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立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仲裁协议界定为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请求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以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需要明确仲裁事项,以便于仲裁委员会及时行使管辖权。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立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仲裁协议界定为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请求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的内涵:
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https://www.daowen.com)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就合同而言,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仲裁协议具有特殊性,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以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此,当事人应该将口头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及时转化为书面形式。不过在仲裁实践中,个别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应具备书面形式有放宽的趋势,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条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第(三)项规定:“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另一方未作否认并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需要明确仲裁事项,以便于仲裁委员会及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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