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法的起点在于社会权的构成与发展

社会法的起点在于社会权的构成与发展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笔者认为,社会权构成社会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是社会法的逻辑起点。这一判断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其一,社会权和社会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社会权的产生和发展催生和推动了社会法的产生。也就是说,社会权作为社会法的逻辑起点是在漫长历史中矛盾运动的产物,历史本身就成了社会法范畴的化身。其三,“权利”本身就是法的中心范畴,以社会权为逻辑起点的社会法,也能很好体现“权利本位”的法的价值和理念。

社会法的起点在于社会权的构成与发展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的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3]逻辑起点是历史起点的反映,反映客观事物发展的“思想进程”必须与客观事物本身发展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社会法的产生,首先应当根据其历史发展确认它的逻辑起点,并借助逻辑手段去论证以后的概念演绎都是该逻辑起点的“符合规律和性质的发展”。[4]笔者认为,社会权构成社会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是社会法的逻辑起点。这一判断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其一,社会权和社会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社会权的产生和发展催生和推动了社会法的产生。

何谓社会权,一般认为,社会权是基于福利国家或社会国家的理念,防止劳资对立与贫富悬殊等各种社会矛盾与弊害,促进社会经济弱者的实质平等而形成的新型人权,是一项促进公民个人社会性生存的权利,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里的社会权包括诸如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动态来看,法的演进伴随着权利的不断演进的过程,是保障权利得以巩固和实现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会法的发展史也就是社会权的发展史。起初的济贫、劳动、受教育与自发的互助互济、慈善一样,都不具有权利的性质。贫困是穷人道德问题和个人问题,是个人责任,社会救济也只是基于对同类的同情和怜悯而产生的一种施舍性行为。劳动、救济成为一项权利在观念上最早源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人权论著中,“劳动权是傅立叶发明的”[5]。随后,天赋人权理论、福利国家理论、社会连带思想等都促进了社会权理论的产生并极大解放了人们千百年来禁锢的思想。在进步思想的影响下,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尤其是欧洲的三大工人运动高举为“面包和工作而战”的旗帜,劳动者的社会权渐次为资本家所容忍并获得国家法律的保障,这直接推动了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如1848年的法国二月革命,工人阶级迫使资产阶级的临时政府在其颁布的法令中承认了劳动权。“对工人作出的最重大的让步是共和政府在二月革命后几天内就发布保证工作权利的宣言。”[6]由此看来,社会权本质上是源于社会经济结构中各阶层的权利和地位的不平等,而且,这些不平等从经济领域又延伸到了社会领域,引发了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威胁到有产阶级的生存和发展。

社会权的产生是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国家法律的发展进入了以保护“社会权”为主要发展内容的法律时期。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就是顺应社会权保障的要求进行不断立法并提高立法层次,从立法到立宪再上升到国际人权法的保障过程。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717年的《普鲁士义务教育法》等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用法律来保障各项社会权的实现。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设定了不同于自由权的社会权。1919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专篇规定了社会权条款,数量之庞大、种类之完备、性质之明显而成为20世纪宪法的典范。1919年6月,以实现社会正义和世界持久和平为宗旨的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作为实在法的社会法律群,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大规模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在英国的影响下,西欧、北欧、北美洲、大洋洲等发达国家也都先后宣布和实施普遍福利政策,使社会权的保障进入繁荣时期。在区域性人权条约中,都着重社会权的保障。如2000年生效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1988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国际人权宪章体系规定社会权的主要有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人权体系中还有其他一些条约包括重要的社会权条款,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此外,联合国一些专门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也发布了诸多关于社会权内容的公约和建议书。社会权和社会法现象的出现是人类价值理念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通过将“社会正义”基本价值理念制度化,使社会中的人得以最大限度地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法的功能向善的价值回归。(www.daowen.com)

由此看来,只有在19世纪末,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社会权的被认同和保障的迫切需要,才会出现保障社会权的社会法。也就是说,社会权作为社会法的逻辑起点是在漫长历史中矛盾运动的产物,历史本身就成了社会法范畴的化身。当然,“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此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从根本上来说,个人的生存问题,从自给自足的自我生存、个人责任上升为一项社会性权利,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使得人的社会性生存成为可能和必然。也就是说,社会法逻辑起点不是主观臆断“造”成的,而是符合历史规律“长”成的。

其二,社会权能内显社会法的结构与本质,外显社会法的系统与环境,能制约、控制和引导社会法的发展目标,可以统领和建构整个社会法的理论体系,社会法的原理、原则都可以在社会权上找到起因和归属。“范畴本来的意义是指存在物的本质性。”[8]社会权是社会法的本质内涵、实质内容和价值归属,社会法的实施和实现就是社会权的展开和制度化,社会权所蕴含的价值标准内在地决定了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从外部系统来看,社会权是对整个社会法的逻辑体系进行推理和论证的出发点,就好比找到一个顺流而下的源头并由此逐层推导各个阶段及研究内容,由此构建整个权利内容体系和整体结构,如劳动权利体系、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体系、受教育权利体系等,这些权利既具有一般性,又具有特殊性。[9]如健康权有其独特的内涵,公民可以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享受适当的卫生保健、享有适当的卫生条件等权利。[10]而社会法就是顺应这些权利保障的要求构建起来的法体系,使得社会法具有独特的任务、系统和环境。

其三,“权利”本身就是法的中心范畴,以社会权为逻辑起点的社会法,也能很好体现“权利本位”的法的价值和理念。权利乃主观之法,法乃客观之权利,权利是法的最重要的核心颗粒。社会权和社会法现象的出现是人的权利理念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权的制度化是社会权价值和理念逐渐注入社会法规范的过程,体现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倡导社会权利本位,重点在于保障弱势群体或公民个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时应享有的的基本生存权利。“以权利义务范畴作为主要调整机制的法治是必然的。”[11]以社会权作为逻辑起点,遵循了权利本位的价值和理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