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人类学研究方法

法律人类学研究方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3]这是法律人类学的案例研究方法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方法论和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的结合的典型例证。国家对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提供的支持不及围绕国家法作研究的立法学和法律解释学。

法律人类学研究方法

(一)田野调查方法

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赴巴布亚新几内亚作田野调查期间因遇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滞留当地,与当地人长期共同生活,收集了大量一手资料。他在法律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人类学界普遍认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1927年)的出版标志着法律人类学的产生。

例如,鱼菜互换的习惯。在大洋洲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田野调查中记述了沿海居民捕获的鱼类与内地居民种植的蔬菜相互交换的习惯。相互交换发生在熟人(亲戚或朋友)之间,交换关系较为稳定,他们虽不太计较个别交换行为的得失,但关注长期交换的公平性。不符合长期交往公平性的行为将会受到谴责。[41]

出轨女孩跳树的实例。一女孩有一个正式的求婚者,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为氏族所认可。但是,该女孩并不爱这个求婚者,而是爱上了本氏族的另一个年轻人。该女孩平时住在父亲为她专门建造的未婚女孩宿舍中,她在这里接待了她所爱的人。求婚者发现此事后当众侮辱了她,她不堪忍受侮辱而跳椰子树自杀。在本例中,该女孩的行为违背了如下氏族规范:第一,为氏族所认可的婚姻或准婚姻关系应当得到维护。该女孩与准婚姻关系以外的男性有过于密切的交往属于出轨行为。第二,未婚女青年宿舍不得有其他男性进入。该女孩在其中接待了她所爱的人属于出轨行为。如果求婚者不介意,该女孩的行为也可以得到原谅。但是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借用规则的力量予以干预,违背规则的人就会付出代价,符合规则的一方就会获得胜利,规则的力量就会显现出来。[42]

(二)案例研究方法

首先,法律人类学的案例研究方法是在田野调查方法的影响下形成的,它意味着田野调查方法的进一步清晰化。其次,案例研究方法受到了英美法系判例方法论的影响。1941年,具有英美法系法学背景的卢埃林与具有人类学背景的霍贝尔合作出版了著作《晒延方式:原始法中的冲突与案例法》,该书对晒延部落53个案例进行了叙述和分析。[43]这是法律人类学的案例研究方法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方法论和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的结合的典型例证。该书标志着案例研究方法和田野调查方法的成熟。法人类学、法社会学、社会学法学派重视经验方法(如观察、统计等方法)。这与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方法和分析法学的逻辑学语言学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法人类学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到处于原始封闭状态的社会,收集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发现社会生活中实际通行的规则。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重视案例研究,他收集了世界上许多处于原始状态的民族的纠纷解决案例,写成了《原始人的法》一书。他认为:“案例方法的结果却与真实生活联结在一起。……只有案例方法导致真正的法理学。”[44]他还认为,收集案例的过程应当注意不要干预被调查者的纠纷解决过程、不要对被调查事件进行评价、选择有威望的协作者等事项。

我国的民间法学者通过收集通过民间法成功解决纠纷的正面案例,总结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经验,提出了完善基层法治的建议。(www.daowen.com)

(三)比较方法

比较方法的运用使得法人类学家对法律的认识具有多元视角,不受单一视角的限制。法人类学家能够认识到国家法的局限性和民间法的合理性,主张用民间法弥补国家法的不足,有利于促进国家法的完善。

法人类学从多元视角对各种类型的社会的法律进行比较,能够认识非主流社会的法律的合理性和主流社会的法律的局限性,为完善主流社会的法律提供借鉴,为治理者提供参考。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依靠国家法,而且要将民间法作为社会治理的资源。比较研究方法导致了人类学视角的多元性,从而使人们避免因基于单一视角而造成认识上的偏颇。

法律人类学界已经意识到了通过个案寻找社会通行规则的研究存在视野狭窄的局限性,不应当满足于找到社会生活中实际通行的规则,还应当关注规则背后的社会文化背景。英国法律人类学家格拉克曼提出了“扩展个案”主张,“除了关注纠纷或冲突的解决过程之外,还着重考察纠纷或冲突的前因后果、背景及其影响”。[45]法律人类学从关注个案到关注整个文化生态反映了法律人类学界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深入。

社会是一个包含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要素的整体,法律只是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纠纷和冲突的形成有着复杂的社会文化历史原因。很多冲突可以被归结为文化冲突。(城管与小贩、开发商与原地居民)在法律范围内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难免存在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限性。只有从社会整体的全局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才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才有利化解纠纷(减少冲突、降低冲突强度的作用)。

法律人类学的困难。第一,国家对法律人类学研究提供的支持不足。国家对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提供的支持不及围绕国家法作研究的立法学和法律解释学。在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内部,国家对法律人类学提供的支持又少于法律社会学。第二,民间法因为载体的消亡而处于萎缩的状态。承载民间法的载体是传统聚落。传统聚落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传承民间法。近年来,承载民间法的传统聚落不断萎缩、消失。部分原因在于现代文化的发展需要传统文化腾出空间;部分原因在于全社会保护传统聚落的意识不强,许多应当保护的传统聚落被轻易拆除了。保护民间法的重要途径在于尊重和保护民间法的载体——传统聚落。国家在传统聚落的改造上保持克制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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