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移民申请审核的标准及程序

移民申请审核的标准及程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移民主管机构要求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活动。目前,实施这种分阶段审核制度的国家以美国的EB-5签证和澳大利亚的188签证和888签证为代表。EB-5传统非区域中心项目不需要美国移民局的审核批准,从投资行为的角度而言更为独立,只需符合运营、创业的条件即可。换言之,美国移民局有权审核区域中心申请成立阶段的计算创造工作职位的方式,还有权在区域中心获批

移民申请审核的标准及程序

(一)投资行为第一类:进行实际的投资活动

对实际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指投资移民申请者通过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经商活动,满足移民目的国制定的标准,从而能够通过投资移民获得移民目的国的永久居留身份或护照。一般而言,移民主管机构要求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活动。如果一定期限后,投资移民申请者未能达到投资要求,则可能无法获得永久居留身份和丧失投资资金。达到规定的投资要求,一般是指投资行为要具有持续性,并且投资移民申请者的投资行为应当符合一定时长。期限届满时,由政府或其他主管机构对投资移民申请者的投资移民进行评估,投资移民所创立或投资的企业、公司是否达到一定的营业额,是否满足了创造或保留一定数量的工作职位。相对于其他的移民事项评估,对投资要求的评估是投资移民特征的典型性代表。移民流入国政府或主管机构通过对投资行为的评估以确定投资移民申请者是否具备合格投资的能力,换言之,对投资移民的投资行为进行评估也是对投资移民进行监管的一种重要方式。事实上,主管机构在要求投资移民申请者进行投资活动时,都会通过技术性的要求以确保申请者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是经商(包含风险性的)行为,由此作为鉴别申请者是否真正具有经商投资能力的一种方式。目前,实施这种分阶段审核制度的国家以美国的EB-5签证澳大利亚的188签证和888签证为代表。

1.北美地区

(1)美国。EB-5投资移民签证要求,投资移民签证项目每年约发放10 000张签证,具体分为两个类别:一个是直接投资项目,另一个是区域中心项目,也被称为传统非区域中心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Traditional Non-Regional Center v.Regional Center)。EB-5传统非区域中心项目不需要美国移民局的审核批准,从投资行为的角度而言更为独立,只需符合运营、创业的条件即可。区域中心项目则必须有美国移民局的同意,在获得资质许可之后,才能够开始吸收EB-5投资移民申请人,接收投资移民的申请。

首先是直接投资项目。该项目规定于《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1]直接投资项目的要求十分简单明确:其一,在1990年11月29日以后,投资移民申请者已经或正在投入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的资金,所需的投资金额取决于所投资区域的失业率,符合美国政府认定的高失业率地区只需要50万美元的投资资金;其二,投资者在美国境内进行商业企业的运营,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发展;其三,商业企业在两年的期限内维持运营并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职位,即雇佣10名具有美国国籍、美国永久居留权或得到合法授权的外国人,投资移民申请者须在商业企业中承担决策者的角色。

其次是区域中心项目。该项目是指申请人须向联邦政府已经授予“指定的区域中心”资格的地区或企业投资。区域中心的定义是位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并通过增加出口、提高地区生产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或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方式,谋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公共的或私人的经济实体。[2]

具体而言,通过区域中心这种实体形式进行投资移民,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创造工作职位要求。在投资者被批准附条件永久居留权2年内(或者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在2年后的某段合理时间内),为美国创造或者保持至少10个全职工作职位。直接或者间接创造或者保持工作职位:①直接工作职位是指由投资人直接投资的商业企业,为合格的雇员所创造的,实际上能够确认的工作职位;②间接工作职位是指因为合作所创造的,或者是由EB-5投资者投资一个附属于区域中心的商业企业所创造的。只有当附属于一个区域中心时,外国投资者才能将该间接工作职位计算在内。这个工作职位必须是永久的、持续的、全职的。

第二,资金投入要求。资金是指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现金等价物,并规定用于申请的新商业企业的资产不能用来担保债务,外国企业家对此承担个人和主要责任。《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规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非法方式所获得的资产,如犯罪活动,是不能作为以投资移民为目的的资金。另外,借贷的资金也不能用于投资。

第三,最低投资要求。原则上,美国的最低投资额是100万美元,而在目标就业区(高失业率或者偏远地区),美国的最低投资额是50万美元。[3]目标就业区是指在投资的时候为偏远地区,或者失业率是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偏远地区是指在大都市统计区以外的地区(预算和管理办公室划定),或者根据人口普查,任何具有20 000人口以上的城市和镇界限以外的地区。[4]

对投资的定义,EB-5投资的一个核心要求就是投资者的资金应处于风险状况之下。以实体和证券为标准,对风险的要求不同。对区域中心而言,只要申请者将资金转移至区域中心,就视为进行了合格的投资;但是根据EB-5签证的规定,投资者必须真正投入资金,贷款不能满足“真正投资”的要求,并且会认为投资者的资金有“风险”,因此,投资区域中心只有在无法保证归还投资者本金与利率的条件下,才符合签证中对“风险”规定的要求。证券的风险要求则表现为不能兑现所购买的证券。

区域中心申请文件中的经济报告,必须对创造工作职位的计算方法作出详细而有说服力的解释。但目前而言,计算创造工作职位的方法是美国移民局和区域中心申请人最具争议之处。作为区域中心的申请人,希望能够尽可能创造更多的工作职位,以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申请人和投资资金,但创造工作职位的方法能否得到移民局的认可则是关键。美国移民局若认为区域中心计算创造工作职位的方式有夸大的嫌疑,就会拒绝批准申请。甚至在有的区域中心已经获得批准,投资者已经提出有条件“绿卡”的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形下,移民局倘若对区域中心创造工作职位的计算方式表示怀疑,则会因此撤销申请人已经获得批准的有条件“绿卡”。可见,区域中心如何计算工作职位的方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创造工作职位不但是区域中心在申请阶段能否获得批准的重要因素,而且在区域中心已经获得批准之后仍具有溯及力,这个溯及力不仅对区域中心有效,对投资申请者个人也具有效力。换言之,美国移民局有权审核区域中心申请成立阶段的计算创造工作职位的方式,还有权在区域中心获批成立之后,再次对其进行重新核定,由此产生的效力同时对区域中心的成立建设和投资申请者绿卡身份都有影响。由此可得知,区域中心并不是在获得移民局的批准之后就拥有了绝对保障权,在运营过程中仍然可能面临美国移民局的审查。移民局的审查包括:其一,投资者资金是否处在风险之下。其二,创造工作职位的数目是否属实。移民局对区域中心重新审查之后,若认为区域中心的建设存在虚假或夸大嫌疑,有权推翻之前的审批决定。

通过美国投资移民签证获得永久居留权或美国国籍需要分两个步骤进行,并不是进行投资就能立即获得永久居留权或美国国籍。美国移民局对EB-5申请人要进行两次审核。首先,申请人提出I-526签证申请,获得两年附条件的绿卡。其次,两年期满后再提出I-829申请转为永久居民,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美国移民局第一次审核的对象是投资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据链是否完整,以优势证据为标准,须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可能性大于相反的可能性。美国移民局第二次对I-829申请的审查是针对申请人是否在两年期间内确保投资资金的投入,是否实现了企业的正常运行并且创造了相应的工作职位。在这当中,工作职位的要求可体现为非固定化要求,允许通过对当地经济水平的提升从而换算工作职位,即运营的企业是否达到等值经济效益,体现出美国移民局对投资移民的审查十分注重投资行为带来的经济效益。

总体而言,美国EB-5投资移民签证可以简单概括为一半是投资一半是移民,但相比于普通经营行为,EB-5签证中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更为看重的营利点显然在于获得移民身份。其特征可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EB-5投资移民签证的政策随美国政府对移民问题政策的走向而变化,作为特殊类型的经济移民,创建投资移民的目的就是为了带动美国国内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始终对吸引外国资金持欢迎的态度和较为宽松的监管标准。

其次,EB-5投资移民增长迅速主要得益于区域中心项目的推出,通过区域中心项目,投资者不再是以本人单一的力量在美国进行创业或创造工作职位,而是通过加入合伙企业的形式,以合伙企业完成在美投资,虽然投资金额的要求没有降低,但在实操层面的难度却降低不少。并且,区域中心项目对申请者的要求也随之降低,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申请投资移民,不要求投资人在企业中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责,这也是其区别于直接投资项目的重要一点。对于投资人没有具体管理职责的要求,等同于对申请人没有了经商专业性的要求。在区域中心项目出现之前,投资移民之所以反映较为冷淡,很大一部分原因即在于要求外国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美国当地成功运行企业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区域中心项目删除了对投资者实际进行管理企业的要求,换言之,投资者只要进行合法的资金投入,通过区域中心的整体正常运行,就可达到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

最后,从投资移民的角度而言,美国移民局审核的重点主要在于投资移民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其一,是否具备在2年期限内创造10个工作职位的可能性,着重于对投资行为可行性的判断;其二,投资移民投资行为的风险性,要求投资者实际在美国运行商业企业,并且所投资的商业企业应符合商业活动规律,即投资可能面临营利或亏损;其三,投资收入来源的合法性。所投资的资金应当是合法的收入。

