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所述法规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括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
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废物等货物在运输环节还适用于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有特殊的托运、充装或道路通行等要求。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与相关法规衔接,规定了上述货物托运时还应额外具备的条件。
(一) 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相关法规与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该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为做好与该条例的衔接,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该规章具有与《危规》基本相同的结构。
对放射性危险货物进行具体操作时,主要依据技术标准GB 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进行。该标准技术内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标准丛书《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英文版)完全一致,具有较为完整的体系。JT/T 617对放射性物质运输也进行了部分规定。
(二)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相关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安全监管由公安机关负责,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运输应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许可),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第1类爆炸品或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按照上述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符合要求的车辆、人员开展运输活动。
(三) 剧毒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规定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根据《危化条》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目的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使用满足GB 20300要求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道路运输许可的货物类别是“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也应标注“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等信息。托运时应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还应符合GB 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且应具备满足该标准规定的特殊外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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