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代国家的立国技艺:从《政治家》出发

现代国家的立国技艺:从《政治家》出发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这显然是一种连贯地看待 《理想国》 与 《政治家》 的主张。一方面,就作品的系统性、深入性而言,《政治家》 似乎无法与 《理想国》 《法律篇》 媲美。这是政治思想史家们较为重视后两部著作的直接原因。譬如萨拜因就着意比较后两部著作的异同,将 《政治家》 弃之一边。《政治家》 因此给人一种不上不下的悬空感。唯有 《政治家》 似乎没有提供一种落定在确定性状态上的论断。不过,这样的技艺,确实只能由政治

现代国家的立国技艺:从《政治家》出发

由于柏拉图面对政治生活,一心开三门,即历时性地表达却共时性地展示了三种政治生活的方案,因此,人们就不得不处理从哪个方案实际切入理解政治生活门径的难题。这种处境,犹如前述。但细说起来,柏拉图或历时或同时呈现的这三种政治生活方案,抑或是国家模式,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关系呢?换言之,三部著作的直接关系是不是可以连贯起来对待,或者必须隔绝在三个政治世界空间之中呢?对此,两种似乎是对立的评论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一些论者认为,柏拉图 “《理想国》 中的国家理论为其政治哲学做了一个错误的开端。《理想国》 为城邦理论做出了这样一种贡献,即它对构成社会之基础的最一般性的原型进行了最完善的分析——它认为社会的本质在于相互交换劳务,而在这种交换过程中,人的才能得到了平等的发展,其目的不仅在于使个人得到满足,而且也在于实现最高等级的社会生活类型。”[15]而 “正是 《法律篇》 中对国家的研究,揭示出了这些修正的性质。因为在这里,柏拉图开始转向对实际的制度和法律做真正仔细的分析,并且建议把这样的研究工作同历史联系起来。在 《法律篇》 中,他还提出了一项均衡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balance)——亦即各种主张与利益之间的相互调适——作为建构一种立宪国家(a constitutional state)的适当手段。这是试图严肃解决城邦所存在的问题——使财产代表的利益集团同以人数为代表的民主利益集团相调和——的努力,因而它远远胜过了 《理想国》 所论述的那种抽象的典型国家。”[16]这是一种历时性处置柏拉图三部政治哲学著作的思路中,展现出的后胜于前的评价结论。

另一些论者显然不同意这样的评价。在共时性地处理柏拉图三部著作关系的大思路中,他们指出,“《理想国》 没有最可能好的政治制度,勿宁说只阐明了政治事物的本性——城邦的本性。在 《理想国》 中,苏格拉底阐明了城邦需具备何种特征才能满足人的最高要求。通过使我们看到按照这一要求建立城邦是不可能的,他使我们了解了城邦的本性或本质条件。”[17]这就等于认定,《理想国》 并不是制度取向,而是本质揭示。相比较而言,“《政治家》即是从理论上来讨论实践知识。与此相反,《理想国》 则是从实践的或政治的生活进展到哲学或理论的生活;《理想国》 是从实践上讨论理论:它给关心解决人类问题的人指明,人类问题的答案就在于理论生活之中,《理想国》 阐明的知识是指令性或命令性的。在只是阐明王者技艺之特点的 《政治家》 中,最高的实践知识(王者技艺)的理论讨论具有命令的特点:它阐明了统治者应该做什么。虽然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有区别,但将它们加以割裂却是不可能的。王者的技艺是直接关系到造就完善的人的诸种技艺之一。”[18]这显然是一种连贯地看待 《理想国》 与 《政治家》 的主张。沿偱这样的思路,论者同样指出,《理想国》 与 《法律篇》 之间的差别,也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大。“柏拉图将 《法律篇》 的制度逐步转变到 《理想国》 的制度。《法律篇》 的终点也就是 《理想国》 的起点。”[19]由此可见,柏拉图的三部政治哲学著作似乎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政治定见。

