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形态特征:灯具在古代的演变和起源

形态特征:灯具在古代的演变和起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目前的考古材料看,在形制比较规整且复杂的灯具产生之前,曾经有一个时期人们借用了普通的生活器具,特别是豆、碗之类,作为灯具,与当时盛行的“烛”同时使用。如放置灯芯的马鞍形小台、用作挡风的屏板等,均可以作为认定一件器物是否为灯具的辅助依据。本书第二、三、四章均涉及统计信息,笔者认为,目前所能统计到的汉代灯具数量可能偏低,其中存在一些客观原因。

形态特征:灯具在古代的演变和起源

马衡《中国金石学概论》第三章:“灯锭之制,上有盘,中有柱,下有底。其或着柄于盘而承以三足者,则谓之行灯,即今之手照也。盘所以盛膏,中或有锥,则所以承炷,古所谓膏烛也。”[9]也即从物的角度讲,灯具的基本形态由灯盘、灯柱和灯座三个实体部分组成。换句话说,前文开篇提到人类发展史上可能存在一个灯火不分的阶段的火把,没有专门的灯具构件,严格来说应当不算灯具。除基本结构外,灯具还有灯罩、承盘、鋬、挡风板等附属结构。这些结构,有的是实用性的,有的是装饰性的。灯具的所有这些结构,从功能角度讲,既满足人们的照明需求,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娱乐、休息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又创造出令人愉悦的环境,体现生活品位,陶冶心境,还有的在仪式性场合承担特定的象征作用。

关于灯具的辨识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这也是为什么灯具的起源时间至今仍未能确定的原因之一。据目前的考古材料看,在形制比较规整且复杂的灯具产生之前,曾经有一个时期人们借用了普通的生活器具,特别是豆、碗之类,作为灯具,与当时盛行的“烛”同时使用。陈星灿曾在一篇随笔中提到过新石器时代灯具的鉴别方法,他认为一件陶器可被认定为陶灯,可以有两个旁证:一是同遗址中发现类似的不止一个,出土的位置在壁龛和火塘的周围;二是陶器内部的遗留物分析(residue analysis),发现动物的脂肪痕迹或者侥幸在陶器口部发现烟渍[10]。在陈星灿的认识基础上,笔者进行归整梳理,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认定:

第一,浅盘中带有烛钎的基本可以肯定是灯具,但浅盘中不带烛钎的有可能是灯具,也有可能是普通的其他生活用器。带烛钎灯具在青铜灯具中比例较高,陶灯中偶尔有之。

第二,根据器物内部的残留物来进行分析和判断。科技考古的发展为残留物分析提供新的契机,使从有限的考古材料中获取更加丰富的信息成为可能。如一件器物内部残留的灯芯、灯油或者有烟灰、烟炱,均可成为科技分析的对象。鉴于古代作为灯芯或燃料的材料绝大部分为有机物,其结构相当复杂,可采用物理、化学实验等多种手段进行重复验证。

第三,根据器物的特殊结构来进行判断。有些器物上具备某些特殊结构,只有灯具上存在。如放置灯芯的马鞍形小台、用作挡风的屏板等,均可以作为认定一件器物是否为灯具的辅助依据。

第四,根据器物的埋藏关系来进行判断。目前我们见到汉代灯具中具有比较明确的组合关系的包括与洗浴用具的组合、与文房用品的组合、与祭祀用品的组合等,还有一些在埋藏时被置于比较特殊的位置,如墓室四角,且四角上有烟炱等,这些现象都表明了这件器物极有可能是一件灯具,并且根据这样的埋藏关系,大致还能了解到灯具的具体用途。如河南卫辉市唐庄出土一件器物,从外形上看非常像汉代流行的另一种器物——鐎斗,但这件器物的中心有一个细小的乳状凸起,这让人首先可以判断它是灯具的可能性较大,中心的凸起应为烛钎。进一步地,根据这件器物所在前室南半部其他器物来判断,前室南半部摆放的主要是祭奠器物,计有圆案、长案、耳杯、套盒、铁釜等,从而判断这件器物应是用于祭祀的灯具[11]。再如河南巩义新华小区东汉初年M1中出土的文房用具,包括了墨球、石板研、研石、铜书灯、白膏泥书卷等几乎全套的文房用具遗物[12]。(www.daowen.com)

灯具的判别直接影响到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本书第二、三、四章均涉及统计信息,笔者认为,目前所能统计到的汉代灯具数量可能偏低,其中存在一些客观原因。

首先是考古出土量与汉代实际生活中的使用量之间存在着必然差距。了解考古学的人都知道,古代的生活用品能在上千年后重见天日,其中经历了使用与废弃、保存与破坏等复杂的环节和制衡。汉代灯具,在墓葬和废弃遗址中的存量之于汉代人使用的数量、被考古发现的数量之于埋藏在地下的数量、被考古学家有效辨别的数量之于考古发现的数量,存在着层层递减的关系。

其次,汉代灯具存在一器多用的可能,这也成为其难以断定起源时间的重要原因之一。如灯具中的豆形灯、浅盘(碗)形灯,除非在灯盘的中心有烛钎,否则,常与生活用品中的豆、盘(碗)等相混淆,当然,也不排除早期社会甚至是文明社会的社会底层,这两者根本就是混用的,部分考古报告便以常用名称命名之。再如汉代的鐎斗,其形制与三足带长柄的行灯极其相似,也存在部分考古报告中的鐎斗其实是灯具的可能。这其中便涉及上述灯具判别原则的问题。

再次,汉代除了比较成形的灯具外,可能还存在其他不成“器”的照明用具。在周代,文献中便有“烛”、“燎”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寇·司烜氏》云:“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13]认为它们是同样的东西。那么“烛”、“燎”究竟是什么呢?《礼记·曲礼》记载“烛不见跋”,孔颖达疏“古者未有蜡烛,唯呼火炬为烛。”[14]也就是说当时把火炬称之为“烛”。贾疏:“烛,燋也者,古者无麻烛而用荆燋。”荆燋是一种灌木名,种类多,多生原野。换言之,在周代,人们用荆燋做成火炬在庭院内外照明。这种火炬,不像之前我们所说的灯具有明确的灯盘、灯柱、灯罩、灯座等基本构件,却同样为人们的生活起到了照明的作用,甚至它所在室外空间产生出来的照明效果比一件灯具更加理想。但在历史的长河中,它们却没有留下痕迹。

因此,关于灯具的辨识对于文章的统计、分析乃至立论非常重要,本书在使用考古材料过程中尽量加以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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