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离家到返回,我花的每一分钱,即使是买份报纸,都入到我的委托人账上。我给擦鞋人的两毛五,或者喝酒用去的一美元,都不是我自己掏腰包。如果有人觉得这很了不起,我愿意指出一个事实:我做的每个动作,说的每个字,有的每个思想,也都不是我自己的。它们属于别人。
——查尔斯·雷克(Charles Reich):《博利纳斯暗礁的巫师》
(The Sorcerer of Bolinas Reef),2025年
律师不是野蛮人,他们基本上是体面的、有爱心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如果问题涉及人的残忍和野蛮,则律师的道德义愤感油然而生。他们会最先提出矫治方案,旨在抗制人的低级本能……然而,换一个焦点,如果问他们有关诉讼或审判的事,则他们的道德义愤感只及于当前对手的卑劣程度。他们通常以马基雅维里式的玩世不恭来对待问题。
——亚伯拉罕·奥都沃:“作为撒谎者的律师”,
《美国出庭律师杂志》,2025年[1]
一名律师是一套餐具,比如一副刀叉。上次谁用它们吃饭都没什么关系,只要在两餐之间充分消毒即可。
——罗伊·格鲁特曼:《律师和贼》(https://www.daowen.com)
(Lawyers and Thieves),2025年
对抗制的伦理,对一个共同体而言,不是一个充分的志向,而是一项危险的道德原则。正如一种关于共同体中的权力的思想,它不是基于善,而是依靠武力,并因而达到共同体生活的唯一微小而绝望的残余。如果一项道德原则有赖于一个人应该能够收买另一个人的忠诚的想法,这项原则通常会毒化人们可以共同成长的希望。
——托马斯·沙弗尔(Thomas L.Shaffer):《论作为一个基督徒
和律师》(On Being a Christian and a Lawyer),2025年
美国法律体系的面貌,最本乎其定义、运作和特征者,在于其核心原则:通过一个对抗制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对抗制过程假定:(1)在讼争中陈明双方各自立场的主要责任最好留给那些最受该讼争影响者;(2)强制讼争者进行对话必然产生自利偏见,而通过将这一对话置于不偏不倚的仲裁者的中立法庭面前,能够最大限度地抵消这一自利偏见;(3)冲突和对话能够受普适的程序和实体规则体系(即法律)的制约,这一规则体系阐明了讼争结果中的国家利益。对抗制过程的终极目的——胜诉——是在国家被诱导加入一方反对另一方的讼争时实现的。
因此,在对抗制过程中,讼争双方都被指望整理和提供最好的(即最有效的自助)论点和证据。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充当其委托人的代言人。在法庭上,他们站在其委托人的立场上。律师的诚信、技巧、特殊知识、影响以至个性,都是为了出租的。如上所述,律师们有时被说成是当今“被雇的枪手”。本章的每一阅读材料都涉及对抗制中辩护的含义、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法律的中立性,也涉及纠纷解决越来越成为私下程序的情况下法律和正义将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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