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归交易本质:公平、公正、公开的优化措施

回归交易本质:公平、公正、公开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个新的制度,对它本质的理解决定了它发展的方向,只有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归到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本质,才能有效地逐步解决前述问题。③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④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回归交易本质:公平、公正、公开的优化措施

在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辩护人执业权益保障、控辩平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所以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应该有目标地往这个方向去改进。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应该如此。作为一个新的制度,对它本质的理解决定了它发展的方向,只有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归到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本质,才能有效地逐步解决前述问题。

(初审:巢志雄)

【注释】

[1]本笔谈源于2020年1月3日至4日在广州举行,中山大学学院、中山大学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美国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协办的“认罪认罚刑事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本项研讨受谢进杰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批准号17VHJ004)资助。

[2]作者谢进杰,男,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山大学法律评论》主编。

[3]作者魏梦欣(Katherine Wilhelm),女,美国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执行主任。本部分系根据魏梦欣主任在“认罪认罚刑事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录音,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左瑞芳、陈希捷、王浩宇整理而成的文字稿。

[4]作者伯恩敬(Ira Belkin),男,美国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感谢美国纽约市布朗克斯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刑事诉讼组总监爱丽丝·芳提尔(Alice Fontier)和美国列维特&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理查德·列维特(Richard Levitt)在“认罪认罚刑事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进行的美国辩诉交易的案例演示与详情描述,也感谢美国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的殷驰(Chi Yin)、林蔚然(Allen Clayton-Greene)、高原(Yuan Gao)、白德胜(Elias Blood-Patterson)、刘超(Chao Liu)等多位研究员和中国政法大学朱伟一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李长栓教授为本次学术研讨做出的努力。本部分系根据伯恩敬教授在“认罪认罚刑事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录音,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左瑞芳、陈希捷、王浩宇整理而成的文字稿,未经作者校对。

[5]根据美国“无辜者计划”的统计,362名靠DNA脱罪的被告人中,有40人对他们没有犯的罪行认了罪。“为了不再被羁押”“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是主要的原因。辨认错误、不实供述、不可靠的科学证据、控方的不当行为、受到激励的线人均可导致在审判和认罪中的错误定罪。

[6]See Carlos Berdejó,“Criminalizing Race:Racial Disparities in Plea Bargaining”,59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2018).

[7]作者熊秋红,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根据熊秋红教授在“认罪认罚刑事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主持与主题发言录音,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左瑞芳、陈希捷、王浩宇整理而成的文字稿,未经作者校对。

[8]参见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9]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

[10]作者欧卫安,男,法学博士,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第16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第27条规定:“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3]参见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14]参见莫湘益:“庭前会议:从法理到实证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15]根据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失效)第393条第2款的规定,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告人的基本情况。②案由和案件来源。③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④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16]参见黄朝义:《无罪推定——论刑事诉讼程序之运作》,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7页以下。

[17]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18]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19]参见吕天奇、贺英豪:“法国庭前认罪协商程序之借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20]参见祁建建:“美国律协《刑事司法标准》之《有罪答辩标准》评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5期。

[21]此处被告人承认案件事实的答辩包括轻罪答辩,即被告人承认起诉书记载的公诉事实,但不承认其符合所指控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而是认为其构成另外较轻的犯罪。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11/03/content_194992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27日。

[23]哈贝马斯说:只有在与别的观察者对同一对象进行的讨论和辩论中,陈述的真实性与正确性才能得到检验。在充满陈述、怀疑与辩论的对话过程中,陈述不断被修正,以至于不再有新的疑问与诘难。

[24]作者王晖,男,法学硕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25]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州、深圳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广州、深圳两地检察机关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取得显著成效,为全国试点工作提供了广东经验。2018年10月26日,试点工作结束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正式实施。

[26]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7]实践中,相当一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采取不起诉处理,如广州、深圳两级检察机关试点期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不起诉2788人,占同期不起诉人数的44.5%。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19年8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对312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不起诉。

