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方法治概念的起源与优化

西方法治概念的起源与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意义上的法治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希腊由此开始进入以德拉古立法和梭伦立法为代表的成文法阶段。规则之治,这是针对守法而言的。良法之治,这是对立法环节的要求。[22]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概念和内涵,带动了西方法学的兴起,后世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更是无一不受到其法治说的影响。

西方法治概念的起源与优化

西方意义上的法治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希腊知识界的魁首们拥有从哲理上洞察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天赋才能”[9],这种天赋才能中便包括对治道的洞察。有关法治的讨论在前苏格拉底时期[10]开始较为广泛地开展,例如在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人治不如法治”之说由毕达库斯最早提出[11];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期,希腊已经有了对法治问题较为集中、系统的论述,这也大致勾勒出了法治概念从萌发到初步成形的起源过程。

1.前苏格拉底时期

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奴隶制社会在希腊建立起来,公元前7世纪,在贵族政治动荡与社会矛盾激化的压力下,贵族们被迫转向寻求稳定的法律来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古希腊由此开始进入以德拉古立法和梭伦立法为代表的成文法阶段。公元前621年[12],司法执政官德拉古受委托编定了古希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德拉古立法虽然限制了贵族解释非成文传统法律的权力,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私有财产,对无论轻罪重罪皆处以死刑,其严苛程度被雅典演说家杰马德评论为用血而不是用墨草拟的法律。[13]这种无差别科以酷刑的立法并没有缓解贵族与平民的矛盾,反倒“鼓励”了民众在代价同等的前提下更加敢于以身犯险,加剧了社会对立的形势。仅仅二十多年后,梭伦就被推选为贵族与民众之间的调停人和执政官来改善局面,他在公元前549年实施了梭伦改革。梭伦一上任,便以“解负令”拉开了立法改革的大幕:废除了除杀人条文以外的全部德拉古立法,并创立了新的宪法和一批法律;将立法镌刻在阿克索涅斯(Axones)旋转架的木板上公示;要求包括执政官在内的全体公民都宣誓遵守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在未来100年内持续有效。[14]亚里士多德依据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替被害人要求赔偿、赋予国民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利这三点在《雅典政制》里评价梭伦的宪法和法律具有“民主特色”和“民主性质”。[15]虽然缺少对法治的系统思考,但不可否认梭伦立法从外观形式和内在价值两个层面都实现了对“法治即严刑峻法”观念的突破。

2.柏拉图时期(www.daowen.com)

初期的柏拉图是贤人政治的强力倡导者,但因寻找和培养最理想的统治者“哲学王”未成,在晚年逐渐形成了由完全崇尚人治转向重视法治在城市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观点。他在《法律篇》中提出法治虽然不能称为最好的政治,但可以称为“第二等好的”政治。尽管柏拉图在本质上始终是人治论者,但他也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对社会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种种措施的西方思想家。[16]在柏拉图看来,哲学王的缺位和人性的不可信任,使得法律的统治成为了国家治理的最佳方式。此种情形下,法律若是得不到遵从,或是处于从属于统治者地位、没有权威,国家便会走向覆灭。而除了法律的至高无上之外,要有效发挥法治的作用,还需满足城邦政体、公民美德、统治者智慧等多方面的前提条件。柏拉图的正义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法律观,因而柏拉图所主张的法治理念,从注重实效的纯粹工具倾向中得以摆脱出来,与道德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功用于一定的伦理目的——促成正义和善良的实现。[17]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律拥有至上权威的主张及关于法律本身良善正义的思考,便是以柏拉图法治思想为基础进行的开拓。

3.亚里士多德时期

亚里士多德是彻底的法治论者,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他在《政治学》中所提出法治的两个原则,被认为是对“何为法治”的经典论述,即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8]申言之,法治的要义包含规则之治与良法之治。(1)规则之治,这是针对守法而言的。他认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19]。民众对法律的遵守是法律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亚里士多德主张守法行为需要通过长期的引导和培养来形成。亚里士多德不否认人治的灵活性,但认为这种灵活只能在受限制的空间里施展,即“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20]。(2)良法之治,这是对立法环节的要求。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法律是维护正义之手段”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只有良法才能达成法治之目的——正义与善德,他认为,“相应于城邦整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21]。美国学者乔治·萨拜因从其中洞见到了这对盛名师徒主张的不同,他指出,不同于柏拉图将依法之治视为贤者之治的替代方案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把法律至上当作良善国家的标志之一,这是基于法律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非人格品质(An Impersonal Quality)而得出的。[22]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概念和内涵,带动了西方法学的兴起,后世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更是无一不受到其法治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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