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权力、机构及列侯的地位和权力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权力、机构及列侯的地位和权力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秦时以列侯为丞相者,地位较高,权力较大;没有被封侯者则地位较低,有的在史书上仅留下他们的姓名,而无所作为。此外,丞相如对皇帝的一些决定认为不妥,有谏诤与封驳权。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权力、机构及列侯的地位和权力

一、权力与机构

秦在战国各国设“相”的基础上,加一“丞”字,设丞相,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上是一创建。丞,承也,有承受之意;相,助也。丞相,即承天子之令,助理万机政务的政府最高行政长官。这种含义,与当时各国仅以“相”为“百官之长”有很大区别。丞相从职责上看,具有双重性质:他既是承受国君旨意的决策者和行政执事者,又是天子的助手,辅佐皇帝综理全国政务,亦即既隶属于国君,又有一定的行政独立性。

战国时秦设左右丞相,以左为上,右为下。秦始皇时有时设丞相一人,有时设左右丞相二人。秦统一后,丞相地位显尊,有人把他与御史大夫、太尉合称三公,共同组成中央政府的军政中枢。在“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秦始皇时代,丞相地位虽有扩大,但受皇权的多方辖掣。一般来说,秦时以列侯为丞相者,地位较高,权力较大;没有被封侯者则地位较低,有的在史书上仅留下他们的姓名,而无所作为。秦二世时,以中官宦者赵高为中丞相,地位显赫,出现“事无大小,取决于高”的局面。

汉承秦制,仍置丞相,汉高祖时初置丞相一人,十一年(前196年)更名相国。孝惠帝后时设左右丞相,至汉文帝二年(前178年)又置一丞相。武帝时曾一度欲置二丞相,然右丞相始终没有任命[1]。汉初丞相大多由功臣担任,萧何、曹参、周勃、陈平、王陵诸相都与高祖共业大事,地位显尊,具有左右朝政,总揽百官,参与朝议,考课、选拔官吏,监察地方等权力。文帝初年,曾以宰相主管何事问左丞相陈平,陈平答曰:“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2]陈平的这段至理名言,成为几千年来宰相所掌职责的法理。它包含三层意思:一、协助天子,制定国家方针政策;二、处理、协调好政府各部门间关系,使各职官员能各尽其职,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三、行使好自己的职责。正因如此,丞相受到皇帝的信赖与倚重,汉哀帝曾说:“丞相者,朕之股肱,所与共承宗庙,统理海内,辅朕之不违,以治天下也。”[3]汉初丞相职责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参与政务决策,制定方针大略

秦汉时,皇帝凡遇重大政务,常召集百官集会议政,即“朝议”(廷议)。朝议的范围很广,凡立君、议号、储君、封赠、赏罚、宗庙、食货、选举、立法、边事等皆可议论。朝议由丞相领衔主持,并将讨论结果奏禀皇帝,有时皇帝不召群臣议政,仅单独召见丞相咨问。虽然朝议之决定权在皇帝,但丞相意见多为国君所重视。此外,丞相如对皇帝的一些决定认为不妥,有谏诤与封驳权。汉代凡丞相执行天子命令,叫“谨奉诏”,如不同意天子诏书,可不执行命令,曰“不奉诏”或“封还诏书”。对于一些重大又急切的政务,丞相还可主动提出建议,敬请天子核准施行,并置自身生死于度外。这种“臣昧死上言”、“臣愚以为”的奏请权,常能迫使皇帝做出迅速的决定,处理或改变一些重大的决策。朝议、咨询、谏诤和奏请等权,既是丞相对皇帝的某些制约,也是他们参与重大政务决策的主要方式。

2.立法、司法权

古代社会立法权在皇帝,但秦汉时丞相也有领导司法、制定法律和参与审判等权力。汉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4]。丞相张苍奏请制定律法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5]至于司法权,秦汉时主要由廷尉掌握,但发生重大刑狱时,丞相也参与审理,特别是对高级官员的审判。田蚡为丞相时,“蚡言灌夫家在颍州,横甚,民苦之,请案之。上曰:‘此丞相事,何请?’”[6]汉代遇重大案件,常由丞相长史、御史大夫和廷尉共同审理,称之“杂治”[7]。丞相对违法官员还有斩杀权,武帝晚年,戾太子起兵失败,当时丞相司直田仁掌城门,使太子得出。丞相刘屈氂欲斩田仁,御史大夫暴胜之谓丞相曰:“司直,吏二千石,当先请,奈何擅斩之?”武帝听后大怒,责问暴胜之曰:“司直纵反者,丞相斩之,法也,大夫何以擅止之?”可见,丞相在司法方面的权力是相当大的。

