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原地居民集体权利特别保护的例外情况

原地居民集体权利特别保护的例外情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注意到,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平衡原则也存在概括性不足的局限性。皮金法官的异议属于自由主义。这一意见吸收了社群主义保护集体权利的因素。此处提到的为保护原地居民文化而提出的集体财产权利特别保护原则属于例外情况。为防止哄抢造成狩猎数量失控,狩猎指标不授予原地居民个人。狩猎活动和猎物的分配由原地居民集体负责管理。特许权利的法律规则是集体本位的,而不是个体本位的。

原地居民集体权利特别保护的例外情况

应当注意到,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平衡原则也存在概括性不足的局限性。现实社会是复杂的,总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机械地适用此原则将会出现不利后果。因此,应当容忍例外情况的存在。

(一)原地居民集体的财产权的特别保护

在解决财产权冲突的过程中,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一个一般原则。由于现实情况复杂,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存在例外情况(特例)。有学者在民间法田野调查中也注意到了民间法的集体本位特征。“村寨中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也会发生冲突,由于集体的观念在民族村寨中十分浓厚,所以,民间法中集体利益优先的特点十分明显。”[25]在原地居民个人的财产权利与集体的财产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对原地居民集体的财产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的特别保护。

“霍福尔诉霍福尔案”(Hofer v.Hofer)。加拿大的哈特教派是一个来自欧洲的教派,他们以农业为生,实行财产公有,不承认私人财产。该教派规定“一生中任何时候都没有权利离开殖民地,除非放弃所有的一切,甚至身上的衣服”。有两个成员因改教而被驱逐,他们要求带走自己作出贡献的财产份额,遭到了哈特教派的拒绝。加拿大最高法院支持了哈特教派的诉讼请求[26]该判例隐含的规则是:基于保护原住民集体的稳定性和文化多样性的理由,可容忍原地居民集体对成员财产权作出适度限制。本案判决采纳了社群主义的观点。

皮金法官对本案判决提出了异议,并认为,改变宗教需要付出放弃全部劳动成果的高昂代价实际上剥夺了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皮金法官的异议属于自由主义。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独立自主的,个人不仅有加入文化集体的自由,也有改变信仰的自由,法律应当尊重公民改变信仰的自由。

笔者主张以社群主义的判决意见为主,吸收自由主义的异议意见的合理性,提出一个折中的判决意见。第一,两成员有权带走维持一定时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财产份额和劳动所需的工具。这一意见可以体现出对两成员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吸收了自由主义尊重个人权利的因素。第二,基本财产份额和劳动工具以外的财产归集体所有。这一意见吸收了社群主义保护集体权利的因素。

例如,“许氏祖先画像案”。浙江省东阳市在明朝后期出了一个名人——许弘纲(官至南京兵部尚书),宫廷画师为他的父母画了画像。该画像现由其女性后人许月英保管。许月英认为,该画像是父亲遗产,自己可以合法继承,并想出售牟利,但遭到了许氏族人的反对。许氏族人认为,该画像是许氏族人的共同财产。法院支持了许氏族人的主张。有学者区分了人格财产和可替代财产,并认为,团体也可以拥有人格财产。许氏祖先的画像属于许氏族人的集体人格财产,许氏族人中的个人无权处分该财产。[27]本案判决也支持了原地居民集体权利特别保护的要求。在本案中,家族生成于一定地域,是一种原地居民团体。家族不仅是血缘亲缘团体,也是文化团体。家族具有社会互助、传承文化、形成规则、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文化多样一体法学从全社会的最大利益出发,主张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持文化生态平衡,具有同情弱势文化的倾向。在家族过于强势(判别标准是侵蚀公共权力,侵犯成员生命权、健康权、整体自由权)的情况下,文化多样一体法学着重强调家族文化的消极作用,主张抑制家族文化;而在家族过于弱势的情况下,文化多样一体法学则转而强调家族文化的积极作用的一面,主张保护家族文化。保护家族文化的方法之一就是,在家族与成员发生财产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特别保护家族的财产权利(如祠堂及其他家族财产)。(www.daowen.com)

解决集体成员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成员离开集体带走自己的财产份额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处提到的为保护原地居民文化而提出的集体财产权利特别保护原则属于例外情况。如果将集体财产权利特别保护原则也作为法律原则,那么,它属于第二位原则、特殊原则。

(二)特许权利授予原地居民集体,而不授予个人

采集和狩猎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谋生方式(经济类型),也是原地居民世代传承的谋生方式。工业文明的出现和人口的膨胀造成了动植物资源的枯竭。为保护动植物资源,国家法出台了禁止采集珍稀植物、禁止捕猎珍稀动物的规则。在原则上,这一规则适用于国家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的人。但是,出于保护传统谋生方式、保护文化多样性、尊重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的理由,国家法在原地居民适用法律问题上应当作出变通,即允许原地居民在法定的约束条件下不执行国家法规则。

在加拿大,国家将捕鱼与狩猎的特许权利授予原地居民部落,而不授予个人。“土著人的特别狩猎和捕鱼权利,通常是由部落或群落来行使的……印第安人的狩猎权利没有授予给个人。”[28]印第安人有猎获物共有的传统,个人仅支配与自己密切相关的物品。印第安人土地与猎获物共有的习惯的存在有利于促使人们反思私有经济的局限性。私有经济的局限性必须由公有经济来弥补与矫正。

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加格达奇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境内),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政府作出了“禁猎缴枪”的规定。为保护鄂温克族传统的狩猎文化,政府给予原地居民集体每年度一定数量的狩猎指标。为防止哄抢造成狩猎数量失控,狩猎指标不授予原地居民个人。狩猎活动和猎物的分配由原地居民集体负责管理。在特许权利享有上,集体权利优于个人权利。特许权利的法律规则是集体本位的,而不是个体本位的。

在大兴安岭地区,为保护森林资源,政府实行了严格的禁伐令,在林区全面禁止森林砍伐。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过于严格的禁伐令也有消极作用的一面:它不仅造成了原地居民的森林文化面临灭绝,也造成了我国木工行业缺乏木材原料。笔者建议,在保持林木资源适度增长的前提下,也可以给予原地居民集体一定数量的林木采伐指标,采伐活动由原地居民集体负责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传承原地居民的森林文化,而且可以为濒临灭绝的木工行业提供最低限度的木材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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