论者之间对三部著作关系的评论,不管是重在差异点的指认,还是落在共同点的辨析,似乎都承认,三部著作之间存在不同的侧重点:《理想国》 的理论知识或规范取向是可以确认的特质,《政治家》 的实践知识与现实针对也是可以认定的特征,《法律篇》 的制度设计与举措安排同样是可以坐实的特色。由此可以进一步申论的是,单纯历时性地看待三部著作的观点,可能仅仅是着眼于柏拉图著述时间先后的断论,因此也就只有在这种时间先后性上论述柏拉图三部著作的相互延续或否定的关系。假如将三部著作视为共时性的探讨政治生活方式或国家建构的作品,那么,是可以帮助人们审视政治生活和国家运行的结构一致性基础上的不同构成面:三者并不是相斥关系,因此是不能共存的;相反,三者其实是同时共在,因此是一物之三面而已。据此,柏拉图呈现这三个面相给世人,确实具有一心开三门的深意。但这样处理三部著作之间的关系,是否就排除了理解三部著作之间关系的一切障碍呢?问题可能并不那么简单。因为这样的理解,前提是著作者柏拉图对三者几乎等量齐观,给予同等的重视和加以同样深入系统的论述。很显然,三部著作呈现出来的面目,让人们没有理由做出这样的断定。一方面,就作品的系统性、深入性而言,《政治家》 似乎无法与 《理想国》 《法律篇》 媲美。这是政治思想史家们较为重视后两部著作的直接原因。譬如萨拜因就着意比较后两部著作的异同,将 《政治家》 弃之一边。[20]即便施特劳斯刻意将三部著作平列地对待,但因为他确信柏拉图更为重视知识即哲学这样的理论知识,而不是政治家才能这样的实践知识,因此相比而言,《政治家》 的重要性就不如《理想国》 了。[21]即便是探究实践知识,《政治家》 又不如 《法律篇》 那样直接和深入,而是展现出一种从理论上探究实践知识的特点。《政治家》 因此给人一种不上不下的悬空感。

另一方面,就阐述主题来看,《理想国》 着力提供一个超越现实经验宥限的规范政治蓝图,它的理想主义确定性是可以轻易辨认出来的。《法律篇》 则提供了另一种具有确定性支持的蓝图,那就是基于政治现实的可行治国路径。唯有 《政治家》 似乎没有提供一种落定在确定性状态上的论断。这从两个角度体现出来:其一,政体论上的混合政体主张。混合政体显然不是一种典范政体,它需要施行这一政体的领袖人物在需要混合的政体,主要是在君主制与民主制两种政体之间,随时随地进行决断。这是一种活性的状态,而不是一种确定状态。其二,更为关键的是,政治家才能乃是一种个人化的才能,这种才能,不是一种基于知识高深性与政治幽微性的玄妙统一。也就是说,它不如理想国中极为推崇的哲学王那样,精准地以哲学操作政治,巧妙地以政治体现哲学。政治家才能或政治家技艺,乃是一种审时度势地艺术化行使权力的技艺。这种技艺极为重要,以至于它对社会中存在的所有技艺发挥引导作用,对政体选择自然也就起着关键制约。不过,这样的技艺,确实只能由政治家个人在政治操权的过程中巧妙施行,是不是能达到出神入化、恰合符节的施展,也就在未定之天了。《政治家》 之不如 《理想国》 和 《法律篇》受到重视,似乎可以得到理解。

在柏拉图的三部政治哲学著作中,《政治家》 得到的评价或受到的重视程度最低。这是堪可玩味的事情。原因在于,在理想政治状态即最好的国家与次优的选择即法治之间,也就是在符合柏拉图理想的规范国家之超越现实羁绊而独立自存,与柏拉图非情所愿承诺的依法治国而臣服国家现实逻辑之间,显然还存在一个可予广泛解释的政治余地。这一空间的存在,与人类的政治存在状态是联系在一起的。人类当然期望一种超越令人不满的现实政治的理想政治,这是 “理想国” 之得到阐发并且具有难以证伪的力量感的深层理由。与之相形而在的政治情形是,人类不得不面临实际可行的政治的强大需求,再高贵的政治理想,也不得不在现实政治秩序的建构面前低下头来。因此,依法治国的政治秩序就具有了切入现实政治运作的强大力量,这是一种秩序化政治所必然展现出来的态势。这两种依恃确定性支持的政治状态或政治理念,便会得到人们最高程度的关注。

