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得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案件

大得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案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对大得控股有限公司 收购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 5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商务部依法向大得控股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得控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大得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案件

(一) 立案和调查程序

根据 《反垄断法》 和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商务部对大得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得控股) 收购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林四长) 5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商务部依法向大得控股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得控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二) 基本情况

2011年7月,大得控股通过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环医药子公司西马巴斯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收购吉林四长50%股权。交易分19%、31%两步,其中,19%股权转让于2011年1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1%股权转让于2015年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 违法事实和依据

1.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www.daowen.com)

大得控股收购吉林四长50%股权,符合 《反垄断法》 第20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计算标准,大得控股和吉林四长2014年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5年1月,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商务部申报,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2.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对大得控股收购吉林四长50%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四)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大得控股收购吉林四长50%股权后主动向商务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商务部调查工作,商务部决定对大得控股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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