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活力与空间的创新优势

互联网+:活力与空间的创新优势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互联网+”对服务型政府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正是“互联网+”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这种角色也正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在此,我更想强调一下政府对待“互联网+”的最好态度是什么。如果说政府在“互联网+”的改革中应该有明确态度的话,那么,这个态度就应该是谦逊。谦逊就是权力对“互联网+”发展的最好礼物。

互联网+:活力与空间的创新优势

2015年3月15日的“总理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就互联网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他充分肯定了电子商务对带动就业和刺激消费的积极作用,指出网络创造的是“活力与空间”,在“互联网+”的风口上应顺势而为。同时,李总理也强调了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李总理的这几段发言,既是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网络产业横向和纵向发展的展望,对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互联网经济走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结合我国的互联网实践,笔者做出以下几个层次的理解。

首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并不矛盾。从历史上看,每次工业革命科技革命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都可能导致原有旧的产业衰亡。互联网科技的突起,可以被认作是21世纪最大的技术革命,与前几次革命不同,网络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与实体经济并不会发生尖锐的矛盾,反倒是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互联网精神的本质是创新与共享,本质是互联一切。目前网络技术已经涵盖了现实产业的绝大部分,未来还会继续扩大这种互联范围。从近年来网络发展角度看,包括商品交易领域、信息传播领域、交互通讯领域等在内的传统行业已经由网络覆盖;医疗法律出租车教育金融等其他领域也正在经受互联网的“洗礼”;甚至在政府信息公开、反腐社会监督、征信体系建设等非传统领域,也开始逐渐实现“互联网化”。可以说,互联网是一个趋势,是一个“风口”,只有顺势而为,才能因势利导,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弯道超车”。

因此,网络不单纯是一种技术,更不单纯是虚拟经济,而是连接传统行业的理念和精神。这对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是重大机遇和挑战。传统行业面临全面转型,实体经济需要网络互连,虚拟经济需要实体支撑。网络经济与传统行业的发展方向,并非“你死我活”,而是互利共赢。

同样,网络带来的创新与共享精神,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精神也是相辅相成的,网络经济归根到底是法治经济,网络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反过来也促进中国传统产业的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步。

其次,“互联网+”是一个不可逆的发展方向。“互联网+”绝不仅限于网络技术与传统行业的结合,更在于共享、共治、创新的网络精神融入我们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互联网+”将本来不相干的领域进行有机结合,必将打破传统行业壁垒和传统理念思维。近年来随着大数据和网络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人们获取信息渠道更为方便和灵活。在可预见的未来,手机的功能不再限于信息交流和支付交易,还将成为人们的医疗保健理财服务、征信信息、法律顾问、教育、娱乐等行为的中心。正是“互联网+”,将金融、医疗、征信、法律、教育、娱乐等“风马牛不相及”的各类产业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理念结合在一起,然后再通过大数据,对使用者个体“量体裁衣”,实现完全特色化的服务。

同样,“互联网+”对服务型政府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网络问政、网络反腐、政府信息公开、网络调查问卷、网络征求意见等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各个方面,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促进和实现。我国现任政府非常重视互联网在全民参政方面的落实情况,近年来,几乎所有的立法和重要政策情况都会通过网络进行征询意见、宣传推广和接受监督。这正是“互联网+”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这种角色也正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最后,网络法治建设与诚信建设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李克强总理最后在谈到网络经济时曾指出,网络交易要“讲究诚信,维护消费者权益”。网络社会也好,网络经济也好,都不是法外之地,都需要遵循现实的法律法规。网络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快捷高效的同时,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一些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以及一些涉及诈骗、敲诈、虚假宣传、谣言诽谤的不法信息一直是网络发展的毒瘤。为此,现任政府特别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旨在规制网络“害群之马”,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该小组将打破长期以来我国网络“九龙治水”的局面,按照“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精神,将信息化与信息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为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不可否认,互联网对传统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挑战,一些法律法规在网络领域的适用具有一定特殊性。针对此情况,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解释都充分突出了网络特色。像李克强总理指出的网络购物方面,我国新消法在修订过程中,专门为网络购物增加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强调了网络平台责任和虚假宣传责任。这对充分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我国网络经济良性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李克强总理在谈话中提到了“讲究诚信”,互联网恰恰是我国征信社会建设的最为关键的一环。网络诚信制度建设将直接影响到网络法制建设,也直接影响到现实社会的征信体制。目前,我国征信市场已经正式向互联网等民企开放,相信在未来,一个人的网络诚信记录将直接影响到贷款信用卡、投资、出行等现实生活。“信用等于财富”的信任社会,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互联网正以自身特别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

2016年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时任部长杨传堂显得非常睿智,当记者问道有关何时出台专车新政和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时,他回答“越快越好”。作为研究“互联网+”产业与法律的笔者,对这个回答很高兴,至少体现出政府对互联网+交通法治完善的一个明确态度。不过,影响到一个新事物的法律法规出台意义重大,很可能对新业态产生天翻地覆的影响,到底最终我国的专车新政和出租车改革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在此,我更想强调一下政府对待“互联网+”的最好态度是什么。

如果说政府在“互联网+”的改革中应该有明确态度的话,那么,这个态度就应该是谦逊。谦逊就是权力对“互联网+”发展的最好礼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法律对新事物的解释应该保持谦逊

