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阿拔斯王朝时期伊斯兰法 - 郑和文明对话成果

阿拔斯王朝时期伊斯兰法 - 郑和文明对话成果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阿拔斯王朝时期的伊斯兰法兰州大学马明贤一、法学的繁荣鼎盛阿拔斯王朝时期伊斯兰法的发展,在其整个伊斯兰法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的显著作用与独特地位。可以说,没有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和法学家为伊斯兰法学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也就没有伊斯兰法学绵延千余年保持主体性与独特性不变的可能性。

阿拔斯王朝时期伊斯兰法 - 郑和文明对话成果

阿拔斯王朝时期的伊斯兰法

兰州大学 马明贤

一、法学的繁荣鼎盛

阿拔斯王朝时期(公元750年至公元1258年)伊斯兰法的发展,在其整个伊斯兰法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的显著作用与独特地位。此间,正值伊斯兰教及其国家的全盛时期,疆域辽阔,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以及政府的良好政策,为伊斯兰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机,法律创制空前发展,法律解释异常活跃,法学研究繁荣昌盛,法学体系基本定型,法学学派基本形成,法学学科日趋完善,被誉为法学史上的鼎盛时期、黄金时期、繁荣时期、著书立说时期和法学家时期。法学繁荣昌盛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数端:

第一,阿拔斯王朝哈里发对法学的重视,对法学家的支持与关怀。庞大的阿拉伯帝国建立后,为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以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宁,哈里发政府十分重视法学的发展,把伊斯兰法作为国家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准则,将国家的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对法学家采取宽容保护、鼓励赞助的政策,赋予法官和穆夫提宽容的法律裁量权和解释权,允许学者自由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例如,哈里发哈伦·拉希德执政期间,要求艾布·哈尼法的弟子、著名法学家艾布·优素福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税制法。艾布·优素福为答应哈里发的要求,撰写出其名著《赋税论》。这部著作成为以后12世纪中,古典经济学家们关注和讨论的课题。再如,哈里发曼苏尔两次前往麦加朝觐期间,要求居住在麦地那伊斯兰法“圣训派”的创始人马立克·本·艾奈斯将其编纂的《穆宛脱圣训集》,以及该派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则作为阿拔斯王朝的正式法典。哈里发们营造的宽松的政治环境,推举的奖励政策,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大大促进了伊斯兰法学的发展与完善。

第二,国家疆域的扩展导致法律事务空前增多。阿拔斯王朝的前半期,伊斯兰国家已发展成为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帝国,古代文明的发源地埃及、两河流域、波斯和印度的一部分也囊括其中。这些被征服地区曾经有着先进的法律制度、管理机构、工艺美术、豪华建筑农业灌溉等文明,以及阿拉伯穆斯林与帝国内各民族的长期接触,共同生活,相互影响,带给他们宗教、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许多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迫使法学家创制法律,发展法学,以满足社会生活之需求。

第三,周边国家的人们大量涌入伊斯兰教。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使周边国家成千上万的民众以极大的热情纷纷涌入伊斯兰教,这就要求许多法学家奔走各地,向那里的人们教授、阐明伊斯兰教的教义、法律和礼仪。这些学者们生活在异国他乡,面对不同的生活习俗和生活方式,遇到了许多新问题,迫使通过创制法律,处理这些问题。与此同时,帝国境内的许多信仰犹太教基督教、拜火教的人们改信伊斯兰教。这些人中的相当一部分,曾是他们原宗教的学者,他们信仰伊斯兰教后,对伊斯兰教的教义、法律等各种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研究,并把伊斯兰法律与他们原先的宗教法律加以比照,由此引发了他们与穆斯林学者之间的许多法律争议和分歧。

以上问题的出现,使得伊斯兰教面临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是怎样保持伊斯兰法律的纯洁性、主体性并将其发扬光大;二是在与其他民族的交往中,如何对待非伊斯兰教的外族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遗产,以及如何处理好伊斯兰法律文化与所处各民族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方面关系处理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律的发展,乃至生死存亡,是摆在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政府,特别是伊斯兰学者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和艰巨的课题。它已不单纯是一个坐而论道的认识问题,而是一个即在脚下的实践问题,对此进行理智的探讨已非“务虚”,而属“务实”了。故此,伊斯兰法学家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本着《古兰经》、圣训的立法原则、立法理论,运用伊斯兰法中富有生机活力的创制原则创制法律,以满足社会生活的法律需求。实际上这一过程本身也是发展和完善伊斯兰法学的过程。

