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联企业融资选择的最新案例及操作要点

关联企业融资选择的最新案例及操作要点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较而言,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可供关联企业选择。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融资选择的最新案例及操作要点

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乙公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108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总额45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是3%。

问:甲乙两公司应如何筹划?

【方案一】将这1000万元做借款处理。

如果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000万元做借款处理,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80万元。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

450(注册资本)×2(债资比)×6%(银行利率)=5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54=26(万元)

乙公司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多纳税:

26×25%=6.5(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8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甲、乙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6.5万元(26×25%)的税款。

甲企业收取的8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合计金额为:(www.daowen.com)

4+0.28+0.12=4.4(万元)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为:

4.4×(1-25%)+6.5=9.8(万元)

【方案二】作预付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10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作应收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方案四】作投资处理。

将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1000万元,乙公司就无须向甲公司支付利息。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须补缴税款。

比较而言,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可供关联企业选择。

不过适用方案二与方案三时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当前提条件成立时,就可以分别做出预付账款处理或做应收账款处理。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券型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应考虑其自身的利益,适当提高售价,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