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有特殊规定,每个含有危险品的包件的包装外部都必须有如下标记。
(1) 与包装本身的设计规格相关的,即UN包装标记。这种一般是包装生产商印制在包装上的。如图3-10,为印制在危险品包装上的UN包装标记。
(2) 与包装的使用相关的。主要包括:① 内装物的正确的运输专用名称以及UN号或ID号。运输专用名称必须与危险品品名表中的名称一致。比如:CORROSIVE LIQUID, ACIDIC, ORGANIC, N.O.S.(CAPRYLYL CHLORIDE)UN3265。②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完整的名称和地址。③ 每个包件内危险品的净重。某些情况下需要标注毛重。④ 其他法规要求的与特定的危险品品种或危险类别相关的标记。其中,标记③应与标记①相邻,标记②在包装尺寸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该与标记①在同一面上且相邻。
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运输模式有区别的地方:标记的语言可以是始发国的语言,但是必须同时标有英文。部分国家或航空公司,对标记有特殊要求。比如沙特阿拉伯要求标记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土耳其航空则要求外包装上必须有24小时紧急联系电话等。有限数量危险品包件和内装例外数量的航空运输特有的标记,标记样式参考“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https://www.daowen.com)
其他法规要求的标识也可以出现在空运包装上,前提是不能因为这些标识的颜色、设计或形状等引起混淆或与空运法规中的要求相冲突。非空运的“有限数量”标记(样式参考“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允许出现在空运包件中,但前提是包装符合空运的要求并且所有的标识标记也需要符合空运法规要求。
图4-5为IATA DGR中的图示,其包装符合地面运输对例外数量包装的所有要求,但是完全受到航空运输的限制,在这个图示中仅限于货机运输。
图4-5 仅限于货机运输的UN包装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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