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房地产金融的独特特点

美国房地产金融的独特特点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以住房金融为主的房地产金融美国的房地产金融又称不动产金融,是以金融机构为中介,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主体构成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为特征的。(三)住房金融形式多样、分层次化美国的住房金融以住房抵押贷款为重要特征,借款购房者以住房作抵押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贷款种类多样,政府或私人的保障机构为住房抵押贷款的偿还提供担保或保险。

美国房地产金融的独特特点

(一)以住房金融为主的房地产金融

美国的房地产金融又称不动产金融,是以金融机构为中介,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主体构成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为特征的。在这个房地产金融市场中,商业农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主要地位在二次大战后已逐渐让位给住房抵押贷款,到1990年年初,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已大约占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余额的2/3,住房金融在房地产金融中的主要地位已经确立。以下特点以住房金融为主来说明。

(二)民间私人信用占住房金融的主导地位

美国的住房金融市场的主体是私营性质,包括私营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私营金融机构较少受不正常的人情、行政等外来因素干扰,经营自主,灵活性较强,住房抵押贷款的稳健性较好,借贷双方都按借贷规则办理借贷业务。

(三)住房金融形式多样、分层次化

美国的住房金融以住房抵押贷款为重要特征,借款购房者以住房作抵押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贷款种类多样,政府或私人的保障机构为住房抵押贷款的偿还提供担保或保险信托机构从事住房抵押的信托业务,住房抵押贷款可通过次级住房金融市场实现证券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各住房金融机构在住房金融市场上融通资金,安排资产,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形成多样化和分层次的住房金融格局。(www.daowen.com)

(四)政府对住房金融市场进行比较有效的干预

美国的住房金融市场由初级市场和次级市场两部分构成,两个市场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美国政府在其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住房金融市场尤其是次级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这种干预从临时性应付发展成法制化调控。从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后,美国相继出台了《住房抵押再贷款法》《对雇主贷款法》《国民住房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房屋抵押公开法》《同等信用机会法》《房地产清算程序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借贷真相法》和《紧急住房金融法》等法规。与此相适应还建立了调节住房金融市场的机构,如承担初级市场贷款保证的联邦住房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以及主要在次级市场运作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等。

美国有偿或者无偿地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个人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主要有:工商注册、税收和统计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美国的通货监理署(Comptroller of tbe Currency)还经常对贷款银行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在内的核贷标准进行调查,了解银行系统信用风险趋势,并且发布有关业务指导公告,如对贷款银行采用的自动核贷系统,通货监理署曾经提醒银行系统如果不当使用模型、或依赖有误的估计、或夸大模型结果的解释时,会导致严重恶化贷款银行信誉与获利能力的结果,也就是产生“模型风险”。为避免模型风险,贷款银行内部应当制定模型有效性验证的政策,进行模型有效性验证。通货监理署为此还发布公报,披露模型验证指引,以协助各贷款银行减少模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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