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调解型程序及其发展与对抗体制的联系

调解型程序及其发展与对抗体制的联系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类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主要包括调解、微型审判模式、简易陪审审判模式和争议审查委员会审查模式。[11]近年来这种调解模式在美国得到了大力的提倡,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对抗体制联系起来。传统调解的程序会遵循一些全国性机构所设立的规则,如美国仲裁协会所设立的调解规则。[13]3.简易陪审审判模式简易陪审审判模式也属于调解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一种,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该程序是由法院予以主导的。

调解型程序及其发展与对抗体制的联系

调解类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主要包括调解、微型审判模式、简易陪审审判模式和争议审查委员会审查模式。

1.调解

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协调下,争议双方当事人申明自己的观点,就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共同创造解决争议的选项,在互相妥协和让步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调解模式所体现的思想与体现西方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诉讼对抗体制有很大区别,体现了合作的集体主义思想。[11]近年来这种调解模式在美国得到了大力的提倡,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对抗体制联系起来。因为自然资源纠纷所涉及的是有关社会各阶层利益和复杂的个人利益,单凭法院的一纸判决很难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调解更能和谐地协调该类型争议中的各种人际关系

2.微型审判模式

微型审判模式的程序有别于传统的调解模式。传统调解的程序会遵循一些全国性机构所设立的规则,如美国仲裁协会所设立的调解规则。而在微型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可以灵活地自主设定调解程序,这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将程序持续时间设定为一个期限,保证纠纷解决的及时性。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证据收集,然后双方将证据以文件的形式予以交换。第二个环节是双方质证,这一环节中的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双方有决定权的高级主管或代表和各自的法律代理人,以及由他们共同选择指定的中立第三方代表。质证期间,双方的法律代理人会根据案情和自己的分析,陈述对争议焦点的看法和主张,除了依据案件事实外,双方主张的依据还包括类似侵权案件的判例和由这些判例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具有决定权的双方主管会权衡质证期间各方面的信息作出是否谈判的决定,如果具有可行性,双方会互相让步,妥协后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暂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中立第三方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双方当事人会根据第三方的评估意见再次决定是否妥协。[12]当事人在对程序进行规定时往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证据收集阶段,对对方信息收集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除非是对于质证阶段非常重要的证据收集,这样就不会延缓证据收集程序的进行,而对于证据收集权利的限制所引发的争议,由中立第三方作出咨询意见;二是争议当事人应对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分担达成协议,如果没有达成协议,而且最终结果由诉讼方式解决,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关费用;三是在质证阶段开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争议的基本资料提交给中立第三方,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互换在质证阶段所需要出具的资料;四是质证程序不适用证据规则,当事人双方所陈述的材料的范围不受限制,中立第三方在质证阶段不得限制当事人的陈述,但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了解案情,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领域专家咨询专家意见;五是质证阶段的内容具有保密性,质证阶段的相关文字资料、当事人陈述、中立第三方的咨询意见都不得在之后的纠纷解决程序如仲裁、诉讼或其他程序中作为证据;六是对于中立第三方的选任,中立第三方应当具备独立公正的条件,其在程序进展中的权力也应当予以规范,不得擅自超越被授予的权力范围。[13](www.daowen.com)

3.简易陪审审判模式

简易陪审审判模式也属于调解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一种,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该程序是由法院予以主导的。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39条和第83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建议适用陪审团制度来解决纠纷。[14]这种纠纷解决程序在1980年首次使用,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向陪审团陈述案情并且出示证据,可以出具相关证人证言。陪审团根据律师的陈述对案件作出具有建议性质的裁决(Advisory Verdict),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裁决或者把该裁决作为进行和解的基础。[15]这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组建陪审团。在证据收集阶段结束以后,在正式审判开始之前三天,由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一般是由律师向法院提交相关问题的意见,然后从法院提供的十人以上的陪审团名录中选择陪审员组成案件的陪审团。在陪审团名单确定之后提交给每位陪审团一份案件情况说明书。第二个环节是提交证据。由双方代理律师向陪审团提交证据并向陪审团当面陈述,可以同时提交证人证言文件,但证人在此环节并不出庭作证。代理律师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必须援引已经提交的相关证据。第三个环节是陪审团评议和裁决。在代理律师完成案件陈述和最后总结之后,陪审团将退席,在与外界隔绝的条件下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评议,并作出裁决。陪审团在此时作出的裁决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意裁决(Consensual Verdict),另一种是单独裁决(Individual Verdict)。[16]律师可以请求陪审团将合意裁决作为一个判定案件事实的终局性裁决,法院可以该终局性裁决为基础进行判决。如果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是单独裁决,并没有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趋向,那么该裁决可以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基础。简易陪审审判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侵权类型的损害赔偿诉讼、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以及反垄断案件的诉讼。[17]

4.争议审查委员会审查模式

争议审查委员会审查模式是一种技术性专家参与的纠纷解决模式,最早是从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模式中演变出来。[18]该争议审查委员会是由工程承包商和发包商在签订建筑合同时为了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而约定的,由双方共同指定三个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确定方法与传统的仲裁委员会组成方法类似,由双方各指定一名委员,然后由指定的两名委员共同推选第三名委员。该委员会的特点是在整个过程持续期间经常举行会议,由双方当事人定期向委员会提出所发生的任何争议问题,委员会听取当事人的报告和工程实施进程中有关争议的各方面信息,以便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一旦争议发生,掌握相关技术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争议事实比较清楚,而且不必再花费多余时间进行取证调查,从而能够及时作出判断。因为争议审查委员在工程实施期间属于常设机构,除了能够对已经发生的争议作出判断,还能够预防相关争议的发生,因此,争议审查委员会模式在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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