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安徽省物价局开展调查后,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网站发布 《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澄清公告》,删除了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条款。

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 基本案情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安徽省物价局于2017年9月6日-8日对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发现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2017年8月16日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 《招标公告》 及其所依据的 《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方案》,存在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条款。该条款人为设定了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履约成本,可能会迫使部分外地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放弃参加竞标。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安徽省物价局认定,该管理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34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安徽省物价局开展调查后,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网站发布 《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澄清公告》,删除了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条款。2017年10月12日,管理中心向安徽省物价局报送了 《关于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遴选相关情况的报告》 (芜药管﹝2017﹞112号),承诺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在草拟、出台相关政策时,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再实施,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因此安徽省物价局决定:“鉴于你单位能及时、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我局决定不再向你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结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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