二、法律发展特征

伊斯兰法学体系的定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而阿拔斯王朝是这一历史过程中的关键时期。可以说,没有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和法学家为伊斯兰法学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也就没有伊斯兰法学绵延千余年保持主体性与独特性不变的可能性。

第一,大批法学研究者的出现奠定了法学研究的人才基础。伊斯兰法学体系形成于伍麦叶王朝后期,定型于阿拔斯王朝。此间,在帝国内一些文化较发达的城市,如麦地那、巴格达等,出现了一大批专门从事案件裁判和法律解释的研究人员,他们被称为“夫克哈”,即法学家。这主要得益于民间兴起的追求知识的热潮。那时人们甚至认为“知识”就是对法律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者中的大多数人,对伊斯兰教的各类学问造诣颇深,他们采取在清真寺讲学或其他方式,回答人们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对于经训明文未作具体规定的问题,他们援引经训的精神,或在不违背经训原则的前提下,依照国家的行政法规、司法实践和民俗习惯提出自己的见解,回答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从而形成了口头相传的判例。这种民间自发的学术活动和专业法律研究队伍的出现,促进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法学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映衬出了一大批社会公认的法学家,其中以艾布·哈尼法、马立克、沙裴仪、罕伯里最为夺目。

第二,圣训的编撰成书和“圣训学”的诞生。圣训作为伊斯兰法的第二渊源,受到法学家们的极大重视。伊斯兰教初期,圣训的传承主要是以口头方式进行的,未被收集整理、编纂成书。原因是大部分圣门弟子是文盲,口头传述简单易行。当然,也有个别人,便于自己的使用,记录了一些所耳闻目睹的圣训。先知之后,圣门弟子对圣训是否可以记录,持两种态度。反对者占据上风,他们担心记录圣训,会造成与《古兰经》的混淆,避免人们对圣训的追求而忽视了对《古兰经》的研究和背记。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能够背记圣训的人越来越少,圣训有遗散失传的可能,加之法律创制过程中对圣训需求的日益增强,编纂圣训成为法学研究活动中的当务之急,致使持反对意见的人们,改变原来的想法,同意编纂圣训。

阿巴斯王朝初期,在编纂成书的圣训集中也编入了一些圣门弟子的言论和判决。如库法的苏福扬·萨奥里、埃及的莱依斯·本·塞阿德、麦地那的马立克·本·艾纳斯等,他们汇集和编纂的圣训集皆代表着这种风格。但是这种风格的圣训集流传至今的却很少。此后,圣训的整理、汇集和编纂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圣训学家们采用了新的编撰方法和模式,即完全按照圣训的三种表现形式予以编撰,未加他人的任何言论,以此证实圣训来源的正确性、连贯性和可靠性。此外有些学者按照法律的门类编撰圣训集。

但因诸多因素,圣训传述中出现了许多并非源自先知本人的训示,即“伪圣训”。法学家们对面对“伪圣训”的传播,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鉴定圣训的级别与真伪及鉴别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考证圣训的传述线索及传述者的历史;如何确定不同级别圣训的法律效力及技术手段等等。此类问题的出现和解决,导致了“圣训学”的诞生,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圣训学”是一门非常精确和十分有益的学科,它检验和甄别圣训传述线索和传述原文的每个环节,起着辨别真假、去伪存真和去粗取精的作用,它的产生极大地保证了圣训的可靠性与正确性,继而也保证了法律创制结果的有效性。“圣训学”已成为伊斯兰学科体系中一门非常重要的、与圣训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学科。