[28]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载http://www.jcrb.com/xueshupd/jcjj/201910/t20191031_2071100.html?from=singlemessage,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1月5日。

[29]从司法实践和文书格式来看,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值班律师和辩护人见证签署也需要签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31条更是明确规定,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签名。因此,从形式上来看,具结书的签署人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下文如无特殊说明,签署人包含前述人员。

[30]广州、深圳两级检察机关试点期间,共有639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程序回转,回转率为1.63%;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19年5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有105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程序回转,回转率为0.58%。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的数据,程序回转率降低,说明被告人一审程序终结前反悔的情形逐渐减少。

[31]《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51—53条分别规定了不起诉后、起诉前和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程序,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条件反悔,但也明确规定反悔将导致从宽处理、审理程序等“归零”。(www.daowen.com)

[32]朱孝清将反悔理由分为正当理由和无正当理由,并列举了八种正当理由,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司法机关应当支持;无正当理由的,司法机关应予以约束,除具结书内容失效以外,不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在判决后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参见朱孝清:“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载《检察日报》2019年8月28日,第3版。

[33]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姜某维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净重0.36克的晶状物给李某,被当场抓获。经初步审查、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指控姜某维犯贩卖毒品罪,提出“有期徒刑7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判处姜某维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姜某维以量刑过重上诉,检察机关以“认罪动机不纯,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理由,改判姜某维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34]如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具结书认定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3克,建议判有期徒刑4年以下,一审判决采纳依具结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经抗诉后,二审法院不但将贩卖的毒品数量提高为14.7克,还将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此案之所以具结书、指控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均错误,主要原因是公诉人初步审查意见错误,不但审查事实不清楚,还错误降档提出量刑建议。

[3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36]数据来源于作者长期统筹指导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37]范跃红、徐静、陈乐乐:“浙江仙居:对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出抗诉获法院改判”,载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szx/201909/t20190921_2051811.html,最后访问 日 期:2019年9月28日。该案是浙江省首例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检察机关抗诉后予以改判的案件。

[38]作者郭玉,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

[39]作者李晓琤,女,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40]《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不仅没有降低证明标准,还强调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1]参见高童非:“契约模式抑或家长模式?——认罪认罚何以从宽的再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

[42]参见蒋安杰:“陈国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下)”,载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5/t20200511%5F46074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1日。

[43]只有保障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权利,才能使其拥有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自由选择权,进而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不产生抵触情绪,增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度。这一点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参见蒋安杰:“陈国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下)”,载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5/t20200511%5F46074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1日。

[44]参见刘华敏、施红、高苏山:“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的构建”,载上海市法学会编:《上海法学研究》2019年第20卷。

[45]参见章程:“贩毒认罪认罚后反悔?加刑半年!”,载《广州日报》2019年4月9日,第A5版。

[46]参见张薇、李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限定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19日,第7版。

[47]参见蒋安杰:“陈国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下)”,载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5/t20200511%5F46074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1日。

[48]参见刘华敏、施红、高苏山:“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机制的构建”,载上海市法学会编:《上海法学研究》2019年第20卷。

[49]建立分案审查机制,对共同犯罪中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视情况分案起诉,形成认罪与不认罪有序区分的案件分流格局。参见董柳、熊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两年兑现快速正义实现多赢”,载《羊城晚报》2019年1月11日,第A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中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50]作者何旭霞,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51]卞建林、刘华英:“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机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52]张建伟:“协同型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类型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53]张耀湘:“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的控辩关系”,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S1期。

[54]刘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涵、效力及控辩应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55]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9期。

[56]周新:“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性反思”,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57]李奋飞:“论‘交涉性辩护’——以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切入镜像”,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58]黄京平:“幅度刑量刑建议的相对合理性——《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刑法意涵”,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6期。

[59]吴小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及其展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

[60]汪海燕:“三重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2期。

[61]董坤:“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与法院采纳”,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62]张金科:“认罪认罚从宽视阈下的量刑困境与优化路径”,载《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7期。

[63]作者宋福信,男,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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