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国敦煌学精粹:敦煌写本中的缓税请状

法国敦煌学精粹:敦煌写本中的缓税请状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敦煌写本中的一项缓税请状谢和耐在巴黎国家图书馆所藏伯希和敦煌汉文写本P. 3155号背面的末尾,有一篇只有6行文字的文书,它似乎是敦煌地区一农夫呈递的缓税请状的草拟稿。它是敦煌写本中极其罕见的文书,值得我们作简单阐述。在伯希和敦煌写本P. 3649号的背面,也确实有一篇出售南沙一块土地的契约。这块土地由敦煌乡的一位居民,卖给了神沙的一位居民。贤威的请状符合当时的普遍惯例的。

法国敦煌学精粹:敦煌写本中的缓税请状

敦煌写本中的一项缓税请状

谢和耐

巴黎国家图书馆所藏伯希和敦煌汉文写本P. 3155号背面的末尾,有一篇只有6行文字的文书,它似乎是敦煌地区一农夫呈递的缓税请状的草拟稿。那波利贞曾发表过该文书,第一次于1936年10月发表在《史林》第21卷第4册中,后来又于1939年11月重新发表在《龙谷大学佛教史论丛》之中。它是敦煌写本中极其罕见的文书,值得我们作简单阐述。这份请状全文如下:

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

右贤威父祖地壹拾叁亩请,在南沙上灌进渠,北临大河,年年被大河水漂,并入大河。寸畔不残。昨蒙仆射阿郎令充地税。伏乞与后给充所着地子布等数夫等。伏请公凭。

我首先必须对这篇文书作某些解释和说明。

从写本来看,“父祖”二字明显是在“口分”字之上而写,这就说明了文书抄写者或地主本人,在有关这块土地性质的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犹豫心情。长久以来,“口分田”与“永业田”之间的差异,就丧失了所有的意义。在我们现今所掌握的最晚期的户籍中,正是如此。但贤威的请状却说明,直到11世纪初叶,在人们的脑海中,还遗留着有关这两种土地地位的记忆。

那波利贞把“地税”中的“税”字解读成了“稔”,但这种解读法不但与字形不符,而且在句法上也不通;“令”字非常清晰易懂,它的右边可能有一个涂改符号;“充”字虽然很难辨认,但那波利贞在他第二次发表此文献时,却成功地解读出来了。

“夫等”二字的意义令人费解,它们不可能是指“差役”。由于无法考证成定论,我只好暂时不把它译出来。

“地子”是“地税”的另一种叫法,意指一种土地收获税。它与当时已纳入“户税”范畴的土地税是不同的,户税是以家庭为单位而缴纳的。

贤威所拥有土地的面积大约有70公亩,位于南沙。该村庄肯定位于他所居住的神沙附近。在伯希和敦煌写本P. 3649号的背面,也确实有一篇出售南沙一块土地的契约。这块土地由敦煌乡的一位居民,卖给了神沙的一位居民。地主之所以要出售这块土地,那是因为他的住宅离这块土地太远,经常要往返敦煌和南沙之间,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这同一卷文献也有助于我们粗略确定一下,该地区的地理位置何在,出售的土地似乎是某片狭长地带的一部分,是一块水浇地,北滨敦煌河(即“大河”),南临大漠(“南沙”村一名肯定即由此而来)。这块可耕地由灌进河渠所灌溉,灌进河渠肯定与大河是同向平行流动的。贤威的土地也正好位于这一地区。(www.daowen.com)

贤威的请状符合当时的普遍惯例的。当时向行政当局提交的每一项请牒或请状,都要形成一篇独立的文书。贤威个人或目不识丁,或识字寥寥无几,他只好求助于第三者为之代笔,这位代笔者又颇为熟悉当时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术语程式。然而,本文献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官方文牍程式。“阿郎”一词是一种口语表达方式,根本不是确指某一个具体的人。如果贤威也同意了这种表达方式,那也是事出有因的。他希望自己的请状一旦顺利地被官方接受时。就可以谋得一“公凭”,然后他就可以向那些征敛税役的衙门公事人出示。后者只要看到上面的官印,就会表示敬畏。

我感到奇怪的是,贤威并没有要求完全免除南沙的土地税。事实上,如果在庄稼成熟的时候爆发了水灾,如果洪水甚至淹没了畦畔的时候,那就没有任何保护自己收成的希望了。然而,当时的国法规定,在遇到如此天灾的时候,就可以根据灾情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减税。《唐六典》指出:“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1)这条法律起始于租庸调法(地租、徭役、布税)的时代。因此,此事是发生在杨炎于780年的两税法改革之前,两税法规定土地税要每年分两次缴纳。另外,《唐六典》中记载了有关同一地区的居民们遭受各种重大天灾的情况。当时也很可能存在一些有关因人祸而损失方面的类似条款,令狐贤威完全可以利用一条相类似的条款,以请求免税。如果呈文者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那是他对下一季收成尚抱有希望,他家的这次收成要比其前邻后舍晚一些,并且计划一旦在水位下降和情形允许时,便立即重新播种。

与我们对这类文献的看法完全相反,它未被断代,所以这完全是一份草稿。但这卷文书可能与由同一人所抄写的右边那份契约是同年之作。这后一卷文书的有效期为22年,系土地出租契约。承租人是一位僧侣,名叫令狐法性。他也是神沙村的一位普通黎民,其时间为甲子年八月十一日,即天复四年(在京师是天祐元年),也就是公元904年10月8日。(2)法信和贤威是神沙村的同乡。他们之间很可能还有亲属关系。贤威的请状,肯定是在他刚刚收到缴纳秋收税预告的时候,才撰写的。大家知道,杨炎于780年开始改革的两税法规定,土地税要根据地亩和地质而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夏季缴纳,第二期即由秋收付清。无论情形如何千变万化,缴纳秋税的最后期限都不能超过十一月。这就是《旧唐书》中所说的“秋税无过十一月”。(3)然而,敦煌的粮食收获(麦和粟)一般结束于八月末和九月初,或者在十月份。尽管当时都认为九月份正是大干的月份,还要进行筛选粮食和入库。雇佣劳动力的契约,普遍都规定雇工在九月末变得自由了。

这份请状也偶然地提示说,在粮食收获物季节里,行政当局要向纳税人发出命令其纳税的预告,其中肯定也记载了每块土地所应缴纳的数量。众所周知,中国当局是典型的文牍主义者,在州郡的官衙中,每天都要炮制出无数的这类官方文牍,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在保留下来者,已经寥寥无几了。

注释:

(译自1979年日内瓦—巴黎出版的《敦煌学论文集》第1卷)

【注释】

(1)引自《唐六典》卷三,12页。

(2)同一卷写本的背面标有另一个时间:光化三年三月十二日,即公元900年12月26日。但从其字体来看,则是出于另一人之手。

(3)见《旧唐书》卷四八。另外,当时的法律曾规定,如果迟缴十分之一税,就要受被抽打40藤条之惩罚,迟缴税的数日每增加十分之一,其所受惩罚也要倍增。见《唐律疏议》卷一三,第十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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