(2)加拿大。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经济类移民分为三种,即企业主、投资者以及创业人员(具备特殊才能)。①企业主。这类移民指申请者具备经商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资产净值。经商经验的定义是申请者提出移民申请5年之前具备管理合格企业的能力,并在2年时间内实际控制合格企业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98条规定,作为企业主身份申请投资移民,应实际控制至少33.3%合格企业的股票,有实际运营的企业且至少创造了一个全职工作职位。申请者在获得永久居民身份3年内,至少应有1年时间达到上述要求,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如果申请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资金是来自合法渠道的,申请将会被拒绝。②投资者。这类移民指申请者拥有经商经验,至少有80万加元的合法净资产进行或已经作出投资。此处经商经验的定义是在以投资者身份申请移民的5年之前,至少有2年时间管理一家合格企业并实际控制合格企业中一定比例的股票,或是在申请5年之前管理一家平均每年至少拥有5个全职工作职位的企业至少2年。③具备特殊才能。这类移民指申请者有相关经验,有意愿和能力在加拿大工作并能够创造出显著的贡献,这是专门针对运动员、文艺人士及具备特殊经济才能的人。对不同领域的人有不同的评判标准,但根据加拿大联邦移民打分规则,至少需要获得35分的积分才具备移民资格。

2014年年初,加拿大政府关闭联邦投资移民渠道。2015年1月,加拿大联邦政府重新推出风险投资移民实验项目(Immigrants Investors Venture Capital Pilot Program),要求申请人净资产需达1000万加元,并投资200万加元作为风险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期限为15年。此外还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语言、教育背景及一定的从商和投资经验。该项目实验的第一年推出50个名额,在2015年1月底向全球开放。加拿大联邦公民及移民部原计划最多接收500份新申请,随机挑选并审核资格,直到完成50个合格申请人和家庭的审批。一年之后,联邦政府宣布这一实验方案失败,原因在于该项目规定的移民条件过于严格且风险较大,未得到全球投资移民申请者的认可。一年内加拿大政府只收到了7份移民申请。目前,加拿大联邦投资移民项目仍处于停止状态。

在联邦投资移民之外,加拿大的各个省拥有一定权力制定独立的投资移民法律规范,并且因近些年加拿大联邦投资移民渠道关闭,省提名项目数量增长显著,逐渐成为加拿大投资移民的一个重要方式。

魁北克省是加拿大联邦的一个自治地区,1978年加拿大联邦与魁北克省签订移民协议,魁北克省可自主选择移民,拥有独立的甄选程序权力:首先,魁北克省政府能设计独立的投资移民计划;其次,魁北克省在加拿大设立的使领馆中单独派遣工作,进行独立的投资移民申请审核。

魁北克省接收投资移民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1986年魁北克省就开启投资移民项目。当时的要求为家庭净资产达到80万加元,若全款投资则为40万加元。2010年12月魁北克省重新调整了投资移民项目的资金要求,家庭净资产要求达到160万加元,全款投资额为80万加元。但是单纯的资金限制调整并没有达到有效控制投资移民申请的目的。2012年3月,魁北克省开始采用限额制以应对大量的投资移民申请,政府规定只发放2700个名额,达到名额数量即不再接收新的申请。2016年5月30日,魁北克省政府再次在全球发放了1900个投资移民的名额。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包括:一是对资产的要求,即全家拥有不少于160万加元的净资产(包含房产、股票、存款、公司所有者权益),并且这一资产应是通过合法商业行为所得,包括赠予的资产;二是对申请人商业能力的要求,即为最近5年中有2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投资行为的要求分为两种投资方式:投资80万加元,5年后政府归还本金无利息或一次性投资22万加元且不返还。[5]魁北克省的投资移民政策自2012年开始,始终以名额限制为基础,从开放申请到结束都取决于名额的使用情况,这一方面能够避免大量申请者提交申请,签证审查无法有效进行审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与当地经济发展保持相对一致的基调,不鼓励过多投资者的涌入,以融入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目的。[6]

除魁北克省拥有自治权能够单独制定投资移民政策之外,加拿大其他省的投资移民计划都需要由加拿大联邦政府统一安排。各省只拥有单独设计评分标准的权力,以甄选所想要移民到特定省的投资移民。一旦申请人符合省提名项目的标准,则不再需要其符合联邦标准,移民官员认可其符合入境标准并通知具体移民的省。

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被誉为加拿大的“产粮之篮”,以牧场和麦田而闻名。萨斯喀彻温省位于加拿大中心地带,东西与马尼托巴省和艾伯塔省为邻,南部与美国的蒙大拿州和北达科他州接壤。里贾纳是萨斯喀彻温省的省会,人口约30万,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里贾纳市是加拿大两大重要工业城市之一,主要有炼油、机械制造农机设备、金属加工、化工食品工业。如果萨斯喀彻温省提名投资移民,程序上由移民法官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评估意愿打分,申请人达到最低合格分数后申请并获得工作签证,并以工作签证前往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在该省内实施并完成投资,实际经营企业6个月后再提出申请省投资移民提名。申请人在获得省投资移民提名之后才能够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2015年3月23日,萨斯喀彻温省政府公布了投资移民的最新条件:其一,申请人应具备3年以上经商管理经验及50万加元家庭净资产;其二,家庭净资产须通过合法手段积累所得,即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和资料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其三,申请人须在萨斯喀彻温省内全额投资20万加元~30万加元,除非所建立的生意总投资超过100万加元;其四,申请人必须持有33%以上的股份;其五,申请人须积极、持续参与该生意的日常管理;其六,如果申请人建立的生意在里贾纳或者萨斯卡通,需在萨斯喀彻温省创造两个加拿大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工作职位。[7]萨斯喀彻温省的程序较为严格,先发放工作签证,并要求申请者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在其有实际经营活动和结果之后才能够申请投资移民。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是加拿大西部的一个省,又称BC省,是加拿大四大省之一。该省南与美国华盛顿州、爱达荷州及蒙大拿州接壤,是加拿大通往亚太地区的门户。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投资移民的申请要求为:一是申请人须拥有至少60万加元的资产且至少投资20万加元;二是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三是申请人应至少具有2年以上的专科学历。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萨斯喀彻温省这两个省份的申请程序较为类似,申请人须先向省政府递交申请,由省政府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政府发信给联邦政府,申请人再向联邦政府申请工作签证。申请者通过工作签证入境加拿大后,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创业,成功运营后再申请省提名,最终获得联邦投资移民签证。

爱德华王子岛省是面积最小、人口最少的省份。该省移民项目历史悠久,在申请程序上申请者能够直接获得省提名书和移民签证。对投资移民申请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一是申请者应到爱德华王子岛进行至少5天的商务考察;二是申请者在近5年内有至少3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股东和高管均可;三是申请者合法获得60万加元家庭净资产且雅思成绩达到4分;四是获得省提名后,向爱德华王子岛政府缴纳15万加元的商业保证金及5万加元的居住保证金。爱德华王子岛省投资移民的特点在于先获得绿卡后进行投资。[8]

马尼托巴省于2015年2月4日正式推出本省的投资移民项目。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也包括:①资产要求,主申请人或夫妻双方至少拥有35万加元的净资产;②申请人的商业背景要求,应具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包括高管和股东;③应获得移民系统打分60分以上;④通过投资移民项目,申请者需要向政府缴纳10万加元的创业押金,获得移民签证后再至少投资15万加元在当地进行企业经营或商业活动,如果是以合伙形式,则要求申请人的持股不低于1/3或不低于100万加元。[9]

不同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虽然马尼托巴省可以一步拿到移民签证,但在实践中,马尼托巴省政府对投资移民的材料审核仍奉行严格态度,近些年的拒签率都达到70%以上。可以说,这也符合加拿大政府近年来对投资移民的态度。鉴于加拿大较为发达的经济状况,加拿大政府对投资移民甄选要求较高,不一味依赖投资移民带来资金的短期经济效应,而追求长期经济增长的效果。

新不伦瑞克省的提名投资移民自2013年8月关闭后一直未开放。

纵览加拿大各省投资移民项目的申请程序就能发现,投资移民往往需要以工作签证为基础,工作签证所授予的居留期限往往是1年时间,1年期满没有发生违反移民法的相关情形时,能够申请延期,再获得2年有效期的居留期限。加拿大政府认为投资移民应当只是短期居留在加拿大境内进行商业活动,并不应长期生活在加拿大。因此,实践中通过投资移民项目,申请人较难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

总体而言,加拿大联邦及各个省对投资移民的一般性要求为:其一,证明申请人具有合法资金来源。2006年,一名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申请者的申请被拒绝。申请人陈述资金来源是其工资收入,但是工资是通过现金支付且无法提供更多的来源证明文件。由此移民法官认为申请者无法提供完整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拒绝申请。申请被拒后,申请人提出了司法复审,法庭进行审理后认为,移民法官的要求是合理的,在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情形下,应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来源的合法性,最终支持了移民法官的拒绝决定。[10]其二,申请人具备相关的经商经验。这是加拿大投资移民一个十分重要的评判因素,指申请人应当对在加拿大经商有详细的计划。例如,申请人对加拿大经济环境有基本的了解或清楚加拿大与其本国经商环境的区别。经商经验在投资移民方面,基本是通过量化数额来体现,即行为人具有多少年的经商经历,拥有的公司具有多少资金,由此评判申请者的经商经验。其三,申请人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申请者有足够的资金,能够负担在加拿大社会的持续生活。其四,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能力。各个省的要求不同,有些省将语言能力作为移民评分的一项内容,有些省则是作为一项附加能力,有语言能力可以在配额之外。申请者具备一定语言能力是被视为其融入当地社会的重要因素。