第三,法学术语的制定和法学典籍的编纂。解释大量的法学概念,并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是法律创制和法学研究的基础工作,否则研究工作难以进行。对此法学家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学术语,并对其特定的含义作了解释。当翻开任何一部阿拉伯文法学著作,不论哪一章,总是以解释概念开始的。法学术语的确定和统一,不仅为各地研究者深入研究、相互交流法律问题提供了方便,也使法学概念在民间得以广泛应用。与此同时,法学家们以著书立说、论述法学理论和解释法律规则为己任,产生了许多驰名于世、经久不衰和广为流传的法学典籍和著作。例如,哈奈斐学派的《法学大全》、《赋税》和《可靠的传述丛书》、马立克学派的《大全》、沙斐仪学派的《母典》和《法渊论纲》和罕伯里学派的《法学大汇集》等等。法学典籍的出现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法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促进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健康发展。

第四,四大法学派的形成及各自创制理论和创制模式的确立。法学研究中,法学家们一致公认《古兰经》和圣训为法律创制的根本渊源,但因他们对《古兰经》中相对含义节文的不同理解、对圣训取舍的标准各异、在无经训明文时依据什么进行法律创制,以及所处的社会、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差别,导致创制理论和创制模式的不同,进而形成了法学史上的诸多学派。8至9世纪,先后出现了宰德、贾尔法、艾巴德、扎希里、哈奈斐、马立克、沙斐仪和罕伯里等10多个法学派。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以及各个学派自身的因素,哈奈斐、马立克、沙斐仪和罕伯里四大学派得以确立,成为伊斯兰世界公认的、穆斯林必须遵守的学派。迄今为止,这四大学派仍然在世界不同民族的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哈奈斐学派:哈奈斐学派是由努尔曼·本·萨比特、尊称艾布·哈尼法创立的,艾布·哈尼法祖籍伊朗,公元699年(伊历80年)生于伊拉克的库法,767年(伊历150年)年逝世于巴格达,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是伊斯兰法学领域一代宗师

艾布·哈尼法早年经商,后走上求学之道。求学生涯的当初,他在学习教义学和经训学的同时,却对法学情有独钟,酷爱研究。他的老师是伊拉克意见派著名法学家哈玛迪·本·艾布·苏来曼,哈玛迪的导师是大法学家阿勒哥默·本·盖斯,阿勒哥默的导师又是以意见创制著名的大法学家、圣门弟子阿都拉·本·麦斯欧德。艾布·哈尼法得到恩师的言传身教,深受其法学思想影响。因此,从法学理论和创制模式上看,艾布·哈尼法及哈奈斐派的法学家以早期库法意见派的创制模式为基础,故以“意见派”著称。

艾布·哈尼法学识渊博,机敏聪慧,善于思考。他的教学方法非常独到,允许学生持有不同见解,表达不同看法。他往往用集体讨论的方法,对案件进行裁决。这种互相交流、共同协商的方法,与马立克教长的教学方式形成鲜明对照。在法律问题的裁决上,哈奈斐派首先依据经训,无经训可依时,采纳圣门弟子的意见,然后方可意见创制。哈奈斐派在运用类比、唯美等辅助法律渊源上,比其他学派较为灵活,得心应手(1)

艾布·哈尼法遗留的著作十分有限,他的法律思想和创制模式,主要是由其弟子们整理和总结后著述而成的。哈奈斐派中出现了很多卓越的法学家,他们在弘扬伊斯兰法,特别是哈奈斐派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则的历史过程中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中以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本·哈桑·谢伊巴、祖夫勒·本·海则里等最为著名。该派在伊斯兰世界广为传播,影响深远,伊斯兰世界约三分之一的穆斯林遵循该派,主要分布在阿拉伯世界、中亚各国、巴基斯坦、印度、中国等。

马立克学派:该派由麦地那法学家马立克·本·艾奈斯创建。马立克生于公元712年(伊历93年),逝世于公元795年(伊历179年),祖籍也门,后迁徙麦地那。马立克虔诚谨慎,坚忍不拔,不畏权贵,刚正不阿(2)。他一生除去麦加朝觐外,都是在麦地那度过的。他师从很多学者,学有成就并得到了70多位权威学者认可后,开始创制法律和解释法律。他只解释他所知道的,从不一意孤行、主观臆断,回避在宗教问题上与人争辩,在他看来,无谓的争辩,意味着会失去知识的光明。(www.daowen.com)

