船上积载的隔离方式和安全距离,总体来说是根据货主提供的说明进行操作的。原则上,法规认为货主最了解自己的货物特性,货主应该最能判断其货物之间的相容性和隔离要求。《国际危规》对于货物的隔离要求给出了很多指导。货主和承运人以及主管机构可以使用《国际危规》7.2章节作为隔离操作的参考。

《国际危规》3.2章节一览表的第16b栏中的隔离要求和隔离代码应首先考量。当对于特定的危险货物表中无特殊要求和建议时,需要考虑《国际危规》7.2.4章节所载的类别/项别的隔离推荐表。“一览表”在16b栏中对于大多的危险货物给出了隔离代码,具体代码的要求在《国际危规》7.2.8章节给出。当特定危险货物在“一览表”的第16b栏并无特别说明时,可参考《国际危规》总7.2.4类别隔离表。

《国际危规》在7.2.6章节给出了隔离要求的“黄金法则”外,考虑到化学品分类的复杂性,给出了一些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特别情况,对于这些特别情况给出了说明。隔离时需要考虑危险货物所有的危险性,对于有一个主要危险性和一个次要危险性,且次要危险性的隔离要求比主要危险性高时,需要从其次要危险性的隔离要求;当有一个主要危险性和多个次要危险性时,通常一览表的16b栏会给出该危险货物需要具体按照哪个危险性进行隔离操作;一般来说,同样主危险性的危险货物是相容的,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产品专家若认为没有隔离必要,或者通过测试证明相容性,则同样主要危险性的货物无须隔离。例如很多有机过氧化物除了5.2类的主要危险性之外又有8类的腐蚀性。一般认为5.2类和8类的货物需要隔离[2----“与xxx隔离”(“separated from xxx”)],但当这种8类是5.2类货物的次要危险性时,一般是不需要考虑的。也就是说5.2类的有机过氧化物和拥有5.2类主要危险性同时有8类腐蚀性的危险货物是不需要隔离操作的。同样的主成分,仅由于其中水或者其他无危险性分类的溶剂的含量不同而造成最终的危险货物分类不同的,无须隔离。比如,硫化钠、无水(或结晶水含量低于30%)为4.2类;当结晶水含量高于30%时为8类;若放射性同位素的硫化钠,则可能是第7类危险货物,对于这些都是硫化钠的货物,显然是相容的,不会互相发生危险性反应,因此无须隔离操作。(www.daowen.com)

当危险货物从属于《国际危规》3.1.4章节不同的隔离组别(本书第四节),但根据常识、人类经验或者科学证据认为符合“黄金法则”无须隔离的,则不需要进行隔离操作。《国际危规》在表7.2.6.3.1~7.2.6.3.2中给出了目前常见的同类的相容货物。尽管有复杂的次要危险性,但无须隔离。

一般认为酸和碱是不相容的,因此对于第8类物质,通常会根据其酸碱性在“一览表”的16b栏里会有“远离碱(酸)”“与碱(酸)隔离”等。但是对于包装等级Ⅱ类和Ⅲ类的第8类物质,在经专家判断后或许可以在一个运输装置(集装箱)中进行运输,但应该满足《国际危规》7.2.6.4中的规定:需要满足“黄金法则”,即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泄漏互相不发生造成危险的反应(国际危规7.2.6.1);单个包件盛装液体时不超过30L,盛装固体时净重不超过30kg;运输文件上注明按照《国际危规》7.2.6.4进行运输;在主管机构的要求下,需要提供两者不发生危险的互相反应的测试报告

对于爆炸品的混合装载和隔离要求,《国际危规》在7.2.7中进行了进一步阐述。除了在《国际危规》表7.2.7.1.4中注明的相容配装组可能进行混合装载之外,爆炸品应该分间或分集装箱进行运输。当根据《国际危规》表7.2.7.1.4的指导,对这些相容的爆炸品在一间或者一个集装箱中进行运输时,船上积载的要求应根据这些混载的爆炸品中最危险的那一类进行确定。爆炸品的各项以危险性降序排列依次为:1.1、1.5、1.2、1.3、1.6、1.4。对按《国际危规》可以混载的爆炸品装入集装箱后,则集装箱之间无须隔离。当装有爆炸品的集装箱之间按照下表不可以混合装载的,则需要隔离操作(“separated from”)。硝酸铵(UN1942)、硝酸铵肥料(UN2067)、碱性金属的硝酸盐(如UN1486硝酸钾)和碱土金属的硝酸盐(如UN1454硝酸钙)可以和爆破炸药一起混载(除C型爆破炸药,UN0083),前提是整体都按照特定的爆破炸药(1类)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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