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股份制度的演进历程

英国股份制度的演进历程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最早的类别股份可以追溯到17至18世纪,1600年设立的东印度公司,其股票被分为两个类别,其中一类股票享有由政府支付固定的百分之八的股息的权利,可以认为其具有类似于优先股的性质。因此,优先股开始失去了优先或同等于债权清偿的优先地位,优先股股息的分配只能经股东大会批准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支出。优先股的优先地位逐渐仅能排在普通股之前,若本年度未向优先股分红,则优先股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

英国股份制度的演进历程

英国最早的类别股份可以追溯到17至18世纪,1600年设立的东印度公司,其股票被分为两个类别,其中一类股票享有由政府支付固定的百分之八的股息的权利,可以认为其具有类似于优先股的性质。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英国成立了大量公司,其中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数量也逐年上升。[21]其中铁路公司的出现,使得优先股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广泛发展起来。[22]

早期铁路公司发生的财务困境是优先股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铁路公司在成立初期对公司后续进行的项目工程需要克服的困难没有充足认识,在项目完成之前,公司资金往往已消耗殆尽。企业主面临着要么破产要么引入新的资金的抉择。在当时,公司筹集资金存在着很多障碍。首先,市场规模较小,货币流通受到限制,这使得项目融资通常只能局限于项目所在地区。其次,由于铁路项目建设和运营周期较长,募集到的资本无法很快收回成本。此外,当时的法律严格限制了企业借贷,公司借贷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23]

在此情况下,若采取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往往会因融资成本较高而导致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因此以发行新股进行融资的方式成为仅剩的可行途径。[24]为了在财务困境中更快地发行股份,企业主必须让新发行的股份对公众更具吸引力。通常,企业主们会选择如下两种方法:第一,折价出售股份,第二,在发行的新股上附加优先分红的固定利息。折价发行股份的缺点在当时是显而易见的:公司实际募集的资金少于已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在当时的法律下,若公司对外负债,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债务股本比的限制,而折价发行股份不仅降低了出售股份所得款项,还使得公司在未来筹集新资金的能力降低。更重要的是,当时的法律禁止注册公司折价发行股份。[25]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针对优先股的立法仍是空白,但优先股以其便捷的融资能力迅速在急需募资的公司中发展起来。[26]

优先股在当时快速发展的另一个因素是,法定公司(Statutory Companies)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当时,大量的公用事业公司,如铁路、煤气、自来水和电力事业公司,采用了这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这些公用事业公司在设立时需要特别立法,而且,在战后国有化措施的影响下,大多数法定公司已被公共事务委员会接管。牛津运河公司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典型缩影。该公司于1769年根据专门议会立法注册成立,根据该法案,该公司应按照向所有股东支付已缴股款的5%作为股息,但鉴于此种股息的支付被证明对公司“不利和不便”,在1775年通过第二次议会法案使其利率降低到百分之四。此后,企业主在保证拖欠未付的股息一定支付的前提下,决定将这些累积金额转增股本,议会批准了这一协议并同意免除公司支付百分之四股息的义务。自此以后,尽管立法仍然会对固定股息设置一定限制,但股息的高低已转由公司自行决定。由于公司章程或认股协议中规定的固定股息条款使得很多公司面临无法及时支付股息的财务困境,因此议会在为法定公司的设立进行立法时会更加谨慎地使用固定股息支付的条款。[27]

四十年后,随着铁路行业的发展,当时的一些媒体强烈主张铁路公司应向已缴纳股款的股东支付约百分之四的固定股息,他们认为这将为未来的项目注入更充足的资金并稳定证券市场。[28]这一固定股息回报的主张并未涉及优先股份的设置,但此举有可能使得当公司不能向全体股东派发股息时,优先向某一部分股东派息。此外,股东差异化的出现也为出现了财务困境的公司设置优先股份提供了合理的基础。爱丁堡和达尔基斯铁路公司(Edinburgh and Dalkeith Railway)由议会授权,于1829年6月4日发行“享有优先权”的股份,该类股份享有5%的不可累积的分红权。循此先例,在1829年至1850年间,数以百计的铁路公司或依据议会立法,或由公司自行发行了优先股。[29]

