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优化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特定环境下产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依法律来界定。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纳入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归属与保护优化

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著作权归属一般原则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特定环境下产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依法律来界定。

二、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

(一)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获得著作权的条件:(1)演绎行为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2)获得许可的演绎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3)演绎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案例】

“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授权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央视动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判令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央视动画公司合理费用8万元。大头儿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6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6]

(二)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单独享有著作权,单独行使修改权。但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由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

(三)汇编(数据库)作品

1.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包括百科全书、词典、选集、全集、期刊、报纸等。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他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因此,也不构成汇编作品。

2.数据库作品

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也可以制作成为光盘。数据库所存储的信息如果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但许多数据库汇编的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数据库等。虽然其设计的程序部分可以作为软件进行保护,但由于其所存储的内容是没有著作权的,因而他人可以复制。考虑到虽然信息资料本身可能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但是数据库的汇编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纳入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

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作品享有著作权。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法学部分作者就有许多人,他们每个人对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都有权单独使用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同合作作品一样,单独使用自己作品的作者不得侵犯汇编者的著作权。

(四)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1.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单位作品的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7]

2.一般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利用单位主要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8]

(五)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www.daowen.com)

婚纱照片的归属】

婚纱摄影照片不同于普通肖像照片,从化妆、道具到人物形态,都融入了制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构成要件,属于摄影作品和委托作品,肖像权人与影楼未约定权利归属,影楼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摄影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摄影作品。

(六)电影等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案例】

八一电影制片厂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投资4 000多万元人民币摄制完成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故事片《太行山上》享有电影作品著作权。2005年7月28日,该电影作品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影映故字(2005)第12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5年8月中旬,该电影拷贝在全国各地影院陆续开始首轮放映,该电影作品音像制品同期也全国各地开始发行销售。2005年11月,该片获第2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奖。

2005年9月2日下午,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办的大牌档影院栏目播出了《太行山上》这部电影作品;2005年9月3日早上,再次播放了该片。在播放《太行山上》这部电影时,将电影的片头和片尾部分内容删除并将原告的署名予以删除。原告发现后与被告进行了交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1月8日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的主管部门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发出了一份“关于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侵权播出电影《太行山上》的致歉函”。

法院认为: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未经原告许可,即在其大牌档影院栏目中两次播放电影《太行山上》,并在播放过程中删除该片的片头和片尾的部分内容,并删除原告的署名。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许可他人放映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此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播放电影《太行山上》,其侵权影响范围仅在湖南省部分地区,故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也应在其侵权影响涉及的范围内。判决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诉讼费20 6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负担6 183元,由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负担14 427元。[9]

三、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机构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全国性的著作权社会管理机构;专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10]组织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

【案例】

鲁迅全集》

《鲁迅全集》最早的版本是1938年由鲁迅先生纪念委员会编辑印行的,所收只是鲁迅的著作、译文和部分辑录的古籍,共20卷。新中国成立后,《鲁迅全集》被誉为人民文学出版社的“镇社之宝”,给该社带来了长期而稳定的收益。由人民文学出版社重新编辑的版本,于1956年至1958年间印行,只收作者自己撰写的著作,包括创作、评论、文学史专著以及部分书信,并加了必要的注释,共10卷。1973年12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20卷的《鲁迅全集》。1981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16卷的《鲁迅全集》,目前一般教科书所选用的鲁迅的文章均出自这个版本。2005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18卷的《鲁迅全集》新版本。但是,鲁迅于1936年逝世,《鲁迅全集》的发表权及财产权早己超过50年保护期。根据法律规定,《鲁迅全集》的发表权超过保护期后,任何出版社均可自由出版。其后人无权取得稿酬。[11]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包括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1.自行使用

即对自己的作品行使各种使用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他人以任何一种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有权利许可,也有权利不许可;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

2.许可使用他人使用

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取得许可。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是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可以续订。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使用费的标准

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

4.非专有使用权限制

原则上,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5.纠纷原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产生纠纷的常见原因一般有:合同约定不明、违约、侵权、市场变化、人事变化等,其中以违反支付义务、质量义务和使用范围约定最为普遍。

6.解决途径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解决途径:调解、仲裁、诉讼。

(1)调解: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请求诉讼外调解。

(2)仲裁: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对纠纷予以裁决。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对此,当事人可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效力。

(3)诉讼:当事人如果不愿意调解,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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