作为传统移民国家,加拿大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移民法律体系,移民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首先,加拿大法律属英美法系,判例在移民法中同样具法律效力,通过移民法庭司法重审的案例具有约束力,可以成为之后类似案件的指导。从移民法律体系的整体而言,加拿大联邦和省都有权制定移民法律,联邦出台适用于加拿大全国的移民法,并对移民立法方向及移民政策等作指导性立法。省颁布适用于本省的移民法律规范,若出现法律冲突时,以联邦法律为最终标准。当然,各个省制定的吸引投资移民的法律规范也不得与联邦法律相违背。魁北克省作为加拿大的自治地区,享有较高程度的独立自主权,体现在投资移民上则是其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甄选体系。其他各省也出台了较为细致的投资移民计划和申请要求,基本都有根据本省经济和人口特征制定的专门要求。其次,移民立法技术精细化。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同为传统移民国家类似,经过移民法的长期实践,加拿大已经形成了一套由法律法规及具体程序规范共同组成的移民法律体系。加拿大移民立法较为先进,记分考查制度正是加拿大在移民立法领域的创举,这一制度也被其他国家所效仿和适用。在移民法律领域中,加拿大不仅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签证及移民类别划分,还对甄选移民形成了比较科学的选拔体系,以记分制作为选拔移民对象的重要工具,能够相对科学且公正地进行移民的甄别。同时,为有效平衡移民与本国国民之间的关系,加拿大对投资移民多适用配额制以限制移民的流入,一年的名额用完之后,不再接收新的移民申请。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移民项目,正是采用配额制以合理控制移民的数量,防止出现移民过多可能对本国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2.欧洲地区

(1)英国。企业家(Entrepreneur)投资移民是指移民申请者想要在英国境内建立、运营或接管一家或多家商业企业。依据英国《移民法》的规定,企业家申请者应通过评分体系获得以下分数,才有资格取得投资移民签证:其一,须至少拥有20万英镑的资金或通过特定投资渠道至少拥有5万英镑的资金(25分);其二,资金存放于合法的金融机构(25分);其三,资金应在英国境内可支取(25分);其四,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10分),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予以证明,包括取得英国所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或是英语为官方语言国家的公民;其五,独立生活的能力(10分),申请人须证明在申请开始前的连续90天中,至少持有3310英镑的资金,以作为在英国日常生活开销的支出;其六,应提交一份商业计划,并通过一项名为“真实企业家测试”的考核,以保证申请者确实能够满足特定的要求并有作为企业家投资者的意愿进入英国。[11]首次授予一般会给申请者3年4个月的居留时间,再次居留基本会给予2年~3年的时间。

(2)西班牙。根据西班牙法律规定,商业移民包括自雇商业移民、企业家移民及投资者移民。企业家移民所开办的企业必须是创新型企业或具有特殊的经济利益。如果申请者是在西班牙境外提出申请,首次只能获得1年期限的居留签证,且签证目的只能是准备开办企业的相关材料。企业家移民申请者应提交申请者及其家人在西班牙境内生活的资金及商业计划报告。在商业计划中,申请者须证明商业投资行为对西班牙经济有特殊的促进作用。材料应分别提交至西班牙经济和商业办公室及商业和投资总委员会。

根据西班牙法律规定,投资者移民指申请者在西班牙进行重大投资。重大投资除购买房产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投资行为:其一,至少投资200万欧元到公共债务;其二,至少投资100万欧元到西班牙的私有企业进行持股或参与企业经营,或是在西班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入至少100万欧元的资金;其三,在西班牙境内开展商业项目,这一项目能够创造工作职位,向社会提供的资金能够与社会发展目标相符,有着显著的科学或技术创新特征;其四,通过位于西班牙境外的公司进行投资,只要这家公司不是在离岸金融市场内即可,同时申请者直接或间接拥有绝对投票权,有权任命或免除大部分的公司董事会成员。[12]

(3)塞浦路斯。申请人至少投资200万欧元至塞浦路斯公司或机构的投资资金或金融资产,如债券、证券,投资行为至少持续3年。申请人还应提交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以及塞浦路斯证监会的确认信。接受投资的公司和机构应拥有塞浦路斯政府发放的执照,公司的投资行为应当只能用于促进塞浦路斯的经济发展。塞浦路斯财政部对投资移民申请者的商业计划拥有审批权。基金经理或审计人员应每年向财政部提供一份年度报告,财政部负责评估。

(4)塞尔维亚。经商投资移民的规定是投资移民申请者须向塞尔维亚经济部提交一份详尽的商业报告,通过经营企业年均至少应获得10万欧元的工资,并至少雇用4名塞尔维亚公民。项目通过政府的审核后,申请者能够直接获得塞尔维亚护照。[13]

(5)希腊。希腊投资移民中的投资活动是指战略性投资超过40万欧元并创造120个新的工作职位,或通过投资活动能够至少创造150个新的工作职位或保留600个工作职位,战略性投资超过150万欧元在产业园区或战略投资超过5万欧元用于发展商业园地。若在希腊境内的战略性投资超过1亿欧元,申请人则能够获得有效期超过10年的居留权。[14]

3.大洋洲地区

(1)澳大利亚。投资移民188签证是第一阶段的商业创新与投资临时签证[Business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Provisional)Visa],这都属于临时商业签证。申请条件包括申请者年龄小于55岁,特殊情况需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批准,移民分数至少达到65分,申请者具有成功的商业管理和投资背景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且需要获得澳大利亚一个州或地区政府的担保。188签证包括两个类别:商业创新和商业投资。签证持有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永居签证。商业创新与投资永居签证(888签证)是第二阶段的商业创新与投资签证,也是澳大利亚永居签证。申请者不需要提出新的移民意向书,但必须是商业创新与投资临时签证(188签证)主要持有人且没有参与任何不可接受的商业投资活动,同样,也需要由澳大利亚的一个州或地区政府提名。

商业创新类别,指申请者打算在澳大利亚建立和管理一个新的或现有的商业企业,申请者应亲自参与企业的管理,承担管理者的职责。申请要求包括:①申请者本人或与配偶共同合法拥有的家庭资产不少于80万澳元,并且在获得签证2年内通过合法途径转移到澳大利亚境内;②申请者在申请签证之前的4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2年其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50万澳元;③申请者在年营业额小于40万澳元的企业里至少占有51%的股份,在年营业额高于40万澳元的企业里至少占有30%的股份,在上市的企业里至少占有10%的股份;[15]④申请者需要有成功的商业背景,没有参加过任何非法的商业活动。

商业创新类别的第二阶段签证要求申请者在递交申请前2年里至少有1年在澳大利亚并持有商业创新与投资临时签证,即188签证。其他申请要求还包括:①申请者在递交申请前,其本人或配偶至少连续2年在澳大利亚的一个或两个企业中担任直接管理者;②企业的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澳元,含消费税须超过33万澳元;③申请者本人在一个或两个企业里拥有股份,在年营业额小于40万澳元的企业里至少占有51%的股份,在年营业额超过40万澳元的企业里至少占有30%的股份,在上市的企业里至少占有10%的股份;④与申请者相关的企业都要拥有澳大利亚商务号码(ABN),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全部的商业活动报告。未拥有其他888签证申请者或持有人企业的所有权,除非与其在该企业里有共同的利益且在递交申请前至少保持1年以上。另外,移民局还要求申请者满足如下条件:其一,申请者本人、配偶或者在澳大利亚共同拥有的净资产,即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万澳元;或申请者本人及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净资产不少于60万澳元。其二,在主要的企业里雇用至少2名全职员工,所雇人员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者是持有新西兰护照者,不允许雇用申请者的家庭成员。

澳大利亚投资移民的另一种签证类别是投资者签证(Investor Visa)。投资者签证又可划分为三类,即投资者、重大投资者和卓越投资者。投资者签证要求申请者须在55周岁以下并有意愿在澳大利亚至少投资150万澳元,申请者应具有真实的投资意愿并且在初步投资成熟之后仍保有意愿继续在澳大利亚投资。同时,申请者还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其一,在过去2个自然年中拥有商业或个人资产至少225万澳元;其二,在获得签证之前已经在澳大利亚联邦或州基金进行投资;其三,有3年经商或合法投资的经验,并且显示出高水平的管理技能;其四,在过去的5年中,至少具备管理一家企业并至少持有10%的股份或管理至少价值150万澳元的合法投资。[16]

重大投资者签证(Significant Investor Visa,SIV签证)于2015年7月1日起生效。重大投资者签证也被称为“500万投资移民”,此类签证更加侧重投资方向,对申请者没有年龄限制、英语能力要求以及移民签证系统的打分要求。该类签证要求申请者在澳大利亚至少投资500万澳元并具有至少持续4年的投资意愿。申请者应拥有至少500万澳元的合法财产并显示出真实和实际的承诺,每年至少会在澳大利亚生活40天。[17]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对500万澳元的投资作出了强制性的分配,即申请者必须按照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的比例和资金进行投资:至少150万澳元应用于管理获得澳大利亚政府认可的基金,从而投资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列出的新兴公司;至少50万澳元应进行风险投资和私有企业基金投资,用于扶持刚起步的私有小企业;至少300万澳元应投资于规定范围的资金管理的基金。澳大利亚政府考虑到若无行业限制地引入外资,可能会直接冲击本地房地产业并造成价格虚高的情形。因此,规定这一类投资申请者不允许直接向房地产行业进行投资,即使是间接投资房地产行业也有十分严格的规定。