马立克与艾布·哈尼法的教学方法截然不同,他习惯于运用讲授、灌输的方法,不容学生讨论和争论。因此,有关他与弟子们法律分歧的记载在他逝世后,才被公布。他不主张将自己的言论和主张加以记载,他的弟子们在他逝世后,记载了他传述的圣训、圣门弟子们的言行,以及他的法律裁决和法律解释。马立克及其学派在法律适用上,以早期麦地那“圣训派”的创制模式为基础,除以《古兰经》、圣训、麦地那学者的公议、类比和“堵塞渠道(媒介)”(3)为法律创制的依据外,还注重早期穆斯林社会的习惯。由于其法学理论和创制模式是以早期“圣训派”的创制理论和模式为基础的,则以“圣训派”著称(4)

由于马立克的宗教修养和学术声誉,以及麦地那又是伊斯兰教的圣地和知识中心,各地的人们纷至沓来,求教于马立克的门下,马立克无私地向他们传授知识,培养出了许多优秀的法学家。这些法学家大致分为两类:埃及人和西班牙、马格里布人。埃及著名法学家有:阿布都·拉·本·瓦哈卜·本·穆斯林、阿布都·拉赫曼·本·卡西姆和艾什海布·本·阿布都·阿齐兹等;西班牙和马格里布著名法学家有:艾斯德·本·法拉迪、塞哈努·阿布都·塞俩穆和叶海牙·本·叶海牙·本·克希尔等人。他们积极传播马立克派的观点和思想,使该派在埃及、利比亚、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西班牙及其他阿拉伯各国得以广泛传播。

沙斐仪学派:该派创始人是艾布·阿布都·拉·穆罕默德·本·伊德利斯·沙斐仪,与先知穆罕默德一样同属阿布都·麦纳夫的后裔,沙斐仪公元767年(伊历150年)生于巴勒斯坦的加沙,820年(伊历204年)逝世于埃及。其父伊德利斯曾迁徙加沙,父亲去世后,母亲带着两岁的沙斐仪回到了故乡麦加,在母亲的抚养下,沙斐仪在麦加长大成人。

沙斐仪从小聪慧过人,10岁时,便能熟背《古兰经》和马立克教长的《穆宛脱圣训集》。早年在麦加学习法学,他的第一位导师是麦加的穆夫提穆斯林·本·哈立德·则吉,15岁时得到恩师授权,开始创制法律和解释法律。后来前往麦地那从师马立克教长,一直在马立克跟前学习法学和圣训学等,直至马立克逝世。沙斐仪也曾求教于麦加的圣训学家苏夫杨·本·阿依奈。而马立克和苏夫杨·本、阿依奈既是两位最负盛名的圣训学家和法学家,更是圣训派的两位杰出代表。后来沙斐仪前往也门,拜见了伊玛目奥则尔的弟子奥麦尔·艾布·富莱姆,学习了其导师的法律。公元800年(伊历184年),由于被指控反对阿拔斯王朝,被驱逐到巴格达。获释放,沙斐仪有幸遇到了哈奈斐派著名法学家、艾布·哈尼法的大弟子穆罕默德·本·哈桑·谢伊巴,从他跟前学习了哈奈斐派的法学思想,并阅读和抄录了他的著作,后来他带着大量伊拉克人的法学著作回到了麦加,一直在麦加钻研法律,解释法律。连续9年的朝觐期间,沙斐仪与来自世界各国的学者互相学习,彼此交流。当他第二次来到巴格达时,很多伊拉克学生纷纷向他讨教,他向那里的人们传播其法学思想,教授其法学著作。公元814年(伊历198年),他第三次来到巴格达,逗留数月后,前往埃及定居。沙斐仪在埃及创制法律,著述立说,培养学生,直至逝世于埃及。

