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承法务与金融新业态的优化方案

传承法务与金融新业态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不冠以传承金融的名号,但不可否认,以传承为目标导向的金融活动将构成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作为法律服务的传承法务自然不应与这种金融新业态脱节,而二者的结合更会带来优越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专业普适、监管合规和规则发展。具体而言,金融新业态下传承法务的业务发展方向应依循以下两项标准。

传承法务与金融新业态的优化方案

(一)以传承为目标导向的金融新业态

近年来,诸如,农村金融、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产业链金融、区块链金融等新的金融概念层出不穷,反映着社会发展对金融的强力需求。通过前文所述,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一幕新的金融前景,似可将其称作传承金融,但本书并不意图创造一片新的金融应用领域,这一方面是由于本章并非金融专论;另一方面则在于传承是涉及住房(工程建设)、医疗养老、实业(制造业)等产业交融的网状业务领域,更简洁的说法是,传承是一种目标导向。虽然不冠以传承金融的名号,但不可否认,以传承为目标导向的金融活动将构成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作为法律服务的传承法务自然不应与这种金融新业态脱节,而二者的结合更会带来优越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专业普适、监管合规和规则发展。第一,虽然金融活动和法律实践都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但相较于技术色彩更浓的金融活动,法律实践的社会属性更为显著。传承法务为不了解金融知识的民众提供了更经济的沟通渠道,有助于增进民众对金融投资应用于传承的理性认识。第二,当货币交易自身开始成为目的而非服务经济的手段时,应当警惕金融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和完备性。传承法务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私法实务,可从公法的角度介入金融新业态,将金融业利润追求的模式和目标约束在传承目标导向下,挖除监管套利的土壤,使得金融业的发展回归正途。第三,金融活动相较于法律实践更具有扩张性色彩,金融新业态下的金融学研究和实践或有助于法律拓展自身的边界,借力金融活动的前沿性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带动法律规则的发展。

(二)行业发展与从业展业的准则

传承法务介入金融新业态一定需要明确其作为法律服务的本质定位:传承法务直接服务于个人和家庭的传承事务,也间接服务于传承公共事业;既与金融新业态相互配合,也链接着传承相关产业;既属于正向的协助性质的服务,也具有逆向的监管合规的性质。具体而言,金融新业态下传承法务的业务发展方向应依循以下两项标准。(www.daowen.com)

一是坚持尽职履责的专业取向。传承法务作为调整传承行为、解决传承关系中的传承问题的法律实务,基于传承业务的综合性特征,传承法务必然呈现法律技术的专业性、业务领域的交叉性、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和跨地域性,尤其是在以传承为导向的金融业态中,传承法务应与金融服务有效配合、有机结合。既要以法律为准绳规范金融行为、防范和化解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也要充分发挥金融活动的灵活性和开拓性,利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解不健康的金融激励模式,为传承服务中金融实践和金融创新提供稳健而高效的法律支持。

二是坚定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追求的价值取向。法律反映着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承载着社会发展的价值趋向,传承法务作为面向所有人生前身后综合性事宜的法律服务更不能例外。由于传统面向普通大众和一般家庭的家事、继承业务和相关产业投资的微利特征,当下实践中传承类法律业务和金融产品明显注重以满足高净值群体对财富传承需求为导向的特征。然而,传承法务本质上应当属于公共服务,公益性应成为传承法务的根本特征之一,因此传承法务应自始至终以人性需求和社会整体利益最优为追求。

上述标准同样引导和约束着传承法务从业者(尤其是作为传承法务核心从业者的律师)的执业和展业路径:在专业取向上,应当意识到职业道德同样是专业评价不可忽视的一面,传承关涉服务对象作为人最本质的利益,传承服务中的金融服务又直接处分服务对象的生存和发展资源,诸如信托等传承服务的开展更强烈依赖着信任关系;[4]在价值取向上,服务高净值群体获取高额回报虽无可厚非,但仍应摒弃“高端服务”“优质客户”等功利性执业倾向,尤其对于大部分青年律师和其他基层传承法务从业者来说,诸如,社区法律服务、特定机关单位法律顾问服务不仅是实现传承法务公益价值的根本,随着基层法治的优化和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样也能成为个人实现专业化传承法务执业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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