卓越投资者签证(Premium Investor Visa,PIV签证)同样在2015年7月1日推出。获得卓越投资者签证要求投资金额为1500万澳元,投资领域必须为风投基金和新兴企业,并且投资者应当确保在签证持有期内将投资资金用于澳大利亚境内。[18]这一类型投资移民只能由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推荐,澳大利亚政府在调查核实后向受邀人本人发出邀请函。换言之,申请者不能主动申请这一类型的投资移民。这种投资移民启动机制,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澳大利亚政府并不单纯希望投资移民申请者通过大额资金换取澳大利亚的签证和身份。

综上可见,澳大利亚投资移民的类别非常广泛,包括金融、创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主四个子类别。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澳大利亚政府每年制定商业类移民配额的计划。对投资移民的审核,也是分为两个步骤,即首先获得临时商业类别签证,申请者通过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或不断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后,能够证明已经拥有成功的商业经营业绩或投资记录和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拥有企业中一定份额的股份和净资产后可申请永久居留签证。

(2)新西兰。①投资类移民第一种即投资移民I类(Investor Plus),适用于高额投资移民申请者,类似于澳大利亚的重大投资者和卓越投资者。申请者在新西兰投资至少1000万纽币,投资时间需持续3年,对申请者并没有无年龄、经商经验、结算资金以及语言要求。申请者进行投资后可以提交居留申请。②投资类移民第二种即投资移民II类(Investor)。2017年5月新西兰政府对此类投资移民的投资资金作出调整,从150万纽币上升为300万纽币,要求投资时间需持续4年。申请者年龄须在65岁以下且具备至少3年的经商经验,语言要求为雅思成绩应达到3分。[19]

4.南美地区

(1)阿根廷。根据阿根廷法律规定,投资移民申请者投资15万阿根廷比索(约14万欧元)于阿根廷的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申请者可获得为期1年的居留权,投资期限最高为3年,申请者在此期限内开展商业活动。投资移民申请人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报告,具体阐述如何在阿根廷开展相关的商业活动。规定还要求商业活动须发生在阿根廷境内并且具有实际投资的性质,以排除通过泡沫行业获得投资移民身份,同时申请者进行的商业活动必须能对阿根廷经济产生实际推动力。

(2)巴西。2017年5月24日,巴西政府通过第13.445号法律颁布了新的《移民法》,确立了巴西移民政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移民法》第3条对投资移民作出规定,允许接纳有利于巴西经济发展的移民。目前,巴西涉及投资移民的主要法律法规有《移民法》、2017年第11号和第13号法令,涉及投资资金、投资活动、监管部门、惩处措施等内容。投资移民申请者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要求的投资行为,没有创造一定数量的工作职位或达到一定的营业额,将会面临取消居留权的处罚。

对投资移民的审核,巴西劳工部将商业计划列为强制性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一份为期3年的商业计划,其必须涵盖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企业进行概括性介绍,如企业的具体地点、经营范围、所提供的服务、执行商业计划的时间和具体活动内容。第二部分是对企业实体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应对企业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解释、所包含的技术含量、是否已经得到联邦或地方政府的支持、合作伙伴、所希望开拓的市场以及商业发展战略。第三部分是对企业发展和营利的介绍,包括企业在未来3年内的发展计划,如将雇用的雇员、所支付的工资、投资计划、员工培训和资质标准。

巴西政府在2017年连续出台了三部涉及投资移民的法律和法令,可见政府对投资移民的重视,希望能够通过科学、合理的投资移民政策有效吸引投资者和资金以推动巴西经济发展。巴西政府依靠立法对投资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投资领域、投资期限都有明确的限制,对投资行为的性质和实际营利列明了实质性的监管要求。

(二)投资行为第二类:设立公司或企业

通过设立公司或企业进行投资移民是指申请者应当在移民流入国建立一个新的公司或企业。企业应当实际运营,营业额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同时这一企业还应创造和保持一定数量的全职工作职位。对工作职位的要求,有些国家规定须支付雇员符合标准数额的工资,有些国家要求工作职位只能面向移民流入国的公民或拥有永久居留身份的人员,以实现通过投资移民拉动当地就业率的目的。对于设立公司或企业的性质要求,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了设立公司或企业的运营领域,多为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兴行业,还有国家禁止投资移民的公司运营房地产业等,避免引发房产经济泡沫,给流入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1.北美地区

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投资移民政策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该省投资移民项目特点是以建立与运营公司为导向。申请者至少投资300万加元成立公司,至少创造5个全日制工作职位,且须雇佣加拿大公民或者永久居民。[20]更为重要的是,申请者需要获得一个省级机构的支持信,例如一个公司计划在安大略省某小镇建造一间酒店,需要有安大略省旅游局出具证明信支持在偏远地区建造酒店的计划,才能够开始申请。申请者是以该项目关键雇员的身份提出申请,并且这个职位必须是全日制、永久性的,即要求申请人全日制上班。申请人还要在项目中持股33%以上或者至少投资100万加元,全日制参与企业管理。安大略省的投资移民政策表明安大略省政府要求申请者必须在投资活动中积极承担管理或其他具体的职责,防止申请者单纯投资资金,而没有在当地开展商业活动。

2.欧洲地区

(1)奥地利。作为经济发达的国家,奥地利之前并没有颁发专门的投资移民法案及签证,对投资者也没有投资金额门槛和个人资质的要求,但移民申请者可以通过自我雇员方式获得奥地利居留权。根据奥地利《临时和永久居民法案》第60条的规定,如果其自我雇用行为能够至少持续6个月,可以颁发临时居住卡。[21]法律赋予了奥地利政府对投资者实施个案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政府认为投资行为符合奥地利利益,可以向申请者颁发临时居住卡。自我雇用人员所提交的签证材料除了基本材料之外,还应包括近期的税单、合同信、商业计划以及协议书等能够体现商业活动和保证6个月以上生活能力的相关材料。

而随着投资移民在全球的发展,奥地利也在移民立法上作出了相应改变,新增重大企业家计划以吸引投资移民。根据规定,申请者被奥地利政府认可,属于对奥地利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可以作为奥地利入籍法律的例外性规定,不需要满足在奥地利境内连续10年的居留要求,即可申请获得奥地利护照。对于重大企业家申请者的审核,奥地利政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其一,对奥地利经济发展作出显著的贡献,这种贡献并不简单地体现在捐赠了多少资金,主要在于能够给奥地利经济带来实际的推动力。其二,企业家本身必须承担积极的投资经商行为,如新开一个地理总部位于奥地利境内的企业或通过经营之前的企业并创造更多的工作职位。而一些消极的投资行为,如投资政府债券或购买房产则不会被认可。其三,企业家移民申请者应提交一份详尽的商业计划,须清晰且详尽地阐述将会在奥地利什么地方开展商业活动以及如何进行投资。其四,投资者应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良好品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文件。针对企业家移民,法律对申请者本人和附属家庭成员没有设定语言和奥地利国家历史知识的门槛。其五,奥地利政府对投资资金没有设定下限,但一般而言应达到200万欧元。[22]

企业家移民项目,一般需要12个月~18个月才能够获得批准,之所以需要如此长的时间,是因为奥地利政府的每一位部长都需要亲自对商业计划进行审核,有且只有每一位部长都认可企业家移民申请者提交的报告,并相信申请者有能力推动奥地利经济发展,才得以获得批准。

(2)爱尔兰。爱尔兰政府在2012年4月6日出台了针对非欧盟居民的投资移民法案。申请者第一次获得3年的居留期限,到期后将会获得2年的居留期限,到期后再自动获得5年的居留期限且不受次数限制。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为申请者须拥有200万欧元的净资产以及良好品格证明,企业类投资须达到投资金额100万欧元。但这一投资移民法案在出台之后,由于资金要求较高,并没有吸引大量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前来,未达到政府所期待的效果。2013年,爱尔兰政府作出了相应调整,将企业投资金额由100万欧元下调至50万欧元,力图吸引更多的投资移民申请者。

爱尔兰政府颁布的投资移民手册中规定了投资移民的申请方式、类别、审批程序、居住要求、归化及撤销身份等相关规定。根据爱尔兰投资移民手册中对投资企业的规定,申请者向爱尔兰一家企业至少投资100万欧元或在至少3年时间内投资多家企业共计100万欧元以上,所投资或新建的企业须在爱尔兰建立且其总部位于爱尔兰,投资申请者的投资须达到创造工作职位或保留职位的目的,如向离岸市场转移或通过减少员工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的投资都不被认可。同样,投资者通过商业或民用房产进行出租获利的行为也不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行为。通过这种投资方式申请移民,申请者还须提交一份详细的商业发展报告,明确表述如何通过企业运行获利并创造工作职位,这份报告也将公布在爱尔兰归化和移民服务局官方网站上,以向社会公众公示并接受监督。

由此可见,爱尔兰对“投资行为”的商业要求较高,通过立法形式强调了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商业能力的要求,避免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商业背景的要求沦为空谈。爱尔兰不允许投资移民投资房地产进行获利,以避免由于投资移民资金流入过热,诱发本地房地产出现泡沫性增长。

(3)爱沙尼亚。爱沙尼亚地属北欧,是北欧人口最少的国家,只有13万人口。爱沙尼亚政府认为,立足于爱沙尼亚的国家特点,投资移民政策应与本国状况相适应。[23]投资移民政策表现为更加注重本国的实际情况,并处理好吸引外资与有效管理之间的平衡关系。

