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黑山领域内失踪者财产维护措施及死亡宣告规定

黑山领域内失踪者财产维护措施及死亡宣告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维护和保护失踪者在黑山领域内的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措施,适用黑山法律。对于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者,根据对此有正当利益者的请求,可依照黑山法律宣告其死亡。

黑山领域内失踪者财产维护措施及死亡宣告规定

第一节 自然人法律地位

第11条 国籍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特定国家的国籍,依照该国法律确定。

黑山公民同时亦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视其只有黑山国籍。

对于非黑山公民并具有两个或多个国籍的人,视其具有从总体上看与他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尤其是考虑其经常居所。

对于无国籍人或其国籍无法确定的人,依其经常居所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对于具有难民或者避难者身份的人,以其经常居所所在国法律为准。

一个人的经常居所无法确定时,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准。

第12条 经常居所

在本法意义上,一个自然人的经常居所系指该自然人的主要居留地,而不论是否在主管机关注册和公示,是否有居留或定居的许可,也不论该居留是否自始就有时间限制。对于经常居所的确定,应考虑能体现与该地点的长期联系或者有建立此种联系意图的个人或职业性质等情况。

对于实施交易行为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就本法第五章和第六章所指的各种关系而言,适用本法第40条和第51条的规定。

第13条 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以其国籍国法为准。

第14条 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以其国籍国法为准。如果适用于某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对行为能力有特别要求的,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国家领域内,则依照该国法律具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当事人,不得援引另一国法律主张自己无行为能力,但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其无行为能力或因为重大过失而不知晓的除外。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中的行为以及与位于行为实施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领域内的不动产之物权有关的行为。

第15条 经营者的行为能力

从事经营活动,但不设立法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照该人登记为经营者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如无须登记,则适用该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

第16条 监护

监护的指定、终止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以被监护人的国籍国法为准。

关于外国人或居留于黑山共和国领域内的无国籍人的临时保护措施,依照黑山法律决定,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关所属国未作出决定或未采取必要措施之前,这种临时保护措施继续有效。

本条第2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对不在黑山领域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黑山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之保护。

第17条 人名

人名的确定及其变更,适用该人的国籍国法律。

变更国籍对人名的影响,依照该人已取得的国籍所属国法律确定。如该人为无国籍人,则其经常居所的变更对人名的影响,依照该人的新经常居所所在地国法律确定。

对人名的保护,适用依照本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法律。(www.daowen.com)

作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因为在黑山结婚或者在结婚后而需要确定或者变更人名时,夫妻双方可依照其一方所属国的法律选择人名,或者当夫妻一方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时,依照黑山法律选择人名。在结婚后宣告变更人名的,则此种宣告必须以公文书的形式作出。

作为本条第1款的例外,亲权持有人可以对民政官员宣告其子女的姓氏适用父母一方所属国的法律,或者当父母一方的经常居所在黑山领域内时,适用黑山法律。在出具出生证之后宣告变更姓氏的,则此种宣告必须以公文书的形式作出。

就根据本条第4款和第5款对人名或者子女姓氏所作选择的有效性而言,变更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姓氏时,如其具有表达意思的能力,则应征得其同意。

第18条 失踪者的死亡宣告

失踪者的死亡宣告,以该人失踪时的国籍国法律为准。失踪者无国籍时,宣告其死亡的条件和后果,适用该人最后的经常居所地国法律。

为维护和保护失踪者在黑山领域内的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措施,适用黑山法律。

对于在黑山领域内有经常居所者,根据对此有正当利益者的请求,可依照黑山法律宣告其死亡。

第二节 法人、非法人社团及国家的法律地位

第19条 法人

法人,以其据以设立的国家的法律为准。

法人的实际主事务所不在其设立地所在国而在另一国,并且依照该另一国的法律应以该国法律为准,则适用该法人的实际主事务所所在国的法律。

第20条 非法人社团

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社团,以其登记地或设立地国家的法律为准。

第21条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依照本法第19条和第20条应适用的法律,具体调整下列事项:

(1)成立、法律性质和法律上的组织形式;

(2)名称 或 商 号;

(3)法律主体及领导管理制度;

(4)法人或社团的机构的构成、权限和职能;

(5)代 理;

(6)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7)承担债务的责任;

(8)违反法律或者组织章程的后果;

(9)法人或者社团的重组和清算。

第22条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本法亦适用于国家作为当事人所参与的国际私法关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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