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主体分类与权利差异

著作权主体分类与权利差异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部分。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同时拥有全部著作人身权和全部著作财产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权利与著作权的内容完全一致。外国著作权主体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外国其他组织以及无国籍人或组织等。由于著作权的地域性,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在著作权的法律待遇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著作权主体分类与权利差异

著作权主体的确定既是作品商品化的基本条件,又是著作权纠纷仲裁的根本前提。根据权利获取的方式,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权利的完整程度,可以分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著作权主体;根据权利主体的国籍,可以分为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所谓原始主体,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原始主体即为作者。所谓继受主体,是指未进行作品的直接创作,而是通过受让、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主体的主体资格是基于创作行为而直接产生,原始主体的产生与著作权的取得具有时间上的同步性;继受主体的主体资格是基于受让、受赠、继承等行为而产生,继受主体的产生则以著作权的事先存在为前提,以权利主体的事实转换为条件。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部分。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同时拥有全部著作人身权和全部著作财产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权利与著作权的内容完全一致。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相对于完整的著作权主体而言的,指的是仅拥有部分著作人身权或部分著作财产权的主体,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拥有完整的著作人身权和部分的著作财产权的主体、拥有部分的著作权人身权和完整的著作财产权的主体、拥有部分的著作人身权和部分的著作财产权的主体。(www.daowen.com)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和外国著作权主体

内国著作权主体包括本国公民、本国法人或本国其他组织。外国著作权主体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外国其他组织以及无国籍人或组织等。由于著作权的地域性,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在著作权的法律待遇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法》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第一,公民、法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与国家,国家即为著作权主体;第二,公民死亡时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三,法人终止,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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