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律法保护了谁

新律法保护了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我们而言,是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理论出发点之一,因为法律固然有其形式化、逻辑化、专业化的一面,但为了避免“自娱自乐”之嫌,至少是需要符合中国人自身的“风土人情”。在原产地名称保护问题上,《里斯本协议》是一项有关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制度,已有20个国家,其中7个是发达国家,加入了该协议,截止到1998年,该协议共保护原产地名称766个,其中95%属于欧洲。

新律法保护了谁

随着知识产权扩张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法自身也已变得日趋复杂。比如,在对专利法进行了长达几年的深入研究之后,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该制度可谓是高深莫测”。[5]与此相伴,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种理论评价,也表现出众说纷纭,甚至是深刻对立的复杂态势,尤其是当更多的国家入世,并形成了各自的主流立法意识形态之后。比如,尽管美国是知识产权全球扩张的力倡者,但最为激烈的反对该扩张的声音,无疑却是由美国学者发出的。再比如,对中国而言,如果说在2008年之前,学界不乏对知识产权扩张的批评,但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之后,看似情势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虽然对该制度进行一个中肯的评价并不容易,而且围绕着该制度的理论争议也十分激烈,但是我们尝试着从最基本的“常识”和“事实”出发,对知识产权扩张展开进一步分析。

“无利不起早”,属于一个基本常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愿意付出十分的辛苦,主要是因为行为者从中可以获得自己所希望的利益,有一部分人追求的是精神利益,[6]而更多的人,在更多的时候,所追求的则是物质利益,人毕竟首先是一种肉身的存在。虽然人们追求私利本无可厚非,但至少有以下两点深值警惕,一是人们普遍是欲壑难填,二是往往要外饰以某种仁义道德。再比如,中国人以前都较为熟悉以下两句话,即“凡是敌人赞成的,我们就反对”,或者反过来说,“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赞成”。虽然这样的阶级分析因过于刺目而不再流行,但是其中所蕴含的“真理”的孩子,恐怕并不能连同洗澡水一起被泼掉,尤其是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竞争对手的言论及行径不做起码的“阶级分析”。[7]再比如,法律移植虽然是我们尽快建成法制的不二捷径,但是主要是翻译得来的法制,显然不能代替源自民族自身实践的法治,再强调与国际接轨,无疑也无法取消必要的本土化解读,不论是在积极意义上的,还是在消极意义上的,除非我们就像苏力所指出的,“将中国的一切都换掉”。[8]

这样的“常识”还可以列举出更多,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这些“常识”?对我们而言,是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理论出发点之一,因为法律固然有其形式化、逻辑化、专业化的一面,但为了避免“自娱自乐”之嫌,至少是需要符合中国人自身的“风土人情”。我们认为,以上这些常识,或者准确地说,这些朴素的道理,对于知识产权扩张同样是可以适用的。通俗来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要不遗余力地在全球推动知识产权的扩张,“首要”的动机,无疑是出于维护其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需要,如果不是这样,难道还会存在第二种解释?比如,难道是真心推动,或者是至少兼顾,那些发展中国家创新与经济发展?又或是对新经济、新知识所带来的财富与机遇,慷慨地实现全球分享等?

不但对知识产权扩张可以做上述常识性理解,而且即便是对一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可从某种常识的视角进行解读,通过梳理西方1990年以来的知识产权文献,汪丁丁先生总结出存在以下四点“常识性”看法,一是从长远看,应当实行知识共享制;二是从目前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是知识产权的实质是对知识进行垄断控制,很容易形成对知识的反动;四是由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因此客观存在着不同的保护的“度”。[9]

当然常识毕竟是常识,为了符合当前的学术实证化之潮流,我们也可以再依据相关统计数据,对知识产权扩张所影响的利益分配走向进行说明。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或许也并没有什么过多的玄妙隐藏其中,因为在南北之间,在中西之间,虽然大体适用的是同一个知识产权制度,但由于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对比上,双方存在着显著的,甚至是不成比例的差距,致使目前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为原则的,所谓的“平等”保护,无疑是更多地保护了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那些大型跨国知识集团的知识产权利益。这里仅举两例,一个是20世纪初期的,一个是十年之后即2010年左右的例子。(www.daowen.com)

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所发布的著名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报告》,由于一般来说,某国的技术能力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国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程度,或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具有的国际专利数量,依此公认的标准,在2001年不到1%的美国专利,是授予发展中国家的,从1999年至2001年,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还不到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 2%;在农业生物专利方面,迄今为止,大约80%的转基因作物试验,均是在发达国家进行的,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基因改良作物,均生长在发达国家,多国合作的品种培育战略,本质上是以发达国家农业市场,以及中等发展中国家商业发展的需求为导向的。在版权领域,从全球的角度来讲,版权保护的直接回报,主要是流向欧洲和北美的出版业、娱乐业软件业,比如在1998年,美国、英国、德国、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出口的书籍,几乎占到了全球总量的2/3,其中美国、英国更是占到了高达20%与17%的国际市场份额。在原产地名称保护问题上,《里斯本协议》是一项有关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制度,已有20个国家,其中7个是发达国家,加入了该协议,截止到1998年,该协议共保护原产地名称766个,其中95%属于欧洲。[10]

再据我国权威学者的估计和比较,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的确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就资产质量而言,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专利领域,目前依然是“技不如人”。中国有 95%以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相比之下,外国公司更为注重专利权的取得,并将专利申请的重点集中在发明专利,尤其是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据统计,在航空航天、高清晰彩电通信电子汽车等领域,外国公司拥有的中国发明专利,高达 80%甚至 90%。二是在商标领域,可以说是“貌不迷人”。商标是商品的“脸”,是产品质量与信誉的体现。中国企业的商标数量非常可观,但知名品牌不多。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出口企业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等。在合资企业中,90%以上使用的是外国投资方的品牌。三是在版权领域,较长时期是“文不惊人”。中国是工业品的出口大国,2007年有172种产品产量位居全球第一。但在文化领域却出现“版权贸易逆差”,2004年以前版权贸易进出口比例高达10:1,2005年下降到6.5:1。中国的电影票房收入较多依赖进口大片,动漫产品近90%来自海外,网络游戏产值的15%要支付外国公司的版税等。[11]

可见,不论是从朴素的常识,还是从严谨的统计数据来看,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仍然属于技术与文化的进口国,重要的、领先的核心知识资源,无不为西方的知识跨国集团所掌控,南北之间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差距十分明显,因此,如下的一个关键问题,实际上本来就无法回避,即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所引发的全球利益调整中,主要的受益者究竟是谁?对于发展中国家这个大多数而言,至少是截止到2010年,知识产权的立法强保护给这些国家所带来的,究竟是利益的新增,还是法律约束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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