从沙斐仪成长、学习和传播法律的一生中不难发现,沙斐仪学派在形成体系的历史过程中,虽然广泛吸纳和借鉴了哈奈斐和马立克等诸家学派的法律思想和观点,但是,这种吸纳和借鉴不是简单相加和机械组合,而是自我创新完善的过程,即它没有盲目采纳哈奈斐派的一切主张,也没有完全接受马立克派的所有观点,而是在广泛继承、兼容并蓄哈奈斐派与马立克派先进法律思想和观点的基础上,创造出自家独到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因此,被认为是折中主义法学派。在法律理论和创制模式上,沙斐仪派首先以《古兰经》为首要渊源,重视圣训和类比推理,在对待公议上比马立派更为广泛,不囿于麦地那学者们的公议,对类比的运用比哈奈斐派更为严谨。在圣训的适用上,不像哈奈斐派那样,注重圣训的驰名及其传述人的品位,也不像马立克派那样,视麦地那人的行为为法律创制的主要依据,只要圣训传述人公正和可靠,便可采纳。沙斐仪派主要传播于埃及,印尼、也门,伊拉克、巴基斯坦等国。

罕伯里学派:该派创始人是艾布·阿布都拉·艾哈默德·本·罕伯里,公元780年(伊历163年)生于巴格达,公元855年(伊历241年)逝世于巴格达。罕伯里在孩提时代,便能熟背《古兰经》,15岁学习圣训,20岁前往麦加、麦地那、也门、叙利亚和库法求学。他曾受两位法学大师的教诲和栽培,一位是哈西姆·本·百希尔,追随其长达5年之久,另一位是沙斐仪。罕伯里是沙斐仪最优秀的弟子之一。沙斐仪对他的聪明才智和思辨能力十分赞赏,并说“自我离开巴格达后,就没有比罕伯里更有学问、更加高贵、更精通法学的人了”。

罕伯里自尊自强,虔诚敬意,坚持真理,不畏强暴。他遭受“《古兰经》被造学说”的迫害。尽管当时很多学者在哈里发买蒙的压力下,屈从于此学说,但罕伯里与这种极端学说做坚决斗争,因而被监禁数年,直至公元847年(伊历233年)买蒙的继承人穆特宛克里废除此学说后,才被释放。

罕伯里及其学派法律适用和法律创制的基本程序是:(1)严格按照经训的明文,只要有经训明文就此裁决,不去考虑其他因素;(2)优先采纳正确的圣训,使其优先于麦地那人的言行、公议、类比和包括圣门弟子法学家在内的权威法学家的裁决;(3)采纳圣门弟子的法律裁决和解释,只要这些法律裁决和解释毫无疑义。但不把这种法律裁决和解释称为公议;(4)对圣门弟子同一件案例的不同裁决,采纳其中最为接近经训明文的;(5)主张圣训不论品级如何,都强于类比、公议、圣门弟子的言行和个人意见;(6)在以上五种程序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方可适用类比(5)

罕伯里不仅是位伟大的法学家,还是位圣训学家,他应用圣训的程度比其他法学家和学派更多、更为优先,并撰写了以其名命名的《罕伯里圣训集》,含4万条圣训。罕伯里没留下法学专著,这是因为他不主张记载个人的法律学说和观点。他的弟子们把他及其学派的法律思想和理论观点整理编撰,弘扬传播,并取得可喜的成果。遵循罕伯里派的人数,全球约700万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罕伯里派出现过两位杰出的学者:伊本·泰米叶(公元1328年,伊历728年卒)和伊本·盖伊目(公元1350年,伊历751年卒),尽管他俩未完全遵循罕伯里学派的法律理论和创制模式,但还是被认可为罕伯里派的学者。此后,又出现了伊本·泰米叶和伊本·盖伊目的追随者穆罕默德·本·瓦哈卜(公元1792年卒)。他是瓦哈卜学说的奠基人,该学说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得以传播,成为现今沙特王国的官方教派,并已播到了沙特、科威特、阿联酋、叙利亚、伊拉克等国。