目前,爱沙尼亚政府以企业家移民形式推出投资移民项目。投资移民申请程序由申请者,即企业家移民向爱沙尼亚政府发出申请信,表达希望获得爱沙尼亚有期限居留权的意愿,在申请信中应作出详细的商业计划,即将在爱沙尼亚境内建立并经营企业,表明申请者具有推动爱沙尼亚经济发展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者所创办的企业必须是外国企业的一家分公司、子公司、附属机构或其他与外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时,在申请信中,申请者还应提供与详尽的商业计划相关的信息和文件。投资资金方面的要求是,如果申请者是通过控股方式,至少需要在企业投资6.5万欧元;如果申请者是企业唯一的股东,则至少需要投资1.6万欧元。

爱沙尼亚投资移民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有:其一,投资资金金额要求较低。通过对投资移民的资金要求能够看出,资金设定的门槛较低,这一规定与爱沙尼亚国家小、国内市场有限的状况相适应。其二,注重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和能力。比较特别的一个要求是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应当是与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联系的公司,体现出爱沙尼亚政府希望能够通过国际化的投资行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其三,申请人身份信息登记完整。爱沙尼亚政府明确提出申请人应当进行身份登记,便于政府对申请人的信息和金融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管。

(4)拉脱维亚。拉脱维亚商业投资移民要求申请者至少购买价值18.8万美元的股权或将4.7万美元资金投资于公司。如果投资者是通过投资4.7万美元的方式投资公司,所投资的公司须在一个财政年度中至少缴纳3.76万美元的税款,拥有不超过50名雇员且年均营业额不超过130万美元。[24]申请者完成投资行为就可以通过商业投资者的身份获得拉脱维亚居留权。

(5)德国。2005年德国《居留法》规定,德国投资移民不仅适用于注册资金100万欧元的股份责任制公司的大额投资人,而且适用于注册资金为2.5万欧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小额投资人。申请者投资资金注册成立公司,确保公司成功运作至少3年,创造5个以上工作职位并顺利完成商业计划,每年提交正式财务报表。符合上述要求,申请者可以申请2~3年的居留签证。这种居留并不要求投资者有实际生活在德国的时间,但每年必须至少入境一次。

以注册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移民,要求申请人的年龄应在25~55周岁之间,且须提供无犯罪记录。上述投资移民方式对申请人的外语水平、学历都没有硬性要求,但是超过45周岁的申请人只有具备与年龄相匹配的条件时,才予以发放签证。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居留法》第21条第2段第2a款指出,凡在德国大学或高校完成学业的外国毕业生或持工作签证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法人签证。自主经营不需要遵循“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和满足当地(经济或就业)需求”的条件,但必须与大学所学专业或正在进行的科研领域相关。这就意味着给德国留学生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投资移民条件。

2017年在全球投资移民浪潮的推动下,德国对投资移民法律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允许高净值的投资者在德国至少投资20万欧元创办一家新的公司或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以获得居留权;二是允许自我雇用者或商业投资者,身份为企业主管、经理、法律顾问或公司持股人的申请者通过购买或创办公司、经营企业进行投资移民。这种投资方式的关键在于投资者的商业活动必须有利于德国经济的发展。投资资金至少为30万欧元~35万欧元,投资移民主管机关拥有对具体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在一些条件下允许投资房地产业。

(6)葡萄牙。葡萄牙《移民法》第89条和第90条第A款,分别规定了企业家投资移民和投资者移民申请葡萄牙居留的规定及相关权利。[25]根据葡萄牙法律的规定,企业家移民是专门针对希望在葡萄牙建立企业的申请者,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申请者是一名合格的企业孵化者。投资者移民申请方式共有如下几项:一是至少转账100万欧元至葡萄牙。二是至少创造10个工作职位。三是转账25万欧元以上至艺术产业,用于重建、翻新国家遗产。转账可以通过地方或中央政府、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国有基金或是用于公共产业的私人基金、地方协会等。四是转账35万欧元以上用于购买合法的投资资金或风险资金用于公司投资,在购买之时或5年内能够实现债务偿还并且至少其中60%的资金能够转化为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公司总部的商业活动;或转账35万欧元以上,用于建设或重建总部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商业公司,并至少创造5个永久工作职位。重建的公司应在至少3年内至少创造或保留5个永久工作职位。五是通过申请家庭团聚。以上数种申请方式,申请人都须提供无犯罪证明以及开展投资的宣誓证明。[26]证明内容为申请人将会遵守所有资金要求并在至少5年内在葡萄牙开展投资活动。同时,申请者应提交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单以证明没有负债,税单的开具时间须在提交申请前的45天以内。

(7)塞浦路斯。申请人至少投资200万欧元购买、建立或参加塞浦路斯的公司或商业企业。申请人须将资金依照投资计划转至塞浦路斯的公司。塞浦路斯财政部会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确定公司是否实际存在于塞浦路斯,是否有显著的商业活动并能雇用至少5名人员,被雇用人员须为塞浦路斯公民或欧盟公民,同时公司雇员还应在提交投资移民申请的5年内合法居住在塞浦路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塞浦路斯设立投资移民政策的目的是为保证投资资金在当地开展实际的商业活动,能为当地人解决工作,避免出现投资移民只是实现个人获利、所投资商业活动完全与当地商业实际相脱离的情形。

(8)俄罗斯。俄罗斯投资移民是指投资者对俄罗斯境内具有授权的合法俄罗斯法人进行投资,投资公司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亿卢布(约149万美元),投资者所投资的资金至少应该占到公司的10%。投资活动至少持续3年,所投资公司应依法纳税,每年缴纳税额不得少于600万卢布,并且这一缴纳税额不包括企业应缴纳税额也不包括退税额。同时,俄罗斯投资移民法律明确规定了投资移民只能以进行实际投资活动的方式开展。

3.大洋洲地区

(1)澳大利亚。商业投资类别,属于投资移民商业创新与投资临时签证(188签证)中的一类。申请条件同样包括申请者年龄小于55岁,特殊情况需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批准,移民分数至少达到65分,申请者具有成功的商业管理和投资背景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且需要获得澳大利亚一个州或地区政府的担保。(www.daowen.com)

针对商业投资类别,要求申请者计划在澳大利亚指定的州或地区进行投资,并且在投资后继续维持商业活动。申请要求包括:①申请者本人或与配偶在申请签证前的两个财政年度里至少拥有净资产225万澳元。②申请者须具有成功的投资和商业活动记录,在近五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一年直接参与管理150万澳元以上的投资;或者直接参与管理一个合格的企业,占有其中10%的股份。[27]③申请者须没有参与过非法的商业活动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投资和商业管理的能力。④申请者还需要提交承诺,在最初制定的投资期满以后能够继续维持在澳大利亚的商业活动。

商业投资类别的第二阶段签证是商业创新与投资永居签证(888签证)即澳大利亚永居签证。在第二阶段的签证材料中,申请者不需要提出新的移民意向书,要求申请者为商业创新与投资临时签证(188签证)主要持有人且没有参与任何不可接受的商业投资活动,同样,也需要由澳大利亚的一个州或地区政府提名。

商业投资类别要求申请者在递交申请前四年里至少有两年在澳大利亚并持有商业创新与投资临时签证(188签证)。申请条件包括:其一,申请者本人、配偶或者双方共同在澳大利亚拥有一个指定的投资至少4年;其二,主申请人4年内必须在澳大利亚居住满2年;其三,遵守澳大利亚相关的法律,包括税务、养老金、劳工保险以及其他与企业相关的法律;其四,没有参与不可接受的商业投资活动;其五,有在澳大利亚继续进行商业和投资活动的强烈愿望。

(2)新西兰。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同为大洋洲的代表性国家,但因国土面积小,新西兰本国常有自嘲——“这是一个容易被其他国家所忘记的国家。”但从移民角度而言,新西兰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国”。2013年新西兰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欧裔和其他”组别的新西兰移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75%。[28]

新西兰的投资移民包括经商创业类移民和投资类移民。两大类投资移民之下依据投资资金和投资活动的不同标准又规定了两种签证类型。

新西兰经商创业类移民中第一类为企业家工作签证(Entrepreneur Work Visa),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纽币。若投资人所创办的是IT或高新科技类的企业,则不对10万纽币的投资资金作强制性要求。这类签证适用于在新西兰进行商业经营的申请者。企业家工作签证是一个为期3年的工作签证,分两次授予,首次授予为期12个月的工作签证,开展商业活动后可再授予为期24个月的签证。持有企业家工作签证是获得经商创业类移民中第二类——企业家居留签证(Entrepreneur Residence Category)的前提。只有持有企业家工作签证且经营业务满2年的人才能申请企业家居留签证。申请人如果有破产记录或申请签证前5年内有失败的经营记录,以及任何类型的金融欺诈记录或商业违法行为都构成拒绝签证的条件。企业家居留签证适用于申请者具备了前期在新西兰经商的经历,且其所经营的生意属于具备出口潜力的、高速增长的创新型企业。申请者须投资50万纽币创造3个工作职位,在企业成功运营6个月后,申请人才有资格申请该签证。[29]

可以说,新西兰投资移民法律规范较为细致和严谨:其一,对投资行为、申请者背景与品格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二,对商业投资行为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如不允许投资移民投资房地产业,以防止因投资移民的资金哄炒对房地产业造成负面影响;其三,对投资资金来源作出了强制性的合法性说明要求;其四,根据新西兰政府官网的分类,投资类投资移民签证是单独的一类签证,不属于工作签证,因此对投资类投资移民签证的审查适用单独的审核标准。标准的特殊性体现在新西兰政府根据申请者的不同国籍和居住地,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略有不同。例如,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应通过税单等文件证明投资资金收入来源合法,也同时表明资产可以通过赠予方式获得,但赠予本身应是合法的。[30]