不过,国家运转的常态,并不是一种落定在某种确定情形中的状态。如果说理想化的政治秩序是人类过政治生活希望实现的未来目标,法治化的政治秩序乃是一种实际政治运行的后果呈现的话,那么,适应于诸种政治力量博弈的活性的现实政治,也就是一种悬而未决之际的国家状态,一定需要政治家来精妙调适。《政治家》 阐述的理念,因此不能被人们所轻视。这当然不是说人类在逼近理想目标的时候,就缺乏活性因素。倒是相反,这样的政治追求重视处在活跃的政治进程之中的情形。只不过在理想的主观意愿与理想的实际追求之间,实在是太不可捉摸,以至于人们常常将现实裁拆成理想化状态,即将现实诸种活性要素硬塞进某种既定的理想模式之中,由此将政治搞成僵化的状态。同时,法治的进行时,自然更是一种具有活力的国家治理情形。但法治之依照既定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比之于依法治理的活性状态,更能够体现法治的实质。因此,它的既定性或确定性特征更为凸显。而政治家施展其治国技艺,是无法以循规蹈矩的方式进行的:要么他必须光大既定经验,要么他必须避免相关教训,这中间的思量与决断,一旦落在定型的理想或既成的法条上,似乎就全无 “技艺” 可言。因此,《政治家》 所阐述的政治家技艺,就具有相对于理想政治和法治秩序而言同样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政治家》 究竟申述了哪些值得人们重视的政治家技艺呢?依照柏拉图的论述,可以将之划分为三大技艺,一是建国技艺,也就是决断政体的技艺。二是治国技艺,也就是使用权力的技艺。三是个性化技艺,也就是政治家混合政体、选择权力使用措施的技艺。如果说第三方面是由政治家因应于实际状态展现出来的具体技艺,因此是很难总揽性阐述的政治家特别技艺的话,那么,前两种技艺就构成理解柏拉图政治技艺理论的两个主要内容。

就第一方面来看,一个政治家决断何种政体适于自己所在政治体需要的能力,是展现政治家技艺的首要问题。这是因为,政体的既定状态,政体间的优劣比较,对混合政体之必须混合的要素聚集,是一个政治体能够建构起优良政体的前提条件。除非一个政治家身处政治体发生时期的开端时刻,他必须率先开创一种适于自身所在共同体的政体,否则,一切继承权力的政治家,都面临一个认识既定政体,比较诸种实际运转的政体,择善而从,展现自己政治家技艺的问题。这其实就是一个国家建构的长期进程中,不断出现的国家重建之政治家长袖善舞、善于决断的技艺。这就可以理解,由于柏拉图设定了政治家技艺是科学而不是法律,因此,政治家对国家政制有一种创制的能力。“最卓越的政治体制,惟一配得上这个名称的政制,其统治者并非是那些特意要显示其政治才干的人,而是真正科学地理解统治技艺的人。所以我们一定不要考虑任何一种所谓健全的判断原则,看他们的统治是否依据法律,看被统治者是否自愿,或者看统治者本人是贫穷还是富裕。……只要他们按照正义的原则合理地工作,以尽可能改善国家生活为目的,那么按照我们的标准,我们就应当称他们为真正的政治家,只有在他们的统治下国家才能得到良好的治理,才会有真正的政治体制。我们还要进一步说,其他所有被称作政制的国家组织都不是真正的,而是一种仿制品,是对真正的政制的模仿。那些所谓有法可依的政制要模仿得好些,而其他政制或多或少模仿得很笨拙。”[22]这是对政治家技艺在政制创制方面的综合性界定:政治家必须科学地理解统治技艺,必须以改善国家生活为目的,必须按照正义的原则行事,必须追求国家的良好治理,必须杜绝笨拙的仿制。因此,在各种政体得到清晰辨认的前提条件下,君主制之与民主制的混合政制之优越性就呈现出来。也只有混合政制,才既保有制度的优点又能呈现政治家的超卓技艺。如果仅仅按照既定的政制规则行事,政治家施展技艺的空间就非常有限了。假如一个政治家放弃这些政制准则,恣意妄为,随便处置权力,任性对待政治事务,那么他就完全丧失了被称为政治家的理由,其行为也就无法被视为政治家技艺。(www.daowen.com)

就第二方面即政治家的治国技艺来看,首先,“国王的统治技艺显然包括立法的技艺。但政治理想对法律并不具有充分的权威,或者倒不如说政治理想对一个懂得国王的技艺和拥有国王的统治能力的人来说具有充分的权威。”[23]立法的技艺,并不是一种单纯制定法条的技艺。如此就将柏拉图的立法技艺看低了。因为立法技艺不仅包括成文法典的制定,也包括不成文法典或惯例的利用、政制规则的创制。而在立法的原则上,不仅需要确立整个社会的针对性,而且需要杜绝精确针对个人的企图。

其次,统治者必须明白,治国的一切技艺之核心价值就是公正地对待臣民。“无论有没有说服,无论是富还是穷,无论是依照法典还是违反法典,统治者的所作所为确实都是有益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如果统治者明白这一点,那么他们会统治得很好,这是对一个社团中的良好统治的惟一考验和原则,睿智而又公正的统治者将依据这一原则管理他的臣民的事务。……如果统治者真的明白所谓统治就是运用他们的技艺作为一种比成文法更加强大的力量去谋取幸福,那么一个真正的政治体制不就可以建立起来了吗?只要统治者具有这种健全的心灵状态,只要他们能够坚定地遵循这个伟大的原则,他们就不会犯什么错误,这个原则就是:在理智和统治技艺的指引下,始终大公无私地、公正地对待他们的臣民。这样的话,他们不仅能够保全臣民的性命,而且也能在人性许可的范围内改造臣民的性格。”[24]这样一种 “真正的、首创的政治家技艺”[25],确实只能是一种由政治家应时而变、经权相宜、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产物。关键之关键,就在于 “大公无私地、公正地对待臣民”,一旦私心发作,统治者就丧失了成为真正政治家的起码资格。

