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分析和优化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分析和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主体通过授权的方式将本属于自身的行政职权交由被授权人行使,被授权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己,因此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应当是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分析和优化

1.行政授权关系及法律责任承担

创业服务体系之下,有政府主体、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各分基金会、孵化机构、金融主体五大类别。其中政府主体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教育委员会,在法律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的主要联系对象为上海市科技创业基金会,通过之前的分析可以发现基金会的所有权利均来自于科委和教委的授权,并以基金会自己的名义代科委和教委行使本应由二者享有的行政权力,在法律关系层面上,可以定性为行政授权关系。根据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主体通过授权的方式将本属于自身的行政职权交由被授权人行使,被授权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己,因此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应当是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2.民事契约关系及法律责任承担

虽然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核心,但与各分基金会、金融主体、孵化机构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基金会在创业服务开展过程中,虽然对其他三类主体存在委托和指导关系,但是却并没有享有管理者地位,和其他三类主体均是平权关系。而其他三类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虽有交叉重叠部分,但各行其是,有相互辅助的因素,但亦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从整体上来考量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民事契约关系。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分别就其余三大主体在创业服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民事委托,形成民事契约,由各方在契约范围内进行创业服务事项的处理。法律责任主要是在各大主体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的民事责任,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法律责任的负担也理所当然由违约方承担。

在创业服务对象体系下包含有大学生创业者、创业企业以及创业者的合作伙伴这三类主体,三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明了,完全是依靠民事契约组合在一起的,通过充分的意思自治,形成民事契约,受民法规范调整。法律责任当然只能是违约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理所应当由违约方承担。(www.daowen.com)

3.分阶段的行政关系与民事契约关系

沟通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对象体系的两大核心主体大学生创业者和基金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比较复杂,以评审委员会作出资助决定为时间节点可以划分为两大阶段,前一阶段主要是行政关系,后一阶段主要是民事契约关系。

从大学生创业者申请至评审委员会作出资助决定时止,此为资助前期,以大学生创业者的申请和基金会的评审活动为主要内容。因基金会受政府主体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地位相当于行政主体,对大学生的创业服务尤其是做出资助决定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者之间产生的是行政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清晰明了,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即可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基金会做出资助决定之后,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资助资金并联系其他各大主体,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如在股权资助中,基金会进行资金资助之后,委托孵化机构持有股权并就创业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有书面同意的权利。事实上在此阶段基金会行使的权利就是股东权利,虽然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和一般的股东或者说是创业者的合作伙伴之间略有差异,但不妨碍其享有股东资格。在此阶段,基金会与大学生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基于合意签订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上海市大学生创业诚信承诺书》等契约文件,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规范调整,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当然依据民法规范和事实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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