4.亚洲地区

(1)新加坡。作为亚洲地区的经济强国,新加坡是著名的“城市国家”,同样也是闻名的移民大国。事实上,新加坡能获得今天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成就与大量移民所作出的贡献密不可分。

新加坡投资移民政策历史悠久,如今新加坡投资移民被称为“全球投资者项目”,[31]投资移民方式中进行投资行为申请的规定是申请人至少投资250万新元成立一家新的企业,而且从投资之日起5年内不得撤出投资资金或转让相关股权,公司所涉及的领域应为房地产、建筑、汽车4s店以外的行业,如新能源、教育、电子、医疗健康、娱乐、生态能源等可持续发展或社会公益性行业。申请人须有3年以上的经商和企业主经历,还应向新加坡政府提供一份详细的5年经商计划,包括所雇用的员工、如何收益。新加坡政府对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投资移民申请者将获得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5年之后,申请人还应达到商业计划中所阐述的企业盈利。

(2)日本。根据日本《移民法》的规定,投资移民项目允许外国投资人、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通过投资一定金额的资金,获得有期限的日本居留权。

投资类居留签证又被称为“投资商业管理者签证”,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日本境内投资500万日元以上设立企业,在日本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店铺或者是拥有办公室。投资行为须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经营要求,即企业在运营1年届满前90天,该企业仍存在并运转正常。投资设立企业以后,必须开展正常的经营,每年必须要有一份经营决算报告,而且这个报告必须由日本政府公认的会计师出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须雇用2个以上的日本人。同时投资移民申请者,必须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日本从事经营业务。[32]对投资移民申请者背景的要求是,申请者应具有至少3年的经商经历或工作经验背景。投资企业实现正常运营并达到标准,投资移民申请者可以延期居留权,每次延期的有效期都是1年,连续获得10年延期后申请者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3)菲律宾。菲律宾政府在1987年通过《投资法典》正式实施投资移民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一定金额,在菲律宾创办企业,以实现推动菲律宾经济发展的目的。投资移民签证名为“特殊申请者居留签证”(Special Investors Resident Visa,SIRV),要求申请者年满21岁以上,至少投资7.5万美元在菲律宾新建企业或投资菲律宾境内的企业,包括购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33]申请人应通过材料证明投资活动是有利于菲律宾经济发展的。法律要求投资者在菲律宾境内有实际经营活动并能产生一定效益,但是没有对衡量经济效益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菲律宾政府明确规定,投资移民不允许投资批发业,也不允许以合伙或共有权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移民的领域包括政府公开名单中的项目、列入政府工业优先发展计划的项目及制造业或服务行业。

(4)印度尼西亚。根据印度尼西亚《签证法》第313条和第314条的规定,[34]通过投资移民签证,申请人最高可获得1年或2年的居留期限。2007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出台第25号法律,对投资移民的要求和条件作出了规定,投资移民只能够以商业活动的方式进行,投资者以创办或投资入股公司的形式,在印度尼西亚开展经营活动。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投资移民公司经营审核的重点是投资活动能否达到推动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的实效。同时,印度尼西亚投资移民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通过购买房产获得移民身份。

(5)韩国。韩国D-8签证要求申请者在韩国进行商业活动并至少投资1亿韩元,通过这一投资移民签证,申请者能直接获得永久居留权,申请者也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具有申请韩国护照的可能性。韩国《移民法》同时规定,如果申请人持有普通商业签证,也进行了同等金额——1亿韩元的投资,在韩国建立一个公司并与其他韩国公司有合作关系。此公司至少雇用5个韩国公民且至少创造3个工作职位,申请者在韩国至少居住5年也可以申请获得永久居留权。[35]

5.南美地区

巴西投资移民法律规定了投资移民项目中对投资企业的要求,投资者应至少投资50万雷亚尔(约13.5万美元)到巴西境内的企业,同时还应提供15万雷亚尔(约4万美元)的资金用于企业发展。所投资企业的性质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其一,接受投资、金融支持的企业应属于政府所扶持的高新企业;其二,企业应位于科技园区内;其三,企业应属于孵化器或产业升级器;其四,企业属于政府支持的项目;其五,所投资金有利于新兴企业的加速升级。[36]

6.加勒比地区

加勒比地区中也有国家推行投资企业方式的投资移民政策。以圣卢西亚为例,其投资移民法律规定了经政府批准的投资企业项目,申请者向经政府批准的企业项目至少投资350万美元并至少创造3个工作职位。企业项目由圣卢西亚政府指定,包括酒店业、游轮码头、农业种植业、制药业、基础交通设施建设、研究机构、大学。

(三)投资行为第三类:购置房产

当前,实施购置房产交易就能够获得居留权、永久居留身份及护照的投资移民政策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加勒比这两大地区。这两个地区的购置房产政策都具有鲜明的共同性,政策出台的目的是复苏当地低迷的经济,特别是房地产业。在细则方面,各国对所购房产的价格有不同的要求,加勒比地区对价格的要求相对较低,欧洲国家则会针对在境内不同地区购买房产制定不同的价格要求,对一些相对偏远的或农村地区,购置房产的价格要求更低。通过购置房产获得永久居留权或护照的国家普遍要求申请者必须持有所购房产达到一定年限,期满后不再对房产所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允许申请者对持有的房产进行交易。欧洲地区的一些国家,如希腊则明确规定通过购置房产这种方式不能够获得永久居留权,只能获得一定年限的居留权。

事实上,购置房产获得居留权或居留身份是投资移民制度中一个重大监管漏洞。在全球范围内,有不少贪腐或其他犯罪人员利用购置房产获得移民身份,或是牵涉其他犯罪,如葡萄牙爆出全国范围的移民局受贿丑闻,又如加勒比地区数个国家都有犯罪嫌疑人通过购置房产获得护照的案例。为什么原本希望拉动当地房地产及经济复苏的投资移民政策,会频繁被不法人员利用,造成监控空白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投资移民流入国政府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大程度地吸引外来资金,拉动本地经济发展,却对资金来源采取了放任不管或不严格管理的态度,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就留下了监管空白点,使得大量来源渠道不明确的购房资金得以顺利入境。而且,不少国家不仅在立法设计上欠缺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强制说明,也没有在资金监管方面对转账和购房支付方式作出进一步规定,对资金来源、转款方式等与资金链金融交易相关联的信息完全处于空白监管或无法实现有效监管的状况。其二,对购房者的身份核实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从经商技术性角度而言,购置房产并不需要绝对的经商管理能力。因此,在购置房产的投资移民政策中,对申请者的身份背景进行严格且谨慎的调查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就实践而言,如果缺乏多部门的协调合作,一国移民主管机构也很难对外国购房者的身份进行谨慎调查。对外国购房者身份背景的调查是对一国的整体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一国相关主管机构能够建立顺畅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制度化的合作实现对移民入境人员信息的监测。其三,相关中介行业的疏忽或放任态度,给非法资金的流入创造了更大的空间。

1.欧洲地区

(1)西班牙。2013年9月19日,西班牙议会以第14号法律对《外国人在西班牙的权利与自由融入法》作出修订,正式通过了“购房移民”的新法律。这是西班牙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购房投资移民的概念。根据此法规定,购买房产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应在西班牙境内购买至少50万欧元的房产,同时在西班牙银行存入3万欧元作为生活保障金。对投资移民申请者的一般性管理,除了达到房产的购买价值金额,其他条件仅包括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提供健康体检证明及购买西班牙医疗保险;没有对申请者的年龄上限及学历、语言、经商背景提出相应的要求。

西班牙购房投资移民申请者应确保在2年的居住期间达到一定时长的居住要求。具体而言,在持有居留卡期间,申请者每年需在西班牙居住满6个月。申请者投资10万欧元以上的房产须至少持有5年后方可申请永久居民。根据西班牙法律规定,申请者若申请永久居留权与西班牙国籍,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都必须实际生活在西班牙境内,申请永久居民时,申请者需要前5年每年住满半年,且5年内累计住满4年2个月。除了申请者本人可获得居留身份之外,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都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同时获得居留权。同时,法律规定申请者在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前不可以出售房产,持有居留卡满10年方可申请加入西班牙国籍。

对于购买房产的投资移民者,西班牙政府把资金要求和投资者的专业技能要求放在同等地位上,并且可以用资金作为替代条件申请投资移民,这给大量非商业专业化人士提供了通过投资移民渠道进入西班牙的可能性。购买房产的投资方式简单,对投资者的商业能力欠缺法定要求,对资金的监管又没有开辟专门的渠道,宽松的政策使得购房投资移民推出后申请人数大量增长。自西班牙政府2013年颁布这一政策以来,截至2017年年底,共发放2236份“黄金居留”签证,累计获得超过2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来自俄罗斯和中国的投资移民占据了59.4%的投资额。截至2017年4月,共714名中国申请者获得“黄金居留”签证,投资资金约7.16亿美元;俄罗斯投资移民则带来了将近5.67亿美元的资金。[37]

(2)葡萄牙。葡萄牙移民法律规定,购买建筑年限超过30年的或位于农村需要返修的价值在35万欧元以上的房产,或是在葡萄牙购买价值在50万欧元或以上的房产可获得居留权。

(3)希腊。根据希腊法律规定,申请者以私人身份或通过合法公司在希腊境内购买25万欧元的房产,进行等额投资至少10年或至少租用10年的酒店设施或翻新旅游产业,经过希腊政府认可和审核,申请者可以获得5年居留权。但是,希腊政府规定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投资移民无法获得希腊护照,只能是以每5年续居留权的方式获得在希腊居住的权利。希腊政府对购买房产获得居留权申请者的商业背景、在希腊境内的居住时间和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都没有作出要求。

