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商标制度:结构与优化

欧盟商标制度:结构与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更进一步,如果某商标为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双重商标,权利人就可以优先在其他成员国内部注册该商标,这两种优先权加在一起,就是欧盟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注册权制度。这种救济制度是指欧盟制度中的权利人在商标申请未成功或其拥有的权利不能继续有效时,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转换成国内制度中的相应阶段。具体来说,欧盟商标申请失败的情况主要有被驳回和被撤回。欧盟商标失效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被宣布无效、被撤销、自己放弃。

欧盟商标制度:结构与优化

1.优先注册权

该制度用来处理各成员国内部商标转化为欧盟标的问题,即在各成员国内部已经有效的商标,权利人有将其优先注册为欧盟商标的权利。更进一步,如果某商标为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双重商标,权利人就可以优先在其他成员国内部注册该商标,这两种优先权加在一起,就是欧盟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注册权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保护已经注册了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因为在两个商标制度平行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可以任意将成员国商标注册为欧盟商标,实务中就会出现混乱,有损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原始商标权的存在是优先注册权的基础,原始商标和之后注册的商标必须为同一件商品或服务。权利人拥有的权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权利人本人可以优先注册,二是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似商品上申请将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这里的原始商标指源于欧盟、国内、国际协议规定而产生的商标,以及领域内的驰名商标。驰名与否,以《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为准。

优先注册权,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的规定,还具有独立性的特征。虽然依照前文所述,优先注册权需要以原始商标权为基础,但是一旦确立,就与原始商标权相独立。这里的“独立”是指,如果注册了欧盟商标的权利人放弃或者期满失去原始商标权,则该权利人依然拥有在先权利。但是如果失去原始商标权的方式是原始商标被撤回或者被宣告无效,欧盟商标的优先注册权就随之失效。

如上文所述,优先注册权的效力之一,就是禁止他人注册并通过措施来阻止他人对自己商标的注册。但是如果权利所有人明知他人非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商标达到5年,就不再享有优先注册权,也不能依据该权利申请宣告他人商标无效。同样的逻辑,如果成员国国内的在先权利人明知他人以后注册的欧盟商标在该国内部使用达到5年,也失去了优先注册权。

2.转换申请制度

由于欧盟的商标和国内的商标是一种平行制度,同一商标被一种制度宣布无效,很有可能在另一种制度中继续生效,需要经过两种审查才能够完全失效。基于这种考虑,转换申请制度应运而生。

这种救济制度是指欧盟制度中的权利人在商标申请未成功或其拥有的权利不能继续有效时,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转换成国内制度中的相应阶段。这种转换只是从欧盟制度到国内制度的单行道,反过来并不能成立。如果权利人在国内的申请遭到驳回,只能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重新申请欧盟商标。

具体来说,欧盟商标申请失败的情况主要有被驳回和被撤回。如果商标申请不满足审查条件,就会被驳回。[29]撤回是指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申请,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成功或者拖欠费用,也被视为撤回。(www.daowen.com)

欧盟商标失效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被宣布无效、被撤销、自己放弃。在商标不符合条件,或者是以欺诈行为注册,或者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从获得就是非法的情况下,在他人申请下可以被宣布无效;如果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例如U 盘,或者商标权人不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获得后不符合法律规定,商标会被撤销;自行放弃属于在实质上一直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权利人本身决定放弃权利的情况。

要求转换的成员国,可以是权利人本身的国家,也可以是其他的成员国,但是要注明国家已经具体转换哪些商品或服务(因为无效或申请失败可能仅存于部分),不需要转换的则按照正常程序发生效力。转换成功的商标,依然享有基于成员国商标的优先注册权。这种制度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对于申请欧盟商标的顾虑,即付出时间和人力成本有可能因失败而毫无回报。由于这种制度的存在,即使失败,也可以直接转换,消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3.诉讼管辖制度

选择何种法律进行诉讼管辖,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商标方面的纠纷,由“权利登记地法”进行调整,即商标所产生的地方的法律。[30]至于商标权的诉讼管辖,由于其本身民商事权利的性质,和其他民事诉讼相同,适用民事诉讼管辖规则,[31]即原告就被告,或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权利纠纷相关的法院管辖,如纠纷发生地以及原告居所地。根据这个逻辑,对于某一成员国国内授予的商标权,相关的纠纷诉讼只能在该国进行,并且效力及于该国领土范围;如果该商标权的授予者是欧盟,那么相关的纠纷诉讼可以在欧盟范围内的任何纠纷相关地提出,而且判决效力及于整个欧盟范围。

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的规定,法院的选择由各个成员国确定,依法做出职能判决。协调局并没有相关纠纷的司法管辖权,而纠纷中的诉讼程序类似于民商事案件,适用《布鲁塞尔公约》。

就管辖范围来讲,欧盟法院对于侵权、撤销以及宣布无效的反诉等拥有专属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彼此的协议,选用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或协调局所在地的欧盟法院管辖,还可以约定由其他成员国法院管辖。同时,管辖权还可以因应诉而扩张。

诉讼程序则根据法院所在国的诉讼程序适用,如果同时向多个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权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之后的法院如果立案或者受理了,应该放弃管辖权。如果对此有争议,则应该先中止诉讼程序,待确定之后,再决定是否放弃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上诉条件要按照法院所在国的要求确定,法院所在国的上诉要求同样也适用于二审判决。

在判决中,欧盟法院要将欧盟法作为第一依据,对于规定不详细的领域,欧盟法院应将所在国法律作为第二依据。这部分主要包括:国内商标权人与欧盟商标权人就在先权的纠纷;一国商标权人要求禁止的欧盟商标在另一国的法律适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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