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动产登记与占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分析

不动产登记与占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因为占有权利推定的目的是让占有人免于对本权或者占有取得原因的举证责任,并非使占有人因而取得本权或者其他权利。

不动产登记与占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分析

1.意义

由于通常情形占有人即为物之合法权利人,从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推定物之占有人为物之合法权利人,第三人主张占有人不是物之合法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效力恰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相配合。注意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的效力强于占有的效力,即法律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而不是推定占有人为合法权利人,唯若该不动产未进行登记则推定占有人为其合法权利人。尤其在当今所有权与用益权(用益物权与用益债权)分离日益广泛的情况下,占有的推定效力,反映了占有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例如,甲占有丙的一辆自行车,并将该自行车出租给乙,现丙请求乙返还自行车。这种场合,如果甲(间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自行车,则推定甲为所有人,如果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占有该自行车,推定乙享有租赁权。如果丙起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提出证明自己是该自行车的所有人,以推翻前述权利推定,丙的请求才能成立,否则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权利推定的范围限制

(1)物的限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www.daowen.com)

例如,甲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借给乙居住,如果甲向乙要求返还该房屋,但是乙拒绝返还,甲是否可以基于自己的所有权起诉乙,要求法院判令乙返还该房屋。

诉讼中即使乙主张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推定乙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因为该房屋已经登记,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此外,即使乙主张自己享有租赁权,也不能推定乙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因为甲是让乙取得占有的人,对乙享有承租权的主张不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甲对乙提出返还原物之诉中,如果甲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乙要阻止甲的诉讼,则必须提供证明自己是有权占有人,如提供租赁合同等。

(2)人的限制。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让其占有之人,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

(3)内容的限制。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因为占有权利推定的目的是让占有人免于对本权或者占有取得原因的举证责任,并非使占有人因而取得本权或者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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