从法治的角度看,法治的根本在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然而,对于专车等新的事物,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甚至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未对此有过思考。那么,在立法完善之前,就需要司法等公权力依据法律精神进行解释适用。如此一来,新事物的成败与否,就落到了有权解释法律和选择如何适用法律的人手中。因此,在如何看待新事物的问题上,法治就可能退化成人治。有权解释和选择适用法律的人,即便不去考虑他们是否有利益集团的影子,也会受到他们心中对新事物固有看法产生深刻影响。

法律解释权,让少数人拥有决策多数人福利的权力。若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这是人民赋权的结果。但如果从正义论角度看,功利主义的正义并非正义本身,即使是有权力依据个人或机关对新事物的“逆向解释”也无法代表真正的正义。(www.daowen.com)

从交通运输部对专车适用法律的解释上看,就是将互联网专车的新事物,强行解释成出租车的旧事物。《暂行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保留行政许可的名单,但在这个名单中并未存在“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字样。交通运输部能否有权将“互联网专车”解释为出租车,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在如今互联网的世界中,特别是在法治的世界中,如何解释法律?是不是行政机关对没有规定的事物可以随意进行扩大解释,这到底是尊重法治还是抹杀法治的公平精神?都值得商榷。

特别是专车这种新事物,当社会对专车好与坏还在进行思考的时候,政府太早代替人民下决断是不合理的。理想中的公权力对待新事物,表面的“无为”应该是“无不为”。“无为”是不轻易对新事物下定论,不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代替人民作出选择,是对宪法赋予的权力善加利用,去保护,而非摧毁本可以通过市场验证的自由。“无为”的政府是去了解和倾听,而非是去打断公众的思考和选择。“无不为”的政府是站在更高层面高瞻远瞩的政府,去指引,而非强制本可以属于自由的市场行为。

2.权力在利益面前应该谦逊

出租车本身的问题矛盾,不是因为现在的“互联网+”出来以后才有的,这其实是政府为十几年前的旧账买单。简政放权不是简单的事,实际上放出来的是钱和利益。《暂行办法》对于市场份额的要求,更像是预留给某一些公司或利益体的份额,这结合之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算自己成立专车平台的新闻来看,也许这部分的市场份额可能变成政府的“自留地”?当政府拥有权力的时候,不要忘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与民争利,更不能利用行政权力去谋取市场利益,这样才是一个服务型的好政府。

3.权力对自身要保持谦逊

转型期的政府和普通人一样,都具有强烈的存在感,对新的事物都会有恐惧感。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简政放权,是大道至简。转型期的政府对权力的取舍有着强烈的恐惧感,担心失去许可的权力会让行政大权旁落,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让位也许会抹杀掉一些政府的存在感。

政府对新事物有恐惧感与不适应,可能会让其本能性的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这是人之常情。但是政府不能以过分追求权力带来的存在感,去弥补自己的对新事物的担心。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服务型政府,不是用权力,而是用服务去换取民众的支持。人民公仆是什么?就是服务于民的思想和理念,就是对自身权力行使的谦逊。金杯银杯不如人民的口碑,人民满意其实就是对政府最大的存在感。

4.权力机关对新事物的立法要保持谦逊

从全球互联网产业目前发展情况来看,中国跟美国在产业规模上并驾齐驱,不过,美国仍在法律适用理念上占有先机。美国对互联网平台责任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就是避风港规则。当年互联网在美国崭露头角之时,不少网民利用网站作为ISP的空间服务,侵害了很多人的版权。对此,美国人没有对网站作为ISP运营进行“一刀切”式的规制,反倒是创造性的发明了“避风港规则”来避免网站承担更多的责任。正是这种有前瞻性的法律创造,让谦卑成为网站法律责任判定的原则,这才使得美国长期以来都成为世界网络经济发展的执牛耳者。

美国法律这种对新事物谦逊的态度,既保证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伤害到行业和技术本身,这精神值得我们学习。现在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在做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后,工商总局认为尚不能对互联网广告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作出明确判断,因此,这个条例至今还未出台。这并非是工商总局无能,而是说明工商总局对新事物的立法更为审慎和谦逊,“知其雄,而守其雌”,避免朝令夕改,避免伤害到“互联网+”这种朝阳产业。

5.对技术的进步,权力要保持谦逊和敬畏

当年美国的索尼案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索尼推出市场的录像机,因为录像功能,被一些影视公司认为这有可能成为侵害版权的工具。不过,美国法院最终判决索尼胜诉,原因就在于索尼录像机本身并没有实质性侵权用途,不能因为某种技术可能会产生侵权的后果,就去阻碍技术本身的进步,这是不符合技术中立性原则的。美国司法对技术发展表示谦逊和尊重值得我们学习。索尼案留给世人的意义在于,只要符合实质性非侵权的技术就应该得到政府鼓励,因为只有技术才能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而政府的责任就在于保护这种创新。

同样,发展到今天的互联网专车更值得鼓励,因为这些与生俱来充满互联网基因的新事物,将成为中国能否在工业4.0时代实现“弯道超车”的关键所在。

总之,社会各界对互联网专车草案的讨论,对“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而言是一块试金石。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将决定中国网络产业经济发展的未来。虽然,我们能找到一百条阻碍专车发展的理由,但是,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只有权力保持必要的谦逊,才能让新产业真正“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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