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表责任的比较分析及优化方案

代表责任的比较分析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替代责任理论的分析逻辑仍然对法国法具有不容小觑的影响,尤其是在对法国刑法中企业主的刑事责任构建方面。因此,虽然应当由法人机关或代表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求继续存在,但根据犯罪性质,这点要求被直接推定成立。据此,美国率先将企业刑事责任的范围延展到以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另一方面,刑法中若采用身份等同责任论,则法人和自然人责任之间的

代表责任的比较分析及优化方案

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体系中,将犯罪行为归责于法人刑事责任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替代责任”,即他人责任,源于早期英美法判例,由民事责任推演而出;“身份等同责任”,即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构建属于法人的刑事责任;“组织体责任”,则建立在法人结构功能缺陷而成立法人独立过错的基础上。法国刑法的规定似乎为上述三种模式都提供了解释可能。若强调犯罪行为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实施,其则更接近替代责任;若认为两者并存,缺一不可,法国法则选择身份等同责任;若认为后者可吸收前者,法国法则更接近组织体责任论。

1.代表责任对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否定性继受

替代责任理论最早见于1846年英国女王诉北方铁路公司案(Queen v.Great N.OF Eng Ry.)中,审理法官引用侵权法中的替代责任,以被告企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16]美国刑法界以此为借鉴,逐渐建立起“仆人过错主人责任”为原则的公司责任论。依据替代责任论,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有两项条件:雇员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在雇佣规定的范围内。该理论无需证明法人自身过错这一极端困难的问题,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操作十分简易。但是,这同时也限制其适用范围,英美的判例长期否认企业可以实施以故意或过失等主观罪过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直至20世纪初期,都将企业刑事责任限定在违反法定义务(nonfeasance)、刑事违法行为(criminal malfeasance)以及刑事滋扰罪(criminal nuisance)等严格责任犯罪的范围内。

替代责任论对世界范围内法人刑事责任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功不可没的开创性作用,其产生与当时公司企业初步发展的现实情形直接相关,又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密不可分。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法国刑法中丝毫不存在适用替代责任的可能,因为它与个人责任原则相背离。事实上,法国20世纪90年代最终正式引入法人刑事责任机制也是得益于以替代责任为基础的身份等同责任理论的长足发展。但是,替代责任理论的分析逻辑仍然对法国法具有不容小觑的影响,尤其是在对法国刑法中企业主的刑事责任构建方面。法国法中,企业主刑事责任的实现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职员或雇员实行了犯罪;二是企业主有过错。学界认为,企业主的法定义务是监督其职员,防止职员违反条例,企业主本身有义务确保职员执行条例;企业主没有履行该义务,因而法律命其对这一疏忽大意过失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只要存在职员或雇员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条例规定的事实,企业主过错就可以成立。[17]不难发现,此处要求的企业主的过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过错,而更具有民法委托人过错的轮廓,而后者正是替代责任论的逻辑起点。

然而,代表责任与替代责任存在两处重大差别:(1)代表责任中法人只对其机关或代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普通雇员的行为不在其责任范围内;(2)替代责任以公司雇员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因此,如果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因事实错误或责任能力等情况而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司同样不受处罚,这无疑限制了企业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与之不同,法国代表责任论的逻辑则允许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身份抽象性的存在,即,如果某行为认定只能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实施,尽管该行为人并未受到追诉或不成立犯罪或无法确认,仍可将该行为归责于法人。这些犯罪可直接将不遵守规章的事实归罪于法人。因此,虽然应当由法人机关或代表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求继续存在,但根据犯罪性质,这点要求被直接推定成立。

2.代表责任对身份等同责任(identification principle)肯定性发展

美国1903年颁布的《埃尔金斯法》(Elkins Act)规定:“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任何代理或者受雇于普通航运人的官员、代理人或者其他人的作为、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在任何案件中,都应同时被视为行为人与航运人的作为、不作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据此,美国率先将企业刑事责任的范围延展到以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英国在1944年通过总检察长诉肯特苏克塞斯公司案(DPP v.Kent Sussex Contractors Ltd.)等判例确立了身份等同原则。该原则将能够代表企业意志的高级职员的行为与心理等同于企业的行为与心理,从而构建出属于企业的个人责任,并扩大其负责任的犯罪类型。[18]

