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法总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困境及优化方案

经济法总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困境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总论多围绕市场经济现象及政府政策展开研究,并非完全基于具体的部门法,缺少法典或者基本法将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加以稳定化。

经济法总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困境及优化方案

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本科教育大多是围绕概念讲授、法条讲述、案例分析等内容而展开。本科生在学习经济法时也通常以指定课本为主,习惯接受业已稳定的知识点并加以记忆、理解与运用,而对于知识点背后的理论渊源、变迁发展、学术争议等深层次内容的理解和思考尚不能达到较高的标准。经济法总论的特点在于其由经济法学家的学术供给而形成,体系内容和观点大多存在差异,但在特定的教材中却只能基于作者或者主编的观点而展开,难以做到全面的对比分析。因此经济法总论的学习对本科教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课前的大量阅读,需要课上的比较分析,需要课后的加深理解,而且在应试中也难以用标准答案的方式予以考核。这背后体现了经济法总论的理论抽象性和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之间的冲突。

1.经济法总论知识体系的稳定性存在不足

传统的经济法总论研究多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对象,从市场失灵的经济学现象为切入点论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经济法总论多围绕市场经济现象及政府政策展开研究,并非完全基于具体的部门法,缺少法典或者基本法将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加以稳定化。因此,经济法总论的知识主要依靠法学家不断地进行学术创新,而且学者之间的观点存在不同,这也导致了经济法总论知识的稳定性相对较差。

2.经济法总论与具体案例之间的契合度有待提高(www.daowen.com)

经济法总论与具体的部门法或者法条并没有较强的契合性,往往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思维转化过程。除此之外,经济法总论与具体案例之间也没有较强的契合性,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很难用传统的法律三段论等较为成熟的法学分析方法分析。经济法总论中的宏观调控等内容具有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交叉性,法律规范性并不纯粹,也加大了本科生的理解难度。教师在讲授相关内容时,难以进行精细化的讲述。比如“税收法定”“公平竞争”“国家干预”等理念在转化为微观制度时需要援引形象的案例才可以阐述清楚。经济法总论在个案裁判中的适用较为有限,学生也较难自行从现有的判决中抽象总结出经济法学总论知识的内容。

3.经济法总论的互动式教学情境有限

民法刑法相比,经济法总论内容与本科生日常生活的具体场景相差较远,授课教师在进行案例讲述设计时难以与学生形成有效互动。学生需要在课前通过阅读大量材料才能掌握法规之外的背景知识,不同程度的学生对这些前期准备工作往往有不同的认识和积极性。此外,“段子手式”“相声式”“多媒体可视化”的授课风格仍然深受学生喜爱,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总论知识时同样对这种授课模式有所期待。但幽默是基于共鸣和共情才能产生的,笑点大多产生在双方都较为熟悉的情景之中,经济法总论知识内容在师生间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场景,即使是作为授课教师也很少有机会参与到宏观调控运行的真实场景之中,这也给互动教学的素材选取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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