自被创设以来,优先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兼具债权和股权的双重属性。作为有权收取固定股息的优先性股份,优先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享有优先于债权获得清偿的特权。[30]此外,优先股的发行往往以特定财产或公司特定收入作为担保,并且在股东支付了所有股款之后有权利转换为普通股[31]除了优先支付股息的承诺,优先股在发行时有时会额外附加确保公司义务履行的规定,优先股股东往往拥有许多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如普通股股东的分红权利、投票权和新股认购权。当时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条款:当公司没有盈利或盈利极少时,公司可以以公司注册资本支付承诺的优先股股息。这种承诺有导致投机炒作优先股的可能,因此国会在1845年《公司条款统一法》中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资本支付其承诺的优先股股息,除非征得公司有担保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同意。[32]几年后,英国下议院强化了这种做法:任何铁路公司都不得以资本偿付优先股股息。英国法院对此法条做出了狭义解释,因此非由国会特别授权发行优先股,都被视为非法行为,一直到1863年《公司条款法则》出台后,优先股的发行才被放开。[33]

优先股成为广受欢迎的投资工具,甚至有取代债务融资的趋势。但是,随着优先股的普及,其与生俱来的一些特征逐渐地开始发生变化。优先股最早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融资工具,优先股上所附的担保性质的特权,在公司渡过财务困境后就可能不再享有。议会的立法通常规定只要优先股股东保留其优先地位,其权利就会持续得到保护,但是随着优先股的普及,其逐渐成为债务融资的替代品。因此,优先股开始失去了优先或同等于债权清偿的优先地位,优先股股息的分配只能经股东大会批准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支出。优先股的优先地位逐渐仅能排在普通股之前,若本年度未向优先股分红,则优先股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然而,即使是这种累积分红权也逐渐地遭受挑战。此外,投票权越来越多地被赋予普通股,优先股上的转换权也被严格限制。[34]虽然直到1847年,优先股一般仍然被普遍认为是有投票权的(除非在发行时明确规定它没有投票权),而在19世纪后半叶,优先股上附表决权的情形相对变少,特别是可转换优先股,往往被剥夺了参与权。[35]同时可转换优先股的条款中通常附有优先支付股息的期限,当期限届满,优先股就自动转换成为普通股。(www.daowen.com)

19世纪末到20世纪的上半叶,对优先股的运用逐渐减少,许多已发行的优先股逐渐被赎回,公司开始尝试其他融资方式。[36]但是当时一些观点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市场对于优先股又重燃热情。这一现象主要与公司在50年代出现大量应收账款相关,众多企业纷纷采取短期债务的方式进行融资,这导致当时企业的债务股权比率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为了缓解这一现象,优先股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

优先股回归遇到的主要障碍是税收问题。1965年英国正式开征公司所得税,由于优先股是以税后利润支付股息,因此有观点认为,相对于债务融资的利息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优先股并不具备税收上的优势。不过,也有人认为,将优先股融资与债务融资相提并论会导致概念的混淆,如果一定要将优先股进行对比,应该将其与普通股进行比较。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优势是很明显的。首先,优先股属于股权融资,可以增加公司的权益资本,在公司债务融资受到负债所有者权益比率限制的条件下,发行优先股可以扩大公司的债务融资空间。其次,虽然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优先分配剩余财产、优先分红,但是公司承诺给优先股的股息相对于公司的成长性而言是比较低且固定的,而普通股的融资成本则往往和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密切相关。因此,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是一种更为廉价的融资方式。第三,在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的情况下,它有权利停止支付优先股股息,但是在债务融资中如果当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则很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因此,在公司出现暂时无力偿付的情况下,优先股的此种特性能够帮助公司有效渡过危机。

实证研究也显示,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条件发行可转换和不可转换优先股,以满足各种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37]在当时大部分投资者为了抵御通胀,对有固定收益保障的投资有较大需求,优先股,特别是可转换优先股,一方面能提供固定的股息收益,另一方面提供了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机会,从而可以进一步分享公司的盈利增长。

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的变化,发行优先股的主体已从公营事业企业逐渐过渡到一些工业企业,这类企业发行了大量新类型的优先股股票。1985年出台的《英国公司法》(Company Act)也为类别股份的设置留下了较大的股东自治空间。股东可以在章程或股份发行协议中创设不同系列的类别股份,甚至在同一类别的股份中也可以根据股东的需求附加不同的财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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