希腊的购房投资移民政策有着很强的导向性:其一,目的是推动本国低迷的经济。在金融危机中,希腊首当其冲,加之国家本身经济实力并不十分雄厚,因此,国家整体经济受到明显影响,失业率居高不下。出台投资移民政策能够尽快吸引外资,拉动本国经济发展。其二,希腊购房投资移民政策是“黄金居留”签证的主要代表,其他欧洲地区国家随后出台的“黄金居留”签证,在规则细节上都有着很明显的相似性。这些购房获得居留权的政策都是针对非欧盟公民,以购买房产的方式,并强调拉动旅游业的发展,专门设立了针对旅游业的投资资金流入。其三,吸引高额投资者意图明显,对高额投资者给予了长期有效的居留权利。

(4)塞浦路斯。2009年2月,塞浦路斯内务部颁布新移民条例,允许在塞浦路斯购置不少于30万欧元房产的非欧盟居民直接获得永久居民的身份,塞浦路斯这种通过投资当地房产即能获得护照的投资移民也被称为“黄金居留”签证。2016年9月13日,塞浦路斯政府对投资移民项目要求作出修订。截至2017年5月30日,通过“黄金居留”签证,塞浦路斯政府在过去的一年中就已经累计获得了高达40亿美元的资金,这一数据占了塞浦路斯当年1/4的GDP。获得塞浦路斯“黄金居留”签证的人群,俄罗斯公民占据了绝大多数,2016年塞浦路斯发放了2000份投资移民护照,其中将近一半是俄罗斯公民。[38]“黄金居留”签证是塞浦路斯政府在当地房地产业濒临崩溃时推出的一项重要投资政策,显然收到了极好的效果,不仅给当地房地产业带来强大的推动力,也给本国经济打入了一支“强心针”。

塞浦路斯投资移民项目由内政部发布,对投资移民的投资标准、条件及惩处措施作出了规定。申请者若违反了相关条件和要求,即使符合投资要求也会面临撤销护照的处罚。购买房产的投资标准是申请人至少投资200万欧元购置房产或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用地或旅游用地及其他用地。需注意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购买房产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一份投资计划,表明所购买的土地会投入使用,避免土地被购买后处于闲置状态。由此可见,塞浦路斯政府希望通过投资移民的流入,拉动房地产业及一系列产业的发展。

(5)马耳他。马耳他属于大陆法系国家,1964年《宪法》是马耳他的最高法律,该法律对马耳他护照和移民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马耳他移民法律体系包括《公民身份法》《移民法》《难民法》《雇用和工业相关问题法》《收入税法》《高度职业化人群法规》《退休项目法规》,以及2013年《全球居留项目法规》、2014年《居留项目法规》、2015年《居留和签证规则》、2014年《个人投资者项目法规》。除此之外,作为欧盟成员国,马耳他也遵行欧盟出台的移民法律规范。

马耳他以离岸金融的优势吸引了大量外资。投资移民方面,自2013年起马耳他政府基本每年都会发布新的投资移民法案,通过不同投资形式和方式以力图吸引更多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和投资资金的到来。

与其他欧洲国家相似,马耳他投资移民项目也是面向非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所发布的。马耳他永久居留可以通过两种投资移民项目获得——“2013年全球居留”项目和“黄金居留”签证项目。“2013年全球居留”项目要求包括:其一,投资者以工作签证居住在马耳他,申请者应满足工作签证的要求。但这种工作签证并不实际要求申请者在马耳他从事具体工作,只需要申请人持有工作执照。其二,申请者须在获得签证12个月内在马耳他购买或承租房产并每年缴纳15万欧元的税款。申请者所购买的房产价值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价格要求,最少应达到25万欧元。如果申请者是承租房产,则每年至少须达到8.75万欧元的租金。“黄金居留”签证是马耳他政府于2015年推出的投资移民项目,申请者条件包括:其一,申请者应年满18周岁,拥有有效旅行证件和覆盖全球的医疗保险;其二,申请者应履行30万欧元的捐赠;其三,申请者应证明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满足其在马耳他的生活费用,不需要马耳他社会福利体系的帮助;其四,申请者必须证明在马耳他境外每年至少有10万欧元的收入或拥有至少50万欧元的净资产;其五,申请者还必须在马耳他购买不低于27万欧元价值的房产,或是承租一定价值的房产;其六,申请者须完成政府指定的25万欧元国债投资,在获得居留身份后至少持有5年。[39]

(6)拉脱维亚。拉脱维亚位于东北欧,属于经济发达国家,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2007年12月21日成为申根公约成员国。拉脱维亚政府在2010年7月正式推出投资移民项目,允许外国人通过购买位于拉脱维亚境内的房产、投资拉脱维亚境内的公司、进行金融投资这三种方式获得拉脱维亚的居留权。实际上,2002年拉脱维亚《移民法》就规定,允许外国人通过在拉脱维亚境内购买居所获得最高5年的居留权,5年之后有权申请永久居留,10年后可以申请加入拉脱维亚国籍。2010年拉脱维亚政府引入投资移民法案及移民法修正案,删除了在申请永久居留权或护照时要求申请者在拉脱维亚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要求。拉脱维亚政府对申请者购买不同地区房产作出了不同的金额要求,如在首都里加购买的房产价值不能低于18.8万美元,在其他地区则不能低于9.4万美元。房产必须是从拉脱维亚公民或注册于拉脱维亚的法人、欧盟公民、拥有拉脱维亚永久居留权的人处购得,[40]排除了从外国人手中购买房产获得拉脱维亚投资移民身份的可能性。由于缺少对申请者实际居住时间与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的监管要求,拉脱维亚投资移民项目未能达到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及资金的有效监管。2018年欧盟对各国投资移民项目评估后发出的监管不力的警告名单中,拉脱维亚购房获得居留权的投资移民政策也位列其中。

(7)塞尔维亚。塞尔维亚购买房产投资移民的规定是,申请者购买至少价值25万欧元通过政府认证的房产并至少持有5年。

2.加勒比地区

(1)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希望通过投资移民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发展,修订了投资移民法案,引入了购买房产获得投资移民身份的项目。要求申请者购买属于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指定项目的房产,这些项目由政府的投资移民部门公布。圣基茨和尼维斯投资移民的房产投资入籍方式,可分为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两类。独立产权类是指投资移民申请人至少向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不低于40万美元的房产且须持有房产至少5年。共有产权类是指投资移民申请人每人至少投资20万美元购买共有产权房,所投资的房产本身价值不得低于40万美元并须持有共有产权房至少7年。

(2)安提瓜和巴布达。移民政策为指定房产项目投资。该项目要求申请者购买当地指定的房产且价值应为40万美元以上。申请者获得公民权和护照后必须仍然持有房产超过5年零90天,5年内不允许投资者出售该房产。

(3)多米尼克。根据多米尼克《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投资房产入籍方式下,申请者须购买价值20万美元以上经多米尼克投资入籍局认可的房地产项目,申请者应至少持有房产3年不得转让;或以共同购买的申请方式,即两个申请人各投资10万美元。由多米尼克政府以内阁决议的方式决定哪些投资金额及项目符合“实质投资”标准并合乎投资移民计划资格。

(4)格林纳达。格林纳达政府于2013年8月29日通过《投资移民身份法》,该法第15条规定,申请人投资15万美元至格林纳达国家发展基金(NTF)或购买当地35万美元以上的房产,可获得格林纳达护照。

3.亚洲地区

以韩国房产投资为例,申请者需投资50万美元或5亿韩元以上购买所规定的房产,可以获得韩国的居留权。所购房产应属于依据《建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开发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229条的规定,获得道知事批准的开发区域内的房地产,以休养为目标的休养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停留设施。申请者取得居留权时,本人及配偶在韩国或海外还应拥有3亿韩元以上的财产。[41]

(四)投资行为第四类:投资国债、基金

这一投资移民方式为投资移民申请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额的国债或基金获得移民身份,对移民申请者的背景一般不作要求,也没有对申请者的经商或管理经历的要求。在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要求上,有些国家规定申请人应提供合法来源的说明,有些国家则未作要求。对购买国债和基金的金额,不少国家会规定多个档次,购买更高金额的申请人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优惠条件,如不附加语言、年龄等一般性条件。有些国家会对购买国债和基金能够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进入二级市场作出明确规定,以此保证投资资金始终持有规定数额的证券或基金。

1.匈牙利

2013年4月,匈牙利政府在驻中国大使馆启动了购买国债获得匈牙利永久居留权的投资移民项目。项目首期在中国配额1000份,仅7个月就全部使用完毕。匈牙利对购买国债进行投资移民申请者的要求是,非欧盟居民投资25万欧元(自2015年1月1日起上涨至30万欧元)购买匈牙利国家特别债券基金,投资期为5年,5年后返还本金无利息;或者是投资者一次性支付15万欧元但无返还。申请者还须作出承诺在第一次获得永久居留权的45天内还会购买同等价值的国债。通过购买国债,申请者可以直接获得永久居留权且没有其他移民法上的规定和限制。

事实上,匈牙利对购买国债投资移民申请者的监管力度非常弱,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和资金来源都没有任何的调查措施或强制性要求。唯一的惩处措施是申请者若在获得居留权的45天内没有进行实际投资,会面临撤销身份的处罚。除此之外,对申请者的身份背景和投资资金来源再无其他监管手段和方式。