第五,建立和完善了伊斯兰法理学体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无法从经训中找到具体明文的问题,公议、类比,唯美、公益、习俗等法渊源成为法学家法律创制中主要遵循的法律依据。这些法渊源的应用是否得当、合法、有多大权威性,需要理论加以支持。因为法律创制的渊源、程序、技术的确立,不是单纯的理智作用,必须基于经训的明文、精神及得到经训的核准,才能生效和具权威性。若无经训赋予这些法渊源合法性和权威性,任何一项依这些法律渊源产生的规则是无据可循的,无据可循的规则是不能生效的。故法学家不仅需要研究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法律问题,更需要研究法的理论问题,以此作为法律创制的理论基础、指导方针和价值准则。9世纪后,法学大师沙斐仪在深入研究经训、总结前人学说的基础上,完成了法学史上第一部法理学著作《法渊论纲》,该书系统地阐述了四大法渊源的关系及其他法理问题,为法理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后的法学家们不断研究探讨,增补完善有关内容,使其逐渐成为一门思想精湛、逻辑严密、门类齐全、独立完整的学科。法理学的建立使法学研究更上一层楼,一方面它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另一方面规范了法学研究的方法,避免了创制运用手段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六,学术活动的广泛开展。在教义学、法学、伦理学和经济学等各学科蓬勃发展,各学派的学说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时机,哈里发政府开始吸纳和借鉴外域先进的文化成果。早在伍麦叶王朝末期,哈里发们就开始将希腊、罗马、波斯和印度的哲学、逻辑学,自然科学等翻译成阿拉伯语,到阿巴斯王朝时期,这一翻译运动日益高涨,繁荣昌盛。大量的希腊、罗马、波斯和印度的哲学、逻辑学和自然科学著作被翻译成阿拉伯语,构成了伊斯兰历史上蔚为壮观、绚丽多彩的百年翻译运动。这些学术活动,一方面对包括伊斯兰法学在内的各个学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欧洲人又将穆斯林学者翻译、研究的阿拉伯文的希腊、罗马的哲学和文化思想著作,翻译成他们的文字引入的欧洲,推动了欧洲思想和文化的复兴。此外,伊斯兰学术活动的发展,与波斯、埃及、罗马的奴隶纷纷加入伊斯兰教是分不开的。这些人中的很多从小被沦为奴隶,自幼接受伊斯兰教育,研究伊斯兰知识,吸取了伊斯兰文化乳汁。在他们中出现了许多经训学家、教义学家、法学家和思想家,他们是伊斯兰队伍中的一支生力军,对伊斯兰学科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推动了阿拉伯语的研究,《古兰经》和圣训是阿拉伯语的成书,精通阿拉伯语是每一位法学家创制法律和解释法律的首要前提和必备条件。这就使他们不畏艰辛,深入沙漠腹地认真向贝督因人讨教,收集整理阿拉伯词语、谚语等,以便准确理解经训涵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位法学家本身就是个语言学家。法学家对阿拉伯语深入细致地研究,极大地推动了阿拉伯语各类学科的发展。

【注释】

(1)阿布都·克雷姆·宰达尼:《伊斯兰法研究入门》(阿文版),第133页,第144页,贝鲁特使命出版社,1989年。

(2)阿布都·克雷姆·宰达尼:《伊斯兰法研究入门》(阿文版),第133页,第144页,贝鲁特使命出版社,1989年。

(3)哈里发拉希德完成朝觐,前往麦地那,欲见马立克,便派人召见马立克,遭到马立克的拒绝,并对来人说:“告诉信士的长官,求知者应追求知识,而知识不追求任何人。”使得拉希德亲自登门造访。

(4)伊斯兰法的专门术语,是指某一事情其本质属合法、允许的授权范围,但其在很大程度上或根本会导致另一非法行为,故把这一本身合法、允许的事情按非法进行裁定。如房屋出租是合法、允许的交易,但房主明知租房者租其房屋是进行非法事情(如开赌场、嫖淫卖娼、造假等),因此原本合法的事情按非法来处理,以堵塞非法行为的发生。对“堵塞通道”这一法渊源的适用,法学家的意见不尽相同,马立克和罕伯里学派持赞成态度,沙斐仪和扎希里亚学派则持反对态度。

(5)拜德兰·艾布·艾尼·拜德兰:《伊斯兰法研究入门》(阿文版),第133页,亚历山大大学青年出版社,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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