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瑞士法律的强制适用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瑞士法律的强制适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8条[Ⅵ.瑞士法律的强制适用]不论本法所指定的法律为何,因其特殊目的而应予适用的瑞士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保留。

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瑞士法律的强制适用

第13条[Ⅰ.指引的范围]

本法对外国法的指引,包括依照该外国法应适用于案件的所有规定。外国法律的规定,不得仅因其具有公法性质而被排除适用。

第14条[Ⅱ.反致与转致]

1.当指引的外国法律反致于瑞士法律或转致于另一外国的法律时,只有当本法有规定时,方遵守该反致或转致。

2.在民事身份或家庭状况问题上,接受(外国法)对瑞士法律的反致。

第15条[Ⅲ.例外条款]

1.如果根据所有情况,案件显然与本法所指引的法律仅有较松散的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却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则本法所指引的法律例外地不予适用。

2.如果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选择,则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6条[Ⅳ.外国法的查明]

1.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应依职权查明。为此,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涉及财产请求权的,得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www.daowen.com)

2.如果应适用的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则适用瑞士法律。

第17条[Ⅴ.保留条款]

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规定导致与瑞士的公共秩序不相容,则排除其适用。

第18条[Ⅵ.瑞士法律的强制适用]

不论本法所指定的法律为何,因其特殊目的而应予适用的瑞士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保留。

第19条[Ⅶ.考虑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

1.依照瑞士法律观念值得保护且明显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利益要求考虑本法所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如果案件与该另一法律有密切联系,则可考虑该另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在决定是否考虑前款所指的另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应根据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及其适用对于作出依照瑞士法律观念为适当的判决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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