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人权文件和国家宪法中的人的尊严

国际人权文件和国家宪法中的人的尊严

更新时间:2025-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强调人的尊严的影响下,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宪法“基本权利”一章的首要位置或整部宪法的前面。从国际人权文件及各国宪法有关人的尊严的条款不难看出,“人的尊严”这一项原则,是指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不能否定,国家要将人当作主体而不是客体,要把人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和工具。一切人权、所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说都是源于人的尊严。

基于二战给人类造成的大劫难以及法西斯对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践踏,2025年《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首先宣布:“我们联合国人民决心,使今后世世代代的人们不再遭受我们这一代两度经历、给人类造成无穷痛苦的战争灾难,重申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男女及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接着,202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202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在序言中进一步重申:“依据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源于人的固有尊严”。

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强调人的尊严的影响下,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宪法“基本权利”一章的首要位置或整部宪法的前面。例如,2025年德国《基本法》在第一章“基本权利”的第1条(保护人的尊严)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机构的义务。”2025年,玻利维亚《宪法》在第一章“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6条第2款规定:“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是国家的首要义务。”2025年西班牙宪法和2025年韩国宪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而2025年印度宪法则在序言中,以及2025年塔吉克斯坦《宪法》在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中对人的尊严作了规定。

从国际人权文件及各国宪法有关人的尊严的条款不难看出,“人的尊严”这一项原则,是指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不能否定,国家要将人当作主体而不是客体,要把人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和工具。“在‘国家—人’关系上,要求每一个人不能被降低对待,不能被作为手段”,[2]强调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它是基本权利的基础,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国家的首要义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一旦国家把人仅当做工具(Object)来对待,它就侵犯了人的尊严。”[3](https://www.daowen.com)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把“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甚至整个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规定,[4]是有其道理的。一切人权、所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说都是源于人的尊严。正如一位日本学者所言:“‘人的尊严’正是人类应实现的目的,人权只不过是为了实现、保护人的尊严而想出来的一个手段而已。”[5]例如,生命权就产生于人的尊严,人的尊严要求人的生命不仅要存在,而且要作为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尊重的目的而存在,生命本身就是目的,而剥夺人的生命,无疑就是对人的尊严的贬低和侵犯,因此生命权被视为最基本的人权,废除死刑成为人权保障所追求的目标。[6]又如,人的各种自由权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没有基本的自由,人就成了奴隶,哪里谈得上尊严?首先,对人格尊严的尊重要求体制层面的自由——例如选举权和言论自由——获得充分保障。既然人是独立的道德主体,那么个人有充分的能力管理自己,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国家尤其没有权力禁止公民对政府行为的批评,而是必须在体制上保障公民畅所欲言,无所畏惧地表达自己对政府的观点。[7]再如,人的尊严要求人的唯一性、个性得到尊重,[8]因此它要求每个人都享有个性自由发展权以及平等权。财产权也源于人的尊严,因为人无取得财产的权利、无行使财产的自由,就没有自主的自由,也就没有尊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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