再次,政治家技艺呈现为一种艺术化的编织能力。“当国王想要织造国家之网时,他会有一种清醒的见地。他决不会允许把具有温和品性的人与具有勇敢品性的人分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必须把国家织造得密密实实,首先是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人心中建立起共同的信念,使公众的荣誉和胜利服务于这一目的,最后,每一类型的人必须与其他类型的人建立联系,缔结庄严的婚约。当国王使用不同类型的材料把他的织物织造得像术语所说的那样平滑而又密实的时候,他必须把管理国家的各种职司托付给他们,在各种情况下让他们分担公务。”[26]在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真正的政治家、或者真正的国王所具有的编织国家之网的能力。这种能力,显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浪漫观念,也不是一种依照既定规则治国的安之若素,而是一种因势利导编织国家的超强能力。这是一种极具动态感的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理解柏拉图政治家技艺的要害:政治家或国王审时度势地编织密密实实的国家之网,才是在理想表达与规则治理之外的、最为重要的政治品质。

最后,这些政治家的技艺体现为种种具体的举措,包括培养臣民的品德,选择适当的执政官,推动合宜的婚姻制度,让所有人接受必须的训练等。总而言之,“国王的技艺依靠相互和谐与友谊的纽带把两种类型的生活织成一种真正的同胞关系,赢得了这种统一。这块织物成为一切织物中最美好的,最优秀的。它把城邦里的所有居民都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无论是奴隶还是自由民。这位国王纺织工保持着他的控制权和监督权,这个国家拥有获取人间幸福生活所需要的一切。”[27]简言之,以维护政治体的统一为目标,将和谐与友谊作为双驱动力,就可以将一个国家编织成紧密团结的最美好、最优秀之网。分析起来,和谐是一种政治状态,友谊是一种成员关系,具备这两种动力,何愁国家之网编织不好?

柏拉图推崇的政治家技艺,确实是一种尝试连接理想政治与依法治国的主体综合技艺。这样的技艺,展现得顺畅,就有希望成就一个准理想国;展现得不顺畅,情况就会非常糟糕。这样的技艺,只有真正的政治家或真正的国王才能展现给人们。这样的政治家,似乎还说不上是柏拉图最为推崇的哲学王,但已经似乎是天命在身,足以兼得政治理念与实践智慧之长的神人了。这样的政治家,当然呈现出两个不是和一个是来:首先他不是一个耽于理想的浪漫主义者,而是一个既具有理想同时更为务实的政治家;同时,他不是完全按照法律行事的人,他将法律、公共利益、自身权力纯熟地加以混用,以至于呈现为一种完全超出权力利益的纯粹公共目的性。总而言之,他是一个善于编织国家之网的真正政治家或国王。这张网,不是既成的,因此需要政治家或国王具有政治创意;这张网,也不是完全无形的,而是在国家公权公用、展示高超技艺的基础上编织出来的,因此是期于可成之网。这张网,显然不同于理想国的理念既成性,也不同于法治国家的规定性,而是基于政治家或国王的治国动态性。这就在理想国与法治国之外,展示出第三种政治状态。

柏拉图对三种国家状态的刻画,指示了三种建构国家的路径。但 《政治家》 所指示的路向,具有某种特定的价值与意义:对那些深受浪漫主义的理想政治之苦的国家来说,《理想国》 的规范构想应当被悬搁在想象政治的世界中。虽然理想政治的号召力与感染性总是无法远离人间社会,但理想总有幻灭的时候,一个国家可以在建国的初期沉迷这种理想,一旦进入建国的正式过程,这个国家就不得不告别虚幻的理想,进入真正的政治世界。但建国并不是一个作别理想即坐实法治规范的状态。在走出理想天地坐实法治规范的进程中,还有一个长期且艰巨的建构国家法治规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家因势利导的建国技艺,就是制约国家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此时,《政治家》 所具有的建国指引效用就全幅呈现出来:在公共政治导向下,政治家施展高超的技艺,对于国家建构,无论是对于建国还是治国都具有承上(理想国)启下(法治国)的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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