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于社会法内涵理论的优化探讨

关于社会法内涵理论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法的内涵理论起源于外国,中国于21世纪开始引入和消化,也形成独到的理论。三是社会安全论,即将社会法等同于社会安全法或者上升至整个“社会安全网”的高度来理解。凡是规定这样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法规,都是社会法。社会法关于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法的性质,还是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而且学者们对于第三法域何以就是社会法并未有充分的论证,尚欠理论抽象。关于社会福利论。

关于社会法内涵理论的优化探讨

社会法的内涵理论起源于外国,中国于21世纪开始引入和消化,也形成独到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有:(1)“法域”论,即指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之外的或者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第三法域理论。(2)“目的”论,即指围绕社会法要达到的目的而展开的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典型的理论:一是保护弱者论,即从保护劳动者阶级或者从保护经济弱者意义上去理解社会法。二是社会福利论,即从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利益的目的来理解社会法。三是社会安全论,即将社会法等同于社会安全法或者上升至整个“社会安全网”的高度来理解。[3](3)“过程”论,即指社会法调整社会主体在实现基本生存权过程中发生的帮扶关系的理论,主要是“扶权”的理论。有学者认为:某些社会群体在实现基本生存权的过程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或者难以摆脱的困境,有权利要求相关主体提供帮扶来解脱,而相关主体有义务提供帮扶。换言之,就是被帮扶主体应当实现被帮扶权利,而“帮扶主体履行帮扶义务帮扶被帮扶主体实现被帮扶权利”则成为关键,因此社会法的“根”就在于“帮扶主体帮扶被帮扶主体实现被帮扶权利”。凡是规定这样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法规,都是社会法。[4]

社会法的“扶权”理论,是在批判“法域”论和“目的”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对于“第三法域”论,有的学者指出[5]:学术界在浑然未觉之际接纳的第三法域即为社会法的观念,其实充满着矛盾和不确定性。(1)理论基础不坚实。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起初就不是依托于法律实践,不是对实定法的划分,而是保障私法独立发展的理论概念,在当时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私人利益独立于政治国家,从理论上保障私法的发展不受变动不居的公法的影响。(2)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未取得共识。在当今,清晰地划分哪些法律是纯粹的公法、哪些法律是纯粹的私法、哪些法律是第三法域的法,是无法做到的。(3)由于国家干预的广泛适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出现了大量不能简单地归入传统公法或私法的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越来越受到挑战和质疑。(4)社会法关于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法的性质,还是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而且学者们对于第三法域何以就是社会法并未有充分的论证,尚欠理论抽象。还有学者认为: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就没有“私法”,即没有第一法域,又从何谈起第二法域和第三法域;如果硬要在中国建立“私法”,也已经不合时宜,当今世界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因私法社会化而放弃“私法”、“公法”说。应当看到,关于第一法域(私法)、第二法域(公法)、第三法域(社会法)的划分,从根本上说已经不符合现实。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现实,已难划清法域[6],各部门法本质归属已无指向;宪法行政法民法等都已是公、私法交融,按照第三法域说都是社会法,这样就跑到广义社会法上去了,而且也不可能划分出部门法的特有本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构特有的社会法体系及中国特色的社会法理论,第三法域说则因外延宽泛且不符合中国国情而不具备这一特质。[7](www.daowen.com)

关于“目的”论,是不符合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阶段特征和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的特色的。保护弱者论、社会福利论、社会安全论,在当时的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放到现今特别是中国则行不通。(1)关于保护弱者论。其中保护劳动者的观点,由于劳动者几乎包括所有职业人群,使其几乎成为无法界定的群体。至于保护经济弱者,也具有含混性,其在现实中如何界定,可以说是永远争论不休的问题,例如:许多需要社会保险的群体不一定就是经济弱者,对此法律也难以界定或者划分。(2)关于社会福利论。主要是国家为福利目的履行给付义务,与经济发展周期变化产生矛盾。如果经济不景气,国家收入减少,便要以举债和赤字为继,从而会导致债务危机等越来越多的困扰和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如果这些“福利国家”进行“改革”或者削减福利,那么,社会福利论的现实基础就会出现动摇甚至被否定。(3)关于社会安全论。主要是安全权保障的范围很泛,例如:社会保障的“社会安全网”、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社会安全维护等等。综合起来,似乎所有涉及社会安全权的威胁都要由社会法解决。其实,现实中威胁社会安全权的因素很多,涉及经济、政治、狭义社会、文化等多方面,例如:腐败、恐怖主义、民族矛盾、宗教、婚姻家庭等等,都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问题,而这些因素往往需要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狭义社会等系统及其诸多部门法来解决,仅仅通过社会法来解决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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