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类似商品认定中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我国类似商品认定中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商标侵权包括类似商品认定中采用主观标准,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好的保护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搭便车”等不合法的竞争行为,维持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培育我们的民族品牌。

我国类似商品认定中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我国《商标法》中正式引入了混淆可能性的概念,更进一步贴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实现了与国际主流标准的接轨。但是,我国《商标法》仍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中对判断类似商品的因素采用不完全列举的形式,但是在实务中有不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考虑了在先商标知名度、关联商品等因素,致使判决结果出现争议;对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认识存在分歧,对类似商品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意见不一,导致实务中频频出现一、二审判决不一致的情况,使司法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受到质疑。

1.客观标准的个案突破争议

任何判断都是由人通过自身认知主观进行的,其结果也必然因人而异。为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个案公平,有学者认为我国类似商品认定应采取客观标准,即在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过程中,尽量不考虑主观因素的影响,只对商品的物理属性进行比对。这一观点坚持《区分表》在类似商品认定时起绝对作用,《区分表》中位于同一类似群组中的商品即可认定为类似商品,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中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在判断过程中不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能否在相关商品上共存等非商标因素,个案中主观因素的影响得以消除,可以保证判断标准是客观的,提高判定结果的稳定性、客观性和可预期性。

但是,客观标准也存在明显不足。若仅采取客观标准,事实上完全忽略了不同案情中的个案因素以及市场和技术发展的现实,无论案情如何,只要相关商品相同,则仅考虑其物理属性,结果必然相同,难以保证个案公平正义。“正义(其核心是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7]忽视个案公平,将与商标法的初衷背道而驰。此外,随着技术发展,一些新型商品,如上文的“滴滴打车”并未能及时纳入《区分表》,如何进行新型商品的认定也会造成困惑。在采取客观标准对类似商品进行认定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仅仅通过简单的列举和简短说明即作出系争商品是否类似的认定,缺乏充分、详细的论证说理过程,对类似商品的认定结论也往往与相关公众的常识相悖。此外,如果在客观判定标准下得出不构成类似商品的结论,而结合其他判定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后却构成商标侵权,则可能对非驰名商标进行了跨类保护,[38]而这是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

2.主观标准的逻辑循环悖论(www.daowen.com)

不同于客观标准,部分学者坚持类似商品判断采用主观标准。在商标法中,相关理论表明区分来源是商标的本质作用,用于保护凝结于商标之上的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破坏商标和商品来源之间的特定联系。在商标侵权包括类似商品认定中采用主观标准,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好的保护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搭便车”等不合法的竞争行为,维持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培育我们的民族品牌。

在主观标准中,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品类似的主要参考因素,只要系争商品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类似商品。尽管主观标准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商品类似通过混淆可能性进行解释,最终陷入逻辑循环悖论。在进行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是因,混淆可能性是果,正因为在类似的商品上存在着近似的商标,才引发相关消费者关于商品来源的疑惑,正确的逻辑顺序应该是存在商品类似,从而导致混淆可能性。在主观标准中,这一逻辑却存在混乱,因为商标在系争商品上使用会引起一些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疑惑,所以相关商品构成类似,属于因果倒置,不符合商标侵权判定的逻辑推理过程,陷入了混淆可能性→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的逻辑循环悖论。此外,将混淆可能性作为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使类似商品制度承载了过多本应由混淆制度承载的商标显著性、被诉侵权人主观故意等其他因素,使本身简单的客观事实认定问题变得过于复杂,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法官在采用主观标准对类似商品进行判断的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较为复杂,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不采用驰名商标制度,而是将系争商品解释为类似商品,从而实现商标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

3.判断说理部分模糊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的判决书可知,我国目前商标实务中对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及判断说理并未足够重视。商评委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等程序中,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往往仅是通过援引《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中的判定标准给出结论,“……在所用原料、加工工艺、销售途径、购买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不相同的地方,在《区分表》中也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构成类似商品”等类似的说法屡见不鲜。商评委这种笼统模糊的说法往往并不能真正说服当事人,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相比之下,法院在部分案件的判决书中对类似商品的认定因素结合个案情况进行逐一比对说明,在充分说理论证之后对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给出结论。但仍有大量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对类似商品的认定与商评委一样仅援引法条进行说明,降低了类似商品认定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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