不难发现,英美法的发展历程与法国法中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改革十分类似。首先,英美法的身份等同责任为大陆法系刑法体系引入法人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持。身份等同论使得法人刑事责任可以契合大陆法传统的道德责任主义。法国法中同样强调法人的机关或代表,对于法人而言并不是他人,而是法人本身,前者以法人名义行为,与法人身份等同。如此解释,法人即是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符合《法国刑法典》第121-1条规定的“个人责任原则”。其次,法国在引入法人刑事责任时,立法者没有将法人刑事责任普遍化,而只规定将其适用于一些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类型必须由法律或条例明确规定,这无疑是立法者基于谨慎而试图限制这一全新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发挥空间,同时期待集中司法资源处理常见多发的法人犯罪。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7月1日,法国登记在册的1 369例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中,469例为非法雇工及类似罪,242例为过失伤害或致人死亡罪,283例为价格或竞争犯罪,95例为环境犯罪,95例为税收犯罪,58例为侵占、造假、诈骗犯罪,56例为伪造犯罪,71例为其他犯罪。[19](www.daowen.com)

然而,尽管身份等同责任在构建企业刑事责任的个人性和扩大企业担责范围两个方面中实现了重大突破,但该理论用一种累加的逻辑来配置法人和自然人刑事责任本身也从不同方面限制了法人刑事责任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它并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现实情况和企业犯罪的核心内容。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化和管理的规范化,企业犯罪逐渐呈现结构性特征,即过错的匿名化和责任的分散化;而刑法仍是以自然人为对象,在面对企业法人本身的过错和责任方面,只能算作是刚刚起步。另一方面,刑法中若采用身份等同责任论,则法人和自然人责任之间的合理分配方式问题往往会代替法人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成为争论重点。法人和自然人责任之间的分配方式只是法人刑事责任的后果之一,不应当成为确立法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因素。

3.代表责任对组织体责任(organizational liability)的尝试性吸收

由于身份等同责任存在上述不足之处,英美法系以理论推演的方式发展出组织体责任论,再次引领世界发展潮流。企业组织责任主要包括企业文化论(corporate ethos theory)和企业结构论(constructive corporate culpability)两种解释方式。企业文化论认为在企业文化对企业的从业者的违法行为有促进作用时,就有处罚企业的必要;在能够确认法人中存在着促进法人成员的犯罪行为的长期的法人文化时,便可认定法人的犯罪意图,应当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企业结构论认为应当通过考虑企业的组织结构、活动方针和意思决定过程等这些企业固有的因素,构造出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责任理论;若存在法人的结构性的违法行为,并且可确认存在与该违法行为相对应的犯罪意思,即可认定法人犯罪。[20]不难发现,组织责任论的优势在于不再依赖自然人来对法人归罪,而是将法人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来构建属于法人自身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先进性。

基于此,1995年《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规定,企业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在确定企业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授权或允许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之际,如下两种事实可以成为标准:企业内部存在着引导、鼓励、容忍或者导致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企业文化;或者企业未能建立并保持要求遵守法律的企业文化。[21]同样面对法人刑事责任的最新发展,法国立法尚无改革意向,司法和学说倒是给予一些积极反应,但仍是初步探索,引入组织体责任有待时日。

从肯定的方面来说,引入组织体责任符合刑法典改革最初的立法意图。法国刑法引入法人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目标即卸下此前自然人肩上过重的责任负担。然而,根据现有的间接责任和个人责任论,只有在某犯罪行为可归责于自然人时,才可追究法人刑事责任。这种解读方式与立法意图大相径庭,也严重限制了法人刑事责任体系的发展。若引进组织体责任论,直接处罚法人结构,建立属于法人自己的过错,则可以有效实现立法目标。

从否定的方面来说,第一,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罪性(la culpabilité)和可归责性(l'imputabilité)。组织体责任论可有效解决可归责性问题,但对法人的有罪性的判断却很难与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主观要素的故意和过失相契。贸然引入组织体责任论可能会撼动刑法的犯罪论体系,需慎之又慎。第二,组织体责任论以企业的现实活动为中心构建,因此其适用范围也主要是一些经济方面、技术方面或劳动法方面的犯罪,这与法国刑法扩大法人刑责范围的趋势并不相符。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机制的确立和发展反映出法国刑法的实用主义特色。这种传统使得法国法可以较为迅速地对犯罪情况的变化和犯罪理论的发展做出反应,但是,同时也使得法国刑法体系性不足。尽管目前法国刑法中引入组织体责任的条件可能尚不成熟,但法国法终究还是会接受,并使其法国化。在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可以发现一些线索使我们相信:法国刑法可能会建立一个自主性的法人刑事责任,而不再将其作为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简单替代或者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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