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析审判视角下的有效认罚

探析审判视角下的有效认罚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审判视角,笔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两个观察点。事后不服判的现象并不鲜见。“毁罚无后果”危害更大。认罚不是附属于认罪的凑足音节之虚词,它有着独立的意义,核心应在于对有效认罚的作出、后果等进行明确的规制。只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本适当,可以采纳,就应当作为认罪认罚案件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只有让认罚程序权责对等,才能让认罚名副其实,形成“认罚有激励,毁罚有后果”的合理状态。

探析审判视角下的有效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蕴含三个重要的概念:①认罪,也就是坦白从宽中的坦白;②认罚。③从宽,是指具体量刑时适用何种规则使刑罚既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又不失量刑激励效果。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坦白从宽的升级版,其核心应在于对认罚的若干规制。认罚有其独立价值,是认罪认罚从宽区别于坦白从宽的关键所在。基于审判视角,笔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两个观察点。

第一个观察点是庭审前。控辩双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在意程度并不一致。对辩方来讲,认罪认罚意味着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更好,更符合当下的刑事政策,可以期待得到更多的量刑优惠,因此辩方表现出对认罪认罚的热衷,直至开庭前,不少律师仍在积极促成认罪认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公诉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因为已经没有了取证方面的压力,给出量刑建议的意愿并不强烈。由于缺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要式条件,这类案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真心悔罪的期待随之遇冷。在之前的试点经验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体现出对公诉机关的依赖性。

第二个观察点是判决作出之后。事后不服判的现象并不鲜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表示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但仍有超过2%的被告人不满量刑,提出上诉。有一部分被告人是为了不移送监狱服刑而借二审拖延时间,更多的是先以认罪认罚的姿态博取一审更低的量刑之后,再依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游弋到二审法院试一试运气的“诉讼投机分子”。从结果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实际上二审并没有发生变化,但这些上诉消耗了二审法院更加宝贵的司法资源。《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按照不起诉后反悔的、起诉前反悔的、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三种情况作出了指引,但对判决后反悔的怎么办,却没有规定。实践中,有的是以公诉机关同步提起抗诉的方式来制约被告人的“毁罚”行为,有的采取二审发回重审的方式,但无论是抗诉后二审,还是二审后发回重审,无疑都动用了更多的司法资源。

以上两个观察可以总结为一句话:“认罚无门径,毁罚无后果”。对于在庭审结束前愿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我们当然应给予积极回应,以鼓励悔过。“认罚无门径”的现象处理不当,不但打击被告人悔过的积极性,还容易制造出法检之间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不良现象。“毁罚无后果”危害更大。毁罚行为不但消耗了更多的司法资源,还会因为可以轻易且不受制裁地违背具有程序意义的诚信承诺,而逐渐消解一审法官对认罚真实性的信任。一旦一审法官在心理上不由自主地启动预先防卫,对被告人认罚的真实性和真诚度打一个折扣,长此以往,损害的是更多被告人的利益。在制度上容许一部分人轻易违约,伤害的是守约者的信赖保护利益,量刑的从宽就会趋于弱化。同时,由于判决具有同样的不稳定性,认罪认罚在提升办案效率方面,也不像期待中那样有效,我们努力推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感会逐渐式微。(www.daowen.com)

回到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上来看,它区别于坦白从宽的关键,不在于认罪,也不在于从宽,而在于认罚。认罚不是附属于认罪的凑足音节之虚词,它有着独立的意义,核心应在于对有效认罚的作出、后果等进行明确的规制。围绕认罚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告人悔过更彻底、鼓励判决更快作出、量刑更轻缓等,一系列的优势才会更加明显。

一方面,增加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中的参与作用,不依赖公诉机关而有独立的争取认罪认罚的权利。可以尝试允许由辩护人根据对犯罪事实及情节的认识和理解,拟定一个法定量刑档内的量刑幅度,被告人表示能够接受的,就由被告人书面签字确认,由辩护人提交法庭,完成体现认罚的具结程序。只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本适当,可以采纳,就应当作为认罪认罚案件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基于学界对保留上诉权的共识,希望能够对上诉作出一定的限制,而较容易接受的方案还是对上诉事由进行限制。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的,不进行二审立案,可以限制在速裁案件中适用。基于对等的原则,这种诚信诉讼的制约,不但及于辩方,也自然地及于控方,甚至对审判人员同样具有羁束作用。对达成合意的量刑建议,除非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否则公诉人不应在被告人认罪后反悔而增加刑期或者认为量刑太轻而抗诉,对审判人员的约束效果则体现在,对于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合议,一般应当予以采纳。

有程序规则,就应该有违规代价。只有让认罚程序权责对等,才能让认罚名副其实,形成“认罚有激励,毁罚有后果”的合理状态。认罪认罚是被告人彻底悔罪的深刻表现,疏通判前认罚的渠道,堵塞判后毁罚的门径,才能让诉讼投机分子敬畏于制度的严厉和冷酷,也让每一位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感受到裁判者的宽仁和温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