3.官吏的任用、封赏与考课

汉代丞相有很大的人事权,可通过多种渠道选拔、任用官吏。汉制规定,凡中都官或郡国官,四百石以下者,丞相可自由任用。六百石至一千二百石的官员的任用,丞相也有较大的荐举权。丞相选拔、任用官员的途径有:其一,朝廷用人常与丞相商议。其二,丞相自身有权任用官吏,招贤纳士。《西京杂记》载:“平津侯(公孙弘)自以布衣为宰相,乃开东阁,营客馆,以招天下之士。”其三,中央及郡国官吏之任用,常由丞相举荐。翟方进为丞相时荐薛宣,后“上征(薛)宣,复爵高阳侯,加宠特进,位次师安昌侯,给事中,视尚书事,宣复尊重”[8]。战国以来,丞相就掌管对各级官吏的考课、赏罚。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诏令郡国上报司法情况,由“丞相,御史大夫课殿最”[9],就是要丞相、御史大夫进行考课决定优劣,并禀报皇帝进行赏罚。丙吉为丞相时,也在年终“课其殿最,奏行赏罚”[10]。(www.daowen.com)

4.行政实施权

汉代,当皇帝决定重大政务后,常以诏书形式交与丞相府转令有关部门执行。这种行政机制运转的情况是:“丞相义下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如诏书,书到明白布。……丞相史下领武校、居延属国、鄯农都尉、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11]有的中央政令直接由丞相府布达郡国,而不必由中央官吏转承。“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12]但有不少诏令是先通过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再转交丞相的。

5.军权、财政权

汉代军事名义上由太尉掌管,但太尉并不常设,时置时废。不设太尉时,军权则由丞相兼任。《汉书·黄霸传》载:“太尉官罢久矣,丞相兼之,所以偃武兴文也。”有时丞相还可领兵出征,汉文帝三年(前177年)“(灌)婴为丞相,罢太尉官。是岁,匈奴大入北地,上令丞相婴将骑八万五千击匈奴”[13]。汉成帝时,“广汉郡盗群起,丞相御史遣掾史逐捕不克”[14],这些是丞相对内用兵的事例。

前述汉丞相掌管每年的年终考绩,郡国上报丞相府的计簿,是了解全国钱谷重要的统计簿册。因此丞相能参与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诸如限名田、罢酒酤、实施盐铁专营等重大经济措施,都由丞相府参与和制定[15],故丞相张苍因掌管财政,被称为“计相”。

此外,丞相还有监督官吏之权。这方面的职权都由丞相属官长史、司直承担。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16],参与对官吏的监察。

丞相职事繁多,组织机构庞大,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叫丞相府,其下有属官佐吏,协助丞相处理各项具体工作。长史与司直是丞相府最高长官,长史一般设二人,有时三人,职权是与丞相计议大事和监督中央与地方官员。同时,长史又类似相府的总管,丞相有事,常交付长史办理。司直,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置,职权是“佐丞相,举不法”,即劾奏官吏不法之事,位在司隶校尉之上。

丞相府诸曹掾属,汉武帝时达三百八十三人,由丞相直接委任,各曹协助丞相处理各项事务。主要有:东曹掾,主二千石官吏的任用;西曹掾,主丞相掾史的任用;奏曹,主奏议事;议曹,主参谋事;侍曹,主宾客;集曹,主廷议记事;辞曹,主辞讼之事;决曹,掌刑事案狱;贼曹,主逐捕盗贼事;兵曹,主兵事等。总之,汉初丞相府设有众多掾属,规模庞大,形成汉初的中央中枢行政机构。汉武帝后,中朝官制形成,丞相府地位下降,至东汉,丞相虽为三公之一,但权归尚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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