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制度优化方案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制度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按不同矿种规定了勘查项目准许登记的最大区块范围。(二)审批登记权限探矿权实行国务院和省两级审批登记制度。探矿权申请人的项目申请一旦获准,勘查出资人即成为探矿权人。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制度优化方案

(一)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将全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统一划分成若干以“经度1分纬度1分”为基本单位的区块。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按照以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即成为探矿权人后,才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按不同矿种规定了勘查项目准许登记的最大区块范围。

(二)审批登记权限

探矿权实行国务院和省两级审批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探矿权申请人和探矿权人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法律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探矿权申请人的项目申请一旦获准,勘查出资人即成为探矿权人。从事勘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法定的资质条件。

(四)探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www.daowen.com)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未完成勘查项目任务的,可以申请延长勘查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情况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准。每次延展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探矿权发生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探矿权发生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探矿权人应享有以下权利: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信管线,但不得影响或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信管线;③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⑦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同时,探矿权人应履行以下义务: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②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③不得擅自进行采矿;④勘查作业完毕后,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等;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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