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长期借款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长期借款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债券筹资相比,长期借款筹资的特点有:筹资速度快。长期借款利率一般低于债券利率,且由于借款属于直接筹资,筹资费用也较小。长期借款的限制性条款比较多,制约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借款的作用。

长期借款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第二节 长期借款的避税筹划技巧与案例

一、长期借款避税法的原理和思路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使用期超过1年的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满足长期流动资金占用的需要。与债券筹资相比,长期借款筹资的特点有:

(1)筹资速度快。长期借款的手续比发行债券简单得多,得到借款所花费的时间较短。

(2)借款弹性较大。借款时企业与银行直接交涉,有关条件可谈判确定;用款期间发生变动,亦可与银行再协商。而债券筹资所面对的是社会广大投资者,协商改善筹资条件的可能性很小。

(3)借款成本较低。长期借款利率一般低于债券利率,且由于借款属于直接筹资,筹资费用也较小。

(4)长期借款的限制性条款比较多,制约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借款的作用。

二、长期借款避税法案例解析

【案例65】

【基本情况】

A企业贷款100万元,假设年利率10%,贷款期限5年,贷款项目年投资收益率18%。在贷款偿本付息的方案上,企业列出了4种方案(见表5-1):

①期末一次还清全部本息;

②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和利息26.38万元(100万×0.2638);

③每年等额偿还年平均本金20万元及当期期末应偿还的利息;

④每年支付等额利息10万元,并在第5年年末一次还本。

【计算分析】

【筹划结果】

从表5-1中可以看出:方案一使企业5年缴纳的所得税最低,可是由于5年流出的现金总量也最多,即此方案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最低。因此,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方案一对企业最不利。相反,方案二虽然纳税总额比方案一多很多,但它使企业流出的现金总量最小,因此应该选择方案二来偿本付息。

【特别提示】

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偿本付息的方式一定最好,要根据所得税率具体计算。

【案例66】

【基本情况】

北京安立平科技有限公司,根据2011年财务收支预测计划,当年资金缺口2 000万元,拟通过一年期的银行借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企业当年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外,为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拟请某著名软件公司为自己开发ERP软件,软件开发期预计为一年,当年末即可投入使用,需支付软件费用1 000万元。假定企业当年及以后两年的税前利润为2 000万元,银行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为10%;企业处于正常的纳税期,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那么企业在向银行借款2 000万元时,应怎么筹划呢?

【税法解读】

在了解本案例的情况之前,先来具体了解三项相关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2.对于软件类的无形资产,正如在第四章的【案例58】中提到一样,企业开发出来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对其计价并摊销。一是没有将其并入某类具体的固定资产,那么该软件应当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并且可以按照其成本的150%摊销,这是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优惠政策,而且前提是企业自主研发,在本案例中,我们把请软件公司开发视作企业自主投入开发。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把该软件归并到某类固定资产的价值中,这是很普遍的,因为某些软件的开发一定是要安装到某种特定设备上才能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软件就转换成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并且不能再享受按成本的150%摊销的优惠政策,试想有谁会放弃这样的优惠政策呢?其实不然,因为税法规定,如果无形资产属于自主开发的话,其摊销年限至少要10年,而固定资产最低的折旧年限可以达到1.8年,也就是说,不到两年就能“帮助”软件提完折旧,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哪种固定资产可以达到这种水平呢?

3.税法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电子设备,其折旧年限是3年,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又明确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且使用加速折旧后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所以,如果电子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是可以把折旧年限缩短到1.8年的。我们假设在本例中,如果企业采取将软件并入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的方法,那么所并入的固定资产是该企业的电子设备,且符合使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条件,假设折旧年限最终为2年。

【案例分析】

该企业如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8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450万元(1 800×25%)。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 227.29万元[(2 000-200-450)×0.9091],第二年为1 239.6万元[(2 000-500)×0.8264],第三年为1 126.95万元[(2 000-500)×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 593.84万元。假如以组合名义借款,即企业在借款合同中注明1 000万元用于购置软件,另外1 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则企业购置软件的借款利息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选择把ERP软件并入某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电子设备一并计提折旧,且该电子设备加速折旧后的实际折旧年限为2年。计入软件成本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以后两年分期摊销到费用中去,第二、第三年每年可摊销的费用为50万元。企业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9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475万元(1 900×25%)。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摊销无形资产费用-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 295.47万元[(2 000-100-475)×0.9091],第二年为1 249.93万元[(2 000-1950×25%)×0.8264],第三年为:1 136.34万元[(2 000-1 950×25%)×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 681.74万元。

【筹划结果】

经比较可知,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比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87.9万元。

