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评的对象及其司法审查研究

环评的对象及其司法审查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评的对象,是指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拟议行为或活动,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开发政策、规划等;二是开发建设者的具体建设项目。即在美国,环评的对象既涉及政策、法律草案、规划、计划等宏观决策活动,也包含具体的建设项目。同时,由于规划环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一直以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环评的对象及其司法审查研究

环评的对象,是指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拟议行为或活动,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开发政策、规划等;二是开发建设者的具体建设项目。[1]世界各国(地区)关于环评对象的规定宽窄不一。根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规定,所有联邦机构作出“会显著影响环境的立法草案或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的建议和报告”时,都需要出具环境影响报告。即在美国,环评的对象既涉及政策、法律草案、规划、计划等宏观决策活动,也包含具体的建设项目。

我国环评对象包含建设项目和规划,其中规划包括十类专项规划和四项综合性规划。我国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扩大了环评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过去1979年、1989年《环境保护法》只要求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扩大到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也要进行环评。[2]虽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过程中,逐步将立法草案中的政策、计划的环评规定删除,但是环评制度在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的地位还是得以最终的确立。[3]尽管我国环评对象为建设项目和规划,但对两者采取不同的行政监督方式。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开发单位自行或委托环评机构编制,最终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而规划的环评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或者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综合性规划),或者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由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一并审查其环境影响,而不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由于规划环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一直以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尽管《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修订时,将可诉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展至行政行为,但其又在受案范围一章中通过正面列举和负面排除的方式,将规划环评这一抽象行政行为从可诉范围中予以排除。因此,本书所指的环评审批,特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查与批准。(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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