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述型协商的证成:正当性优化

供述型协商的证成:正当性优化

更新时间:2025-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笔者的观点,不同于追诉机关展示案卷信息被排除在证据协商外的情况,与之相互“对称”的被追诉人供述行为却是证据协商的模式之一——供述型协商,因此,实有必要针对该行为“入围”证据协商的理由再次进行专门论述。这些因素综合影响了被追诉人的行为意识,急剧提高了被追诉人策略选择的自由度,并最终导致被追诉人的供述行为“升格”为一种证据协商。

按照笔者的观点,不同于追诉机关展示案卷信息被排除在证据协商外的情况,与之相互“对称”的被追诉人供述行为却是证据协商的模式之一——供述型协商,因此,实有必要针对该行为“入围”证据协商的理由再次进行专门论述。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中依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以下简称“如实回答”)的规定,这与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补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形成直接冲突,学界通说认为这种冲突并不影响“如实供述”义务的顽固存在,[18]更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如实回答规定是本次修法的最大漏洞。[19]笔者同意以上观点,但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追诉人来说,如实回答真的是一项义务吗?实际上,如实回答作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的一项普通条款,似乎只是追诉机关为获取供述而经常使用的“合法威吓”手段,仍有相当比例的被追诉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那样如实回答,而是选择隐瞒、捏造事实等,并且立法机关也正在通过不断完善自首从宽、坦白从宽、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鼓励被追诉人如实回答,这样看来,对被追诉人来说,单纯的应当如实回答似乎并不具有强烈的义务性。并且,也可以从对“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解读中得到一致结论:“抗拒从严”并不是指不供述就要从严、从重甚至加重处理,[20]而是需要结合“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此作出互通性认识——“抗拒”的结果只是“不从宽”,也就是相对的“从严”,[21]不具备表面上的处罚效果。当然,并不是说如实回答义务就完全不具有强制性,其实“对配合者给予优惠也属于间接强制的范围”[22],只是相对比其他违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取保候审阶段违反规定可能会导致逮捕,这种相对的“从严”不免显得有些单薄,强制性也要弱得多。(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在侦查理念、方法、技术急需更新的今天,[23]被追诉人口供的作用愈发显著,“零口供定案”的难度很大,如果缺乏相应的口供,被追诉人很有可能会被作罪名降格处理甚至无罪释放,而与之相比,对如实回答给予从宽处理的吸引力便会陡然下降。这些因素综合影响了被追诉人的行为意识,急剧提高了被追诉人策略选择的自由度,并最终导致被追诉人的供述行为“升格”为一种证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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