【案例67】

【基本情况】

科剑企业欲购置生产设备,但由于资金紧张,因此从银行里贷款2 000万元,假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5年,再假定该企业的年投资收益率为15%。在借款时,银行方面提供了以下几种本息偿还方案。

方案一: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方案二:每年支付利息200万元,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2 200万元。

方案三:每年偿还等额偿还本息527.60万元。

【案例分析】

利息支出上考虑,应该说第一种方案支付的利息最多,第二种方案次之,第三种方案最少。从税收上看,各自抵免所得税的效应也相应递减,因此企业的税负也逐渐增大,但从经济效益上考虑则会出现不同的结论。

首先,从偿还能力上考虑。企业如果因为缺乏资金而筹借贷款,则可能主要靠税后收益偿还贷款,而每年企业的利润最多只能有300万元,可能无法按照第三种方案支付。

其次,从收益上考虑,因为资金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借贷资金的偿还意味着部分利润的丧失。按照当前的投资收益率15%,因为大于贷款利率10%,贷得越多,则意味着企业获取的利差越多,例如借款1 000万元则意味着赚取利差50万元(1 000×15%-1 000×10%),借款500万元则意味着只能赚取利差25万元。因此,还款数额越多,则意味着丧失的利益越多,从收益角度来说,方案一的经济效益最好。

当然,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大不一样,企业进行筹资的纳税筹划时应结合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www.daowen.com)

【案例68】

【情况说明】

甲为我国居民企业,乙为在我国投资建厂的非居民企业,二者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可知,甲适用25%的税率,乙适用10%的低税率。现在乙企业准备对甲企业进行投资,其战略部和财务部正商讨是采用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

我们假设不管是怎样的投资方式,最终甲企业都能从乙企业获得L万元的现金流,并且甲企业在2011年的息税前利润为X万元。

1.债权式融资

如果乙企业对甲企业提供债权式融资,即乙企业之间向甲企业提供L万元的贷款,年利率为r,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乙每年获得rL的利息收入,应纳所得税额为rL×10%。

而甲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X-rL)×25%,甲乙企业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25X-0.1rL。

2.股权式融资

如果乙企业对甲企业提供股权式融资,即乙企业直接通过支付L万元的对价购买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且在此假设乙购买甲的股份后不对甲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不能取得对甲的控制权。那么乙企业作为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从居民企业甲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乙企业应纳税额为0。

而甲企业应纳税额为X×25%=0.25X万元,甲乙企业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25X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比较两种筹划方式我们可以看到,债权式融资明显能降低甲乙的共同税负,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比股权式融资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1rL万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甲企业的税率相对较高,把甲乙视作一个整体的话,费用应该尽可能多的分配给甲企业去扣除,而乙企业尽管获得了利息收入,但是因为税率较低,其应纳所得税也是低于同等条件下甲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的。这样一来,二者的合计税负就少了。

然而现实中的例子往往比这个更为复杂,这个案例只是提供了一种避税的思维方式。

【案例69】

【情况说明】

A企业计划用5年积累留存收益2 000万元兴建厂房进行出租预计每年租金300万元,厂房使用寿命为20年。则该厂房建成后每年获得租金应纳所得税额为:

300×25%=75(万元)

20年应纳税总额为:

20×75=1 500(万元)

【筹划思路】

若该厂不是利用自己的积累资金兴建厂房,而是现在从银行借款2 000万元兴建厂房出租,假定租金不变,仍为每年30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8%,扣除银行贷款利息,企业每年盈利(未考虑其他因素)为:

300-2 000×8%=140(万元)

企业每年应纳税额为:

140×25%=35(万元)

20年共纳税:

20×35=700(万元)

设银行综合税率为15%,银行年纳税额为:

160×15%=24(万元)

银行20年共纳税:

24×20=480(万元)

银行与企业的总税负为:

924+480=1 404(万元)

【筹划结果】

采用借款兴建厂房的方式,即使银行与企业的总税负也比企业以自己积累资金兴建厂房所需要交纳的税额要少。

对该厂来说,其享有的不仅是税收上的好处,企业还可以提前进行其投资活动;由于企业是从银行筹资,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也小了。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分析说明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任意避税,我国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标准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例如,国内甲企业向其国内关联企业乙借款,乙为甲企业的股份持有者,如果乙对甲的投资额为100万元,那么,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借款时,在200万元以内计算的、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如果是乙是金融企业,其向甲提供的借款在500万元以内部分且满足前述条件的利息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如果能按照税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有这样的规定,读者或许就能明白案例68中为什么要给出一个“甲和乙直接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条件了,如果甲和乙是关联方,那么【案例68】的避税方法就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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