项目缺乏透明度、监管宽松且不对投资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核,这无疑给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等一系列犯罪活动打开了前往匈牙利的大门,因而饱受国内外批评。2017年4月初,因匈牙利国内反对党认为投资移民签证与腐败犯罪紧密联系,匈牙利政府最终关停了投资移民项目。尽管如此,在2018年欧盟发出的投资移民监管不力警告名单中,匈牙利仍在其中,可见利用投资移民项目实施腐败及其他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会随着投资移民项目的结束在短期内就完全消失。

值得注意的是,匈牙利对投资移民的推动力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018年匈牙利一家名为Ajax的软件公司向世界呈现了一种最新型的投资移民方式,即护照币(Citizenship Coin),这种护照币是专门为投资移民产业而设计的,包括美国EB-5投资移民签证、加勒比地区投资移民护照都可以通用。根据研发者介绍,使用这种护照币能够让投资者立即实现对任何一种投资移民项目资金的支付。[42]同时,护照币不同于比特币,它具有稳定的汇率。现阶段,1护照币可兑换1欧元,并能够提供一次最大支付1亿欧元甚至更多的数额。护照币的交易遵循KYC/AML规则。[43]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因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是洗钱和黑市交易等违法行为的重灾区。交易平台作为兑换加密货币和资金流入市场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不少国家监管机构要求其添加KYC/AML规则。这种新型的护照币的问世显然对投资移民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使用电子货币交易获得投资移民身份的申请者进行有效监管,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鉴别和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甄别提出了新的要求。

2.英国

图18 英国投资移民数据(2008—2017.3.31)[44]

相比于企业家投资移民,英国投资者签证在投资移民计分系统中,删除了对语言和居住时间的要求。投资移民申请者应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即200万英镑的资金,并将投资资金用于购买英国政府规定的金融产品,直接能够获得投资移民在移民计分系统中要求的分数(75分)。投资标的包括英国政府债券、英国注册公司活跃的和可交易的股票资产和贷款资产;不允许投资的领域主要是房地产投资、房地产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一般而言,申请者首次获得3年4个月时长的居留,再次续居留是2年至3年时间。

2014年英国政府对投资移民政策中的投资者签证进行修改,在200万英镑的投资方式中,要求200万英镑全额投资在指定的方式,比如国债、公司债、股票以及英国公司,取消之前投资额中25%可用于购房或定期存款的选择。此次修改法案,英国政府为了吸引高资产人士,又推出了针对高额投资者的项目:投资500万英镑或投资1000万英镑。这两个投资移民项目要求申请者从政府所认可的银行购买500万英镑或1000万英镑英国国债。

3.爱尔兰

在爱尔兰,申请者须至少投资100万欧元的移民基金且至少持有3年。爱尔兰归化和移民服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投资移民允许购买的移民基金。申请者持有的投资移民基金不允许进行任何的股票交易。对基金从业者的要求是,基金和基金经理人都应遵循爱尔兰中央银行所规定的行业准则。基金经理人必须已经拥有管理合规基金的记录,才能够作为投资移民基金的经理人。申请者持有基金5年之后,有权继续申请居留,应通过经理人或账户的交易信息提供证据,以证明在过去的5年间投资一直在进行中,否则都将面临居留权立即被撤销的处罚。

4.圣卢西亚

加勒比地区的圣卢西亚规定,申请者购买50万美元无息政府债券,5年之后偿还也可直接获得圣卢西亚护照。

5.新加坡

新加坡要求通过基金进行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应至少投资250万新元至“全球投资者项目”所批准的一个基金,这个基金将会注资到一个新加坡政府持股的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申请者只需投资法定资金数额而不需要满足其他投资移民方式中对经商的要求。

(五)投资行为第五类:现金捐赠

以现金捐赠进行投资移民是指投资移民申请者通过向移民流入国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就能够获得投资移民的身份。这种投资移民方式以加勒比地区为代表,根据加勒比地区各个国家投资移民法的规定,申请者向指定的基金捐赠一定数额的美元,就可获得永久居留权或护照。

由于现金捐赠模式中投资行为以直接缴纳现金的方式出现,一旦移民流入国在投资移民立法规定中缺乏对资金来源及资金链的严苛审核,无疑会给贪腐及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打开了转移非法资金、转换身份的便捷之门。因此,国际社会对通过现金捐赠即能获得护照的投资移民政策普遍持批评态度,强烈呼吁移民流入国应当加强对资金链的审核,达到谨慎审核的监管标准。

1.欧洲地区

欧洲地区中有些国家实行现金捐赠获得投资移民身份的政策。如爱尔兰,投资移民申请者可通过一次性捐赠至少50万欧元获得投资移民身份。但是,爱尔兰政府对捐赠现金的领域有明确要求,须将资金捐赠于艺术、体育、健康、文化或教育等有助于爱尔兰公共设施发展的公益性行业。投资移民申请者不能通过这种捐赠获得任何回报,若是以5人以上的团体形式捐赠某一个特定项目,投资资金可以降至40万欧元。通过捐赠形式的投资,同时也要提供商业计划,主要阐述如何实施对公益项目的捐赠行为。[45]其他国家也有一些类似于现金捐赠的投资移民方式,如拉脱维亚的金融投资,投资移民申请者需至少存入37.7万美元至拉脱维亚的信用账户且5年内不得取出,申请者可获得居留权;塞尔维亚规定投资移民申请者至少向“政府发展”基金捐赠10万欧元。

2.加勒比地区

在加勒比地区,数国都认可并实施现金捐赠投资移民的方式。而且,这一地区现金捐赠投资移民的要求数额偏低。特别是近两年,加勒比地区不少国家还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即降低资金要求门槛,扩大申请人家属范围,甚至取消了对附属申请人的年龄限制,[46]使得通过现金捐赠卷入非法资金和人员的可能性变得更大。

圣基茨和尼维斯近些年对投资移民政策修订频繁,修订方向集中体现为降低投资移民资金门槛,下调投资移民所需费用,扩大家庭附属人员年龄范围。根据圣基茨和尼维斯之前基金捐赠入籍的规定,申请者向圣基茨和尼维斯糖业多元化基金会(SIDF)至少捐款25万美元,可获得圣基茨和尼维斯国籍。2017年9月,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推出“圣基茨和尼维斯国家援助基金”,申请人向此基金至少捐赠15万美元就能够以投资移民形式获得护照,降低了之前规定的25万美元的投资移民资金标准。“圣基茨和尼维斯国家援助基金”政策在2018年3月31日结束,圣基茨和尼维斯总理随后立即宣布将推出另一个名为“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优惠政策,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仍旧保持了15万美元的投资资金标准。2018年4月4日,圣基茨和尼维斯移民局发布了2018年第7号法案,重新修订了圣基茨和尼维斯投资移民法律。[47]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通过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房产投资的方式和可持续基金项目。从这些修订能够看出,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对吸引投资移民的意愿是非常强烈的,不断扩大投资移民的范围。但随着范围的扩大却未能配套以适当的尽职调查内容及程序,投资移民项目被贪腐犯罪或其他犯罪利用的可能性随之增大。

2013年,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公布了投资移民政策,并于2014年正式实施。投资移民项目规定,申请者通过现金捐献20万美元可直接申请加入安提瓜和巴布达国籍。2018年6月,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议会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即申请者可以以比特币及其他电子货币的方式进行投资移民,这也使得安提瓜和巴布达成为国际社会中首个允许通过电子货币进行投资移民的国家。[48]

安提瓜和巴布达的现金捐赠投资移民规定为向安提瓜和巴布达国家发展基金(NDF)至少捐款20万美元以上。在加勒比国家推出投资移民优惠的大浪潮中,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也没有落后。2017年10月1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宣布将捐赠投资移民的门槛下调至10万美元,以更低廉的投资移民资金力图吸引更多的外国移民申请者前来。

圣卢西亚政府于2015年10月1日颁布投资移民政策,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现金捐赠的投资移民政策规定申请人向圣卢西亚国家基金(NEF)捐赠,投资资金标准为单个申请人10万美元。2016年圣卢西亚政府对投资移民法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于2017年1月1日生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申请者须提交证明其至少拥有300万美元资产的要求,以及之前圣卢西亚投资移民委员会规定最多接收500名投资移民的数额限制,新增了购买政府国债的投资移民方式,进一步降低了对附属申请人投资资金的要求。[49]圣卢西亚政府对投资移民法律进行修订的目的非常明显,即进一步加强投资移民政策的吸引力,以更加多元化的方式和更为便捷的程序力图吸引更多的申请者前来。

加勒比地区的国家作为推行现金捐赠投资移民的典型代表,宽松的监管姿态及较为低廉的投资门槛使得投资移民政策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不可否认的是,面对投资移民政策被不法人员利用的问题与困境,加勒比地区国家也在积极调整其监管手段与方式,如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以加强对投资申请者的背景核查。

(六)投资行为第六类:混合投资方式

混合投资方式一般是指一国政府公布的投资移民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投资方式,如设立企业、投资、购买债券等形式,投资移民主管机构允许申请者同时选择多种投资方式,并达到投资资金的总体要求。

以塞浦路斯投资移民的混合投资方式为例,申请者可以通过购买债券、投资或设立公司这三种投资方式进行混合投资至少200万欧元。但是,其需购买指定的国家债券、政府债券且所购买的国债和债券不允许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混合投资方式被视为投资移民目的国给投资移民申请者提供的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也符合许多经商、投资行为人的习惯,不把投资行为局限于单一的领域。混合投资方式不仅能够让申请者获得投资移民身份,从投资经商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对申请者提出了相对较高的经商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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