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事诉讼证据问题的审理结论

商事诉讼证据问题的审理结论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应当重新规定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的适用规则,以便更好发挥技术证据审理的作用。技术证据审理也是如此。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完毕,提出审理意见书后,合议庭是否要受审理意见书的拘束,这取决于技术证据审理的法律性质和诉讼地位。司法技术部门和技术合议庭如果对合议庭不予采信技术证据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商事诉讼证据问题的审理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技术证据审理的法律效力,也不符合现代审判工作要求更多技术证据审理的趋势。为此,应当重新规定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的适用规则,以便更好发挥技术证据审理的作用。

现代诉讼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信念和制度,就是要求心证公开。心证公开是自由心证客观化的机制。心证过程的公开能够促进认识的客观性与正确性。法官在采信证据时是以自己的良知、理性等作出的,诉讼参与人很难知道法官是根据什么采信或者不采信这个证据的,也很难知道法官是如何根据本案已有的证据就形成内心的确信作出这样的判决的。心证公开使得法官判决的依据公开,便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了解法官确信的形成过程,保证了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判决理由的公开是心证公开的重要方式,通过对判决理由的详细阐述和论证,裁判依据的证据与法官的司法认识结果之间的联系变得具体、清晰起来,论据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呈现出来。心证公开还是辩论主义的补充。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证据,进行质证,陈述对案情的认识和意见,法官就应当对当事人所作的诉讼行为作出评价,否则辩论主义就成为空洞的设计了。技术证据审理也是如此。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证据审理,是根据已有的技术证据材料进行的,在必要时还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并且是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推理作出专业判断的,这个过程不仅作为案件参与人的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等不知道,而且就是其他不参与技术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知道是如何作出的审理意见。因此,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应当公开,应当让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等知道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如何形成内心的确信,根据什么证据和理由得出审理意见的。这也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必要条件。既然在审判过程中委托技术证据审理了,却不公开审理结果,这明显不符合现代司法准则,凡是不公开的审理意见就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不具有法律活动的意义。[55]因此应当规定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向当事人公开,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这也是公开审判、公开审核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完毕,提出审理意见书后,合议庭是否要受审理意见书的拘束,这取决于技术证据审理的法律性质和诉讼地位。我们应当规定技术证据审理具有审判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组成的技术合议庭与审判合议庭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技术合议庭的技术证据审理是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审查,对审判案件的法官采信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审判案件的法官一般应当采信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的意见,作为审判案件的基本依据。赋予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法律约束力,可以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促进作用。当然,规定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具有审判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说合议庭就必须按照审理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判决,而是说合议庭应当按照审理意见书的内容对相关技术证据作出采信或不采信,但是如果合议庭认为审理意见书的内容有悖事实根据,也可以不予采用审理意见。就是说,合议庭委托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理,那么司法技术部门组成的技术合议庭作出审理意见后,合议庭就应当采用审理意见作出本案判决,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合议庭有权不采用审理意见而按照自己的司法判断能力判决案件。以下情形中,合议庭可以不采用审理意见:技术合议庭成员明显违反审理程序的;审理采用的检材明显缺失或不合格的;审理意见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当事人对技术证据审理意见异议较大,并且提出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审理意见不正确的等。

技术合议庭作出审理意见,提交给合议庭后,合议庭应当对审理意见进行分析评议,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辩论审理意见。通过合议庭的评议和当事人的辩论,可以发现审理意见是否存在错误和不足。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审理意见正确,依据事实可靠,就予以采信,如果评议后认为审理意见不正确,依据事实和证据可疑,特别是审理意见内容表述不清,用语不规范,格式不符合惯例,可以将有关问题提交技术合议庭要求作出解释,技术合议庭应当进行解释。如果合议庭对技术合议庭的解释仍然存在疑惑,可以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并通知司法技术部门和技术合议庭。司法技术部门和技术合议庭如果对合议庭不予采信技术证据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合议庭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让诉讼参与人对审理意见进行辩论,如果辩论中能够发现审理意见明显存在疑点,也可以要求作出审理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参与庭审,让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对有关疑问作出解释并接受咨询。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合议庭成员与原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的制作人可以充分发表不同的意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以科学技术原理为依据,为案件事实的确定作出努力。如果通过开庭审理中的当事人辩论,发现审理意见存在明显疑点,而且作出审理的技术合议庭成员不能很好解释疑点的,合议庭可以作出不予采信审理意见的决定,并通知司法技术部门。[56]司法技术部门和技术合议庭如果对合议庭不予采信技术证据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从商事诉讼制度而言,法官应对裁判的正当性负责,即谁作出裁判谁对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负责。法官作出的判决书应当公开判决理由,而且应当全面叙述案情经过,当事人辩论内容、举证和质证情况,法官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不予采信某些证据的理由,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等。法官应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些内容也是法官判案能力的体现。现在在审判活动中加入技术证据审理,那么审判案件的法官和技术合议庭成员对不对技术证据审理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呢?关于这个问题应该分清法庭内外的情况。如果从合议庭与当事人、公诉人的关系来看,合议庭和技术合议庭当然应对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其认定事实的理由负责,因为当事人、公诉人面对的负责审判案件的就是合议庭成员。如果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因为要建立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制度,并且要赋予技术证据审理一定的法律效力,就需要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与合议庭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共存关系,使得司法技术部门、技术合议庭和合议庭都能对判决书中采用的审理意见负责。因而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如果判决书中采用了技术合议庭的审理意见,技术合议庭成员就应当对此负责。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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