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太宗的廉政之道与贪污受贿的教训

唐太宗的廉政之道与贪污受贿的教训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太宋执政后,一方面用令格和式规范官吏的行为,用诏敕强调廉政规定,用律打击腐败行为,严格依法执法;另一方面又多次告诫官吏廉政,用生动的语言和比喻说明贪污受贿的害处,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有据可查的不下四次。唐太宗又对侍臣们说,贪污受贿实是“规小得而大失者也”。唐太宗再次对侍臣们说,古人说:“鸟栖于林,犹恐其不高。覆巢于木末;鱼藏于水,犹恐其不深,覆穴于窟下。然而为人所获者,皆由贪饵故也。”

唐太宗的廉政之道与贪污受贿的教训

唐太宋执政后,一方面用令格和式规范官吏的行为,用诏敕强调廉政规定,用律打击腐败行为,严格依法执法;另一方面又多次告诫官吏廉政,用生动的语言和比喻说明贪污受贿的害处,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有据可查的不下四次。

第一次是在他执政初时(627)。唐太宗对侍臣们说,明珠是十分贵重的,如用它用弹雀,不是很可惜吗?人的性命比明珠还贵重,但“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纲”而贪污受贿,岂不是“不惜性命”。一旦“赃贿既露”,那一切都完了。因此,千万不能通过贪污受贿“求荣”,妄受他人之财,为人所笑。

第二次是在他执政后的第二年(627)。唐太宗又对侍臣们说,贪污受贿实是“规小得而大失者也”。比如五品以上官吏,已是“禄秩优厚”,一年所得,“其数自多”,受人之财也不过数万。但一旦“彰露”,就会禄秩全夺,甚至“必亡其身”,贪财人反被财害。汉朝大司农田延年因贪污受贿“三千万”,而“事觉自死”,千万不可再蹈此“覆辙也”。(www.daowen.com)

第三次是在他执政后的第四年(629)。唐太宗对公卿们说,我“终日孜孜”,不仅为百姓,也为你们。如果大家都“小心奉法”,不但百姓安宁,他们也“自身常得欢乐”。相反,如果徇私贪污受贿,违公法,损百姓,即使“事未发闻”,心中也会惧怕,“恐惧既多,亦有因而致死”。大丈夫岂可贪财物,害身命,还使“子孙每怀愧耻耶”?望大家深思此言。

第四次是在他执政后的第十六年(643)。唐太宗再次对侍臣们说,古人说:“鸟栖于林,犹恐其不高。覆巢于木末;鱼藏于水,犹恐其不深,覆穴于窟下。然而为人所获者,皆由贪饵故也。”今天,你们身居高位,食禄丰厚,应当秉公办事,“长守富贵”。如果贪冒财利,不就和鱼、鸟一样吗